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a.H wrote:今天看到一則新聞~~...(恕刪) 通姦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要有性交的事實,所以即便是脫光光抱在一起還是不見得算~早期因為對性交(性器結合)的定義較狹隘,所以很多人還逃過了,比方被抓到當時是口X~因為當時這種動作並不是法律上的性交定義,所以不符合通姦罪的性交,判無罪。之後刑法修改就沒這狀況了。另外通姦罪其實在法界爭議很大,很多人主張外遇是個人私德行為,更何況外遇有時不是單純感情不專,可能還牽涉到家暴等等其他個人、家庭等不可抗力因素,所以不該以刑事罰論處~世界上民主國家還有通姦罪也不多,除罪化的呼聲一直都沒斷過。
ior183 wrote:另外通姦罪其實在法界爭議很大,很多人主張外遇是個人私德行為,更何況外遇有時不是單純感情不專,可能還牽涉到家暴等等其他個人、家庭等不可抗力因素,所以不該以刑事罰論處~世界上民主國家還有通姦罪也不多,除罪化的呼聲一直都沒斷過。...(恕刪) 因為目前的通姦罪很多都是太太告女方第三者..然後和老公和解..然而很多時候並非是女方第三者的錯..也許是男方不老實而欺騙女方第三者..所以..必須檢視通姦罪的合理性?
iamdarlong0315 wrote:因為目前的通姦罪很多...(恕刪) 我見過很衰小的,第三者是男的,是單親爸爸,是很認真要談感情的,交往時也一再確認過女方的狀態,甚至看過身份證,確實空白,結果女的是已婚只是都沒去登記,抓姦的男方還是律師,抓到時也很平靜,他只是想要把對方攆出去,就他的專業看法是第三者應該不會被起訴,因為他有一再確認過女方的身分,這不是他能控制的狀況,題外話女的很正~~反正像我這麼純情的人,是不會擔心這種事的~~~~~
erica.H wrote:我的意思不是插入與否,而是一個有家室的男人跟一個女人去開房間,就算沒有衣衫不整,也是不應該!不是嗎?這是風氣跟道德的問題~...(恕刪) 這是風氣跟道德的問題~那關法律什麼事?洄瀾之子 wrote:...(恕刪)能讓法官認為兩人確實有性交行為,這樣就能達到判決成立。所以性交在床,才是重點! 一定要把條件限縮到這麼小範圍嗎?~
從這篇可以看出社會再怎麼進步喜歡用自己的道德標準去限定別人的人仍然很多但是多元化社會本就如此所以法律的中立及公平性更須好好加強因為很多人認為應該是怎樣的事,就會想要叫法律去幫自己出面殊不知法律是為公平正義而定,不是為個人道德標準而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