依據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網站 http://www.organ.org.tw/
1.器官捐贈的種類
活體捐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於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公佈後,是指法律規定身體健康的成年人,可以將一顆腎臟或部份肝臟給血型相合之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成功率較高。由於捐贈者有相當的危險性,故捐贈的過程需經過審慎醫學專業評估。(配偶是指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者,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至於有特殊急迫情形,經由醫師與衛生署相關委員會審慎評估,則可例外捐贈部分肝臟於五親等以內之姻親,但須受上述相同之限制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
->結論是五等親內才可以捐,買賣情形應該是沒有(但是仍不能排除親人間還是可能有利益關係)
屍體捐贈:腦死病患無償捐贈給他人。
腦死判定
由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腦死判定相關研習證明之神經內科、神經外科、內科、外科、急診醫學科、或麻醉科專科醫師、小兒科專科醫師二名和病人之原診治醫師共同參與
->所以要買賣的話,至少要能搞定三位醫師的判定
行政院衛生署 出資成立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委託 臺大醫院 規劃建置「全國器官捐贈資料庫登錄系統」,統計全台灣地區目前登錄等待移植病人資料
->所以必須再搞定登錄系統的人員
2.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器官移植醫院名單
->可以看出幾乎都是大醫院,所以要能買賣還要搞定大醫院
3.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 10 條 醫院、醫師應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其資格及器官之類目,始得施行
器官之摘取、移植手術。
醫院施行器官移植手術,應每六個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下列事項:
一、摘取器官之類目。
二、移植病例及捐贈器官之基本資料。
三、移植病例之成效及存活情形。
四、施行手術之醫師。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前項通報內容及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醫
師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所以還必須讓醫師冒廢止其執業執照以及刑責幫忙進行手術
第 8 條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
書面證明。
二、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
或配偶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
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
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
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受第一項第一款須為成年人
及第二款移植對象之限制。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肝臟,並應經其法定
代理人出具書面同意。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對捐贈者予以詳細完整之心理、社
會、醫學評估,經評估結果適合捐贈,且在無壓力下及無任何金錢或對價
之交易行為,自願捐贈器官,並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
之。
第三項之肝臟捐贈移植,醫院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報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審議;委託經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為之時,亦同;其許可辦法,由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定之。
活體移植必須經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因此還要搞定一整個委員會
中間有太多利益需要處理,所以我覺得在台灣不太可能買賣
好想放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