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車庫前.無紅線者可停車...

達 叔 wrote:
私人住家車庫前面如果沒有畫紅線(政府單位畫的...)

就算住戶有貼出 "禁止停車" 等...

一般民眾還是能停車.....

大家覺得這樣合理嗎?... 你敢停嗎?

...(恕刪)


我是不敢去停人家的門口
這個社會太恐怖了

我家的門口被停
我沒意見
只要有留紙條讓我找的到人
我的觀念也是
那是馬路
不是我家買的
我也常常遇到對面大樓說要暫停我家門口
我都笑笑的說好

但是
我就是不敢去停人家的門口

...................................................................
發生過一件事
有一台車
常常會在假日的時候
大辣辣的停在隔壁鄰居家門口
隔壁鄰居之前都沒有搬來住
最近開始有住了
上星期
那台車又停了
不但卡住車庫
還擋到出入的小門
於是鄰居留一張紙條給他說
「已有人居住,請勿擋住門口」
後來
發現那台車移開
但是
貼緊到我家的車屁股
我便也留一張紙條給他
「車已撞到,有拍照存證」
然後把車移往前一點
大概再過一小時吧
有個中年婦人按門鈴說要問車子的事
一開門
那位嘔桑劈頭就問
我哪有撞到你家的車
我哪有撞到你家的車
我好聲好氣的說:「有的!我還有拍照!」
那位嘔桑劈頭再說
照片咧 給我看照片
照片咧 給我看照片
當我拿相機給她看到清楚的親屁股照片時
那位嘔桑劈頭又說
就這樣 這樣也算撞到 我還以為哪裡貓了
就這樣 這樣也算撞到 我還以為哪裡貓了
內心OS:貓的咧!不然要"爛芭"掉下來~再來大小聲喔!
可是還是客氣的跟她說:「我只是告知你一聲!沒有別的意思!」
這時
她才語氣稍緩說:
對拉 小心一點就好
對拉 小心一點就好
進門之後
太座說:我怎麼覺得你比她還要客氣!

........................................................................
結論
我是不敢去停人家的門口
這個社會太恐怖了

達 叔 wrote:
小弟先說一下...門...(恕刪)


打電話請政府人員來畫就可
非常容易的

瀟湘夜雨^^ wrote:
請問有詳細一點資料嗎...(恕刪)

板橋地院...

99年度板簡字第1834號...

咖啡黑元素 wrote:
板橋地院...99年...(恕刪)


抱歉
這樣的資料我查不到

可以有更詳細的資料或連結給我嗎
感恩喔
不準捏我的下巴
其實只要去建管科申請1F使用執照平面圖

證明該用地確為出入口

就可以申請畫紅線了

雖未畫紅線警察的確是不可以開單

但山不轉路轉假如你家沒紅線被人侵犯了就請條杯杯開另一條法規是阻擋出入口的規定

別傻傻當阿炮以為報導這樣寫就去停別人車庫前面看見黑影就開槍

跟前面一堆傻子一樣

1F不是不可以停,但千萬別停在出入口別停在出入口別停在出入口別停在出入口



monera0414 wrote:
我是不敢去停人家的門...(恕刪)


我是覺得大家出門在外給彼此一點方便是沒關係
如果要臨停就個電話或打聲招呼~大家好來好去的
但就怕是那種附近的住戶~為了省租車位的錢
一天到晚附近找車位 也不管是不是擋到住戶
一付你家門口又沒劃紅線~老子就是偏偏要停
你說~~這種人還需要跟他客氣嗎

遇到開車出門辦事情的人
給個方便讓對方停一下就當就日行一善
像我自己有時候也會需要臨停~~~跟住戶打聲招呼留個電話
辦完事情盡快把車移走
大家奇蒙子也會比較好一點
但我就想不懂~~既然要養車 麻煩請把租車為的錢也花一花吧
每天下班為了找車位在那繞啊繞的 不累嗎

我還是覺得~政府應該強制執行要有車位的人才能買車(車位不管是租的或是買的都好)
尤其是住在都會區
車位已經少的可憐了
車子是一年比一年還多
路邊公設的車位還比貴的


附帶一提的是~
我是住在住商混和區
我家隔壁一樓有一家公司
門口是沒劃紅線
但是~~這公司是道上兄弟經營的
出入的人光是看外表就知道~~~不好惹
就聯公司名稱.....就讓人可以聯想到
結果一年到頭 從來都沒有人敢去停他們公司的門口 就聯下班後也一樣
馬爺.......................
這張車庫圖最右側的鐵門看起來很怪

1515151515

咖啡黑元素 wrote:
板橋地院...

99年度板簡字第1834號...



【裁判字號】 99,板簡,1834
【裁判日期】 991221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裁判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834號
原   告 林釗群
被   告 葉兆祥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834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下午
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捌仟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9年2月8日起,將其所有車
牌號碼8307-QE號、6055-QE號自小客車停放於原告所有座落
台北縣中和市○○路583巷17號1樓門口,致原告無法進出住
處1樓之車庫,因此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車輛無法停放車庫
而需停放於收費停車位之支出,故請求每日停車費新台幣(
下同)100元,共計18300元。原告因車庫無法使用,車庫旁
之倉庫也無法進出貨物,致業務損失每日800元共計146400
元,以上共計164700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64700元
。(原起訴請求被告應除去佔用道路之車輛,並請求被告賠
償原告精神損失9000元,惟於言詞辯論時撤回該部分請求)
二、被告則以下列事由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告所有8307─QE、6055─QU 自用小客車所停放處為被
告位於台北縣中和市○○路583巷19號1樓的自家門口,且
曾有員警前來對原告與被告說明,該處民眾確可自由停車

(二)原告於被告停放汽車之前,其所位於台北縣中和市○○路
583巷17號1樓的住家門外並無車庫,原告所稱車庫為後來
搭設且占據道路之新違建,該基地為公共道路,並非原告
私人所擁有,原告並無單獨使用權利。
(三)被告停放車輛之際,已充分考慮是否影響鄰居出入,被告
所停放車輛距公共樓梯間2公尺以上,距原告全家大門3公
尺以上,並無妨礙二樓以上住戶進出,更無妨礙原告進出
貨物。且被告曾將行動電話號碼留給原告及鄰居,倘若原
告真有大型貨物進出不便,可隨時以電話聯絡被告,要求
被告移動車輛。但原告從未當面或以電話告知被告其有貨
物無法進出,需要被告移車。原告所稱業務損失,與事實
並不相符。
(四)被告所停車處為自有房屋門口,不會造成原告生活不便,
且原告曾表示已退休,其所有貨車也非作為載運貨物使用
,原告所稱業務損失與事實不合。
三、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經提出照片4張、地籍圖謄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
1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5379號
不起訴處分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行車執照影本
各1件為證,被告不爭執自99年2月8日起,停放車輛在原告
所有之台北縣中和市○○路583巷17號1樓建物前,經原告報
警處理,被告至99年8月10日始移車等情,核與證人周煌具
結後證稱:「…,有停一段時間。原告貨車無法開進去。以
前有停在裡面過,現在常常在停。以前停在外面。」等語(
見本院99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情節相符,原告該部分
主張堪信為真實,被告另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停放車輛
處所係在兩造建物前之巷道邊,為兩造所同認(見本院99年
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姑不論被告所為有無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被告所為既有影響原告車輛進出,顯已侵
害原告建物對外通行之利益,被告辯稱:警察說可以停云云
,然證人周煌證稱:「被告還沒有搬過去,原告車都停在外
面。」(見本院99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依兩造所提
出照片,該車位位於兩造房屋前,停車對於兩造房屋均有妨
害車輛進出之不法性,不論警察機關是否取締,縱使警員稱
可以停車云云,亦不阻卻其民事不法性,故意在該處停車之
行為人,對於受妨害之不動產所有權人,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又原告車庫係位於建物內,有照片1張附卷可稽,被告辯
稱:原告車庫係占據道路之新違建云云,亦不足採。被告停
放車輛於原告建物前,妨害原告車輛進出,經原告於99年2
月8日報警處理,被告仍不改善,且時間長達半年,顯係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
賠償其因此所生之損害。
四、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
致其受有無法停車、無法營業及精神損害等語,為被告所否
認,依上開規定,原告自應就受有損害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經查:原告上開建物因被告停放車輛致車輛無法進出,業經
證人周煌證述屬實,又有照片5件附卷可稽,原告主張其受
有車輛無法停放車庫而需停放於收費停車位之損害,故請求
每日停車費100元共計18300元,自屬有據。
至原告主張受有
無法營業及精神損害云云,僅提出「山河成衣企業社」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證,原告自承該企業社係獨資,負
責人係原告配偶,被害人顯非原告,則該申報書尚不能認係
原告受有營業損失之證明,此外,原告未就受有何營業損失
之情事舉證以實其說,原告該部分之主張即無可取。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台幣183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第1項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
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宋太宗訓示公務員:「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先說我是不會停人家車庫門口的, 將心比心, 如此而已.
另外最近討論很多法律上的問題小弟也有些興趣~

這個問題查了一下, 有這麼一篇報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nov/29/today-show1.htm

摘錄如下:
知識小寶典/亂停私人車格 恐涉竊佔罪

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長陳銘政表示,只要是台北市停車管理處或建築管理處同意的合法私人停車位,被其他車輛擋
道,可以請交大拖吊或告發,違規停車者將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5款規定「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
處所停車者」,可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款。

我是不知道這樣的解釋是不是通的, 不過這個世界可不是只有法律而已~ 也不是「只要沒違法,我怎麼樣都可以」!
天知道被擋到的人是什麼來歷, 出社會了如果只會一張嘴開口法律閉口法律, 總有一天會倒楣的....

於法來說, 照上面交通大隊隊長的講法, 只要是合法私人停車位, 門口被擋住就是違規.
於私來說, 不管是不是合法停車位, 你愛停人家車庫門口會不會被私下怎麼樣不知道....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瀟湘夜雨^^ wrote:
【裁判字號】 99,...(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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