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惡意離職該怎麼辦?

ynw wrote:
我有一位員工做了3個...(恕刪)


"可否請求賠償?賠償金額多少合理?"
心態要加強!!
也可以說你不適合當老闆!!
為了一個區區小員工煩惱不已
你用最少的人力做最多的事
少一個人你就不行了
自己下去做不就好了
也許你會覺得你掏心掏肺
但那只是你自以為很好而已..
你自以為你自以為...
"我並不是要錢,而是要讓他知道這樣做是很糟糕的行為,並讓其他員工瞭解不可以這樣惡意離職"
那個人也一定知道這種是很糟糕的行為
不然幹嘛那麼做..故意搞你的阿!!
事情發生了要想辦法解決..不是一直抱怨
找出問題比較重要
事情會一在發生的




我一再聲明此人是他單一個人行為,
我手下員工從來沒有像他這樣,
我們就五個人小公司,我也不過算是"領班"吧.
一個小小員工就是一大關鍵,
可能真的當老闆我不會當,
但若你是老闆,你員工這樣難道你就只會整天檢討你自己?
反正員工都是對的,老闆都是錯的??
員工也有惡質員工難道你沒看過?
現在很多人都是騎驢找馬,工作一個個換,這是很平常的事.
我只是不想對惡質員工低頭罷了.
另外註明一下,他的薪水在離職前一毛也沒少都有給.
ynw wrote:
我個人從開店以來從來...(恕刪)



那為什麼不多請一個....知道員工都很累...為什麼不請多一個來分擔(合理分配每個員工的權責)

每個老闆都想要一個員工當3個用..那個員工有領3份薪水嗎

惡意離職..說真的...絕大部分都是資方公司的問題...

只有少數是員工本身的問題....

版大別生氣了,大家這麼說都是存在於同情勞工以及有很多惡雇主的關係,

您要的是上來尋求大家的解答,應該看我那一篇就很清楚,至於他人的情緒性言語並不是你該關注的重點。


我只能說一句實在話,我遇到的惡員工遠多於惡雇主,不告而別本來就是不對的做法(逃避),現在也不是檢討雇主做得對不對,綜使雇主做得不好,員工也不該不告而別造成別人的困擾(雇主的困擾以及其他人必須加班來完成他的工作)

無奈很多年輕人對勞基法一知半解就會仗著勞方最大的觀念是錯誤的,沒有對錯,只有懂法規的人才是對的。

台灣是保障懂法律的人而不是保障好人,很無奈...但世界就是這樣!!
如果我有這種員工

我還巴不得他自己早點走, 省得請他走還得有一堆法律問題

現在沒有自動消失

小心他以後給你捅更大的摟子

賠償什麼? 你應該補車馬費給他, 謝謝他自己滾蛋

felixwei wrote:
大別生氣了,大家這麼說都是存在於同情勞工以及有很多惡雇主的關係,

您要的是上來尋求大家的解答,應該看我那一篇就很清楚,至於他人的情緒性言語並不是你該關注的重點。


我只能說一句實在話,我遇到的惡員工遠多於惡雇主,不告而別本來就是不對的做法(逃避),現在也不是檢討雇主做得對不對,綜使雇主做得不好,員工也不該不告而別造成別人的困擾(雇主的困擾以及其他人必須加班來完成他的工作)

無奈很多年輕人對勞基法一知半解就會仗著勞方最大的觀念是錯誤的,沒有對錯,只有懂法規的人才是對的。

台灣是保障懂法律的人而不是保障好人,很無奈...但世界就是這樣!!

本日最中肯
依樓主敘述的口氣
其實我並不相信你有做到對員工掏心掏肺
但是我想你應該也有盡自己的努力去照顧員工
其實工作就是講奇摩子而已
當然有時會遇到比較惡質的員工
但你是老闆
再經營前你自己就應該有所準備不是嘛
這個時候你不反省看能有什麼對策
想必往後類似的事也會再次發生
我想樓主是從事餐飲業吧
有時廚房缺一兩個人這種情況
做過餐飲的人應該都有經歷過吧
基本上要舉出員工離職令貴公司損失的"實質證據",
像是因為他,而損失正要談成CASE的大客戶等等。

基本上,最後應該都是員工勝出的機會比較大,
應該說是大很多。

而確定要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之前,
先想想看公司有沒有違法的地方,
像是超時上班沒有加班費,工作內容與當初應徵時不大相同,勞保沒有保足等等,
別賭氣到後來,反而讓自己損失更多,就得不償失了。
Sunnycho wrote:
即然如此
很簡單
顧主把該離職員工的工作量扛起來
扛到新員工上任
保證其它員工不會再亂想
而且會認為顧主很有心

其實大部分雇主請員工心態都不太正常
那種把工作和責任都推給員工,然後自己落個輕鬆的雇主
別說待三個月,待三天我就會想離職了
我沒辦法忍受自己拼死拼活,而雇主卻翹腳捻鬍鬚的情況發生在我身上
其實喵大說員工勝出的機會比較大那倒也未必,
如果如版大所言,他該給的薪資都給了,那表示雇主已無責任,
追究賠償將會變成離職員工處於弱勢....


當雇主的責任已了,基本上勞工局就灑手不管了,至於員工是否應個人行為造成公司"實質"上損失,那是到法院,不是到勞工局,勞工局也不會受理的。
(因為不是勞資糾紛,而是屬於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使行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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