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元的故事給我的啟示,讓我想起了以前

dennismay9242 wrote:
不要將ptt的謠言又...是用婦人的名義捐的..但觀感實在粗俗.....狗不如人..

女學生.知法是沒錯..但在人前人後說法完全不一樣..婦人與警察說法一致...甚至請警察公佈影像...
潘女..沒人說妳違法..妳做的是好事阿..那幹嘛戴口罩遮遮掩掩..說好要公開事情始末卻又臨時關機..昨晚把自己的無名.臉書.全關了..


因為他們都是在混法律的,要把不合理的混成合理,不然怎麼當律師,
因為常要當辯方與控方,角色依客戶性質而變,也不能怪他會變得反覆
看到這件事的最新後續
收受六千元捐款的社團
似乎因為壓力太大 想把錢退還給派出所

一開始拿了錢
受不了輿論躂伐 把錢捐出去
不樂之捐人家收的也不開心 又要退錢

一開始不拿不就沒事了?
一開始不拿不就沒事了?
一開始不拿不就沒事了?

潘小姐為了這一個起心動念所付出的代價 遠遠大於這六千元
鋒芒內斂,特立獨行
所以,我該說這些上新聞的年輕人常識不足嗎?
包個心意,何謂心意?那是由對方自行決定啊
話反過來說,如果當下潘姓女子認為婦人包的紅包不滿意,她是可以行使留置權的
直到對方給她個滿意的紅包嗎?
藍喬 wrote:
行為值得加許,我大學時有一次撿到8000元,我是二話不說就放到自己口袋
,並且認為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而我同事則是撿到5萬也是都不考慮的放到自己口袋裡,問周遭的人幾
乎沒人會送警局恕刪)


很好 自行陳訴侵占他人遺失財物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
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 (罰金貨幣單位與罰鍰倍數)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
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
提高為三倍。

最高可判處500*30倍=15000元


有些事還是別亂說 逞口舌之快沒有意義....
哪個網路警察閒來沒事 你就要倒大霉
(不過現在網路警察應該不會跑這才是..)



連小學生都知道要拾金不昧


=============
小姊妹撿5000 騎10分鐘單車送警
更新日期:2011/02/13 15:53

屏東一對小六和小二的姐妹,在家門口撿到裝有五千元的皮包,兩個人想起媽媽交代要拾金不昧,騎了十分鐘的腳踏車將錢送到派出所,失主趕到後,高興的要請小姐妹吃鹽酥雞,但小姐妹認為這不是什麼大事,沒有接受。

派出所裡來了兩個小女童報案說,撿到裝有五千元的錢包,員警好佩服兩個人拾金不昧,立刻買來珍珠奶茶請客,也立刻根據錢包裡的證件,通知失主,當失主趕到派出所,高興的頻頻向小姐妹道謝。

姐姐婉拒了失主的好意,因為他和妹妹都認為這是應該的,住在潮州的這對小姐妹,當時是要出門逛街,在門口盆栽旁發現了一個錢包,雖然他們的家境很普通,五千元不是小數目,但當時連小二的妹妹,都知道要把錢送到派出所。

於是兩個人騎了十分鐘的腳踏車,將錢送到派出所,受到表揚,兩個人直說這沒什麼,但阿公阿嬤可是笑的好開心,因為小孫女做了好榜樣,也獲得鄰里間大家一致的稱讚。

鋒芒內斂,特立獨行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