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認定陪審團制度合乎憲法


guest0985 wrote:
so what??????? 台灣目前的司法你認為很好??????? ...(恕刪)


但陪審團制度也不可能讓司法更好,如果人員素質不改

為何警察不敢抓大尾的?因為議員會出面,為何議員出面會有用,因為議員掌握警局預算
議員是誰選的,人民選的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得充律師。
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1.曾任法官、檢察官。
2.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者。
3.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
4.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者。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者免予訓練。第二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如果有深入了解,律師在台灣司法中沒啥價值
如果更深入了解上面四點任用資格,妳會知道妳親戚在律師界混不下去的原因


台灣法官,警察,檢調,律師,出了問題,但原因癥結點在哪你有去了解嗎?

而且你沒把議員跟立委的職權放進這體系,如果把整個體系做通盤了解

臺灣人民手上的那張票與固執的顏色型態是造成這惡性循環的重要因素
gufan wrote:
在台灣人眼中,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被視為萬靈丹,
就算國外對陪審團制度頗多檢討,也不認為歐陸法系的
法官制度有什麼問題,但台灣人仍然認為司法改革就
必須引進陪審團制度,就像當初教改一定要引進美國制度
一樣,什麼事都會變得美好。

但陪審團制度真的就不會有現在罵的縱放犯人問題?
看看前幾天的蘋果日報報導,原來陪審團制度的發源地英國,
也會被它的人民罵這種司法制度害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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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砍死舊愛 捅71刀割喉
死者日記預言「他出獄會殺死我」
2011年 11月20日

【吳貞儀╱綜合外電報導】英國護士克勞夫(Jane Clough)
對前男友法斯(Jonathan Vass)提出性侵控告後,被交保候審
的法斯竟跑到醫院停車場瘋狂捅她71刀,導致她當場身亡。
克勞夫曾在日記中預言會被前男友殺死,沒想到一語成讖。
法斯則因謀殺罪被判無期徒刑。

……(恕刪)

克勞夫曾在日記中寫道:「我認為法斯不會任由陪審團將他定罪,
他會報仇,我怕他出獄後會來找我並殺死我。」家屬含淚控訴
她被司法體系害死。她母親說:「她一直活在恐懼中,保釋令
只是一張紙,如何能遏止惡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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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這個影片裡面的2分半以後有點出台灣人常見的迷思

你的問題在於1,2,3,4 裡面的流程裡面,你認為4可以救2

http://www.youtube.com/watch?v=j6ofwBsOKY0

這個問題其實我也想不太懂...
布魯吉他 wrote:
這裡無知的鄉民很多,他們的意見看看當笑話就好


其實如果台灣的法官與德國的法官素質一樣高

立法者時時修法一樣敬業其實沒有問題

問題就在出在於兩個


一、科技發達,許多犯罪日新月異,大陸法系(aka條文法)

常常因為法條沒寫到,造成無法可罰無法的狀況

台灣立法院效率不彰還可能再吵50年,但是社會秩序無法在等50年下去

故大陸法系有必要調整修正


二、台灣的法官不是操守不受信任,就是判決遠離實務背景

這兩點法律界學長學弟喊來喊去從上到下都是鄙視外人的態度不願意改革

上面哪個吉它的引言紅字就是我們不能再相信法律人的最好證明


台灣法律人不一定都能言善道

這也是因為大陸法系不需要感動(爭取)陪審團認同的關係

大部分鑽條文針對定義與案例去準備,造成台灣的法律人對於辯論這塊越來越差

各大網路回文回得亂七八糟的比比皆是

只要願意戰,10個法律人有6個會辯輸出社會打滾的人

我們還能其待這些不自省的人能對法界與社會正義有甚麼貢獻?


看看影片吧!
http://www.youtube.com/watch?v=LXMhLoGL6aE&feature=fvsr
guest0985 wrote:
so what??????? 台灣目前的司法你認為很好???????
台灣的問題不只是恐龍法官,還包括警察,檢調,律師通通有問題,
我講一句難聽的, 台灣司法人員至少30%有問題。 ...(恕刪)


So What?~ (這詞真好用~)

台灣的司法真的沒有很好~

但是引進陪審團制度就會變的很好嗎?~

鄉民鼓譟著:『讓她生』真的就可以左右已經沒有很好的台灣司法?~

台灣的檢警調都有問題,那在台灣選出來的陪審團就肯定是股清流?~

~
M1A2 SEP V2 wrote:
一、科技發達,許多犯罪日新月異,大陸法系(aka條文法)

常常因為法條沒寫到,造成無法可罰無法的狀況

台灣立法院效率不彰還可能再吵50年,但是社會秩序無法在等50年下去

故大陸法系有必要調整修正

...(恕刪)

就民法來說,法條未規範者,法官仍可援引習慣法,若仍無習慣法可依循者,則依法理。
惟就刑事觀點來看,在「罪刑法定主義」前提之下,必須有法律依據才可處罰人民
否則人民將無所適從,動輒得咎,回到白色恐怖,在強大的國家權力機器下將無法生存。
故才須要立法制度去彌補其不足。

每個制度都有其良善及缺失之處。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均各有優缺點。
但制度是「人」執行的。因此,訂定再好的制度,
或是爭論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孰優孰劣,並沒有太大意義。只要是「不好」的人去執行
任何再好的制度,也會淪為空談,橘越淮也只會為枳。

為何德國日本等國家採用大陸法系,卻沒有遇到閣下所提之問題?
在於人家「立法」效率高於台灣。而非日本或德國的大陸法系優於台灣
閣下見到台灣的大陸法系不彰,便希冀用英美法系取代台灣現行的大陸法系,
卻沒有想到「人」的部分不改,即使您制定再好的法律,再好的陪審團制度,再好的法系體系
也不會改變什麼
因為要改變的是「人」而非「制度」
而人要怎麼改變,不是像閣下您所說修改幾條法律,改變整個制度就可以達成
小弟認為在全體國民對「法治」觀念的改善
(譬如說小至國民視闖紅燈、未換安全帽、酒駕為恥;大至公務員視貪瀆、效率不彰、偷工減料等為恥)
以及想辦法加強立法委員立法的效率及素質,這樣國家的法治才會有進度的空間。

回歸您的問題,在刑事法律無法可罰情況下,以英美法系之法官而言,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無法可援引的情形下,可在適當的推理基礎之下創新判決
惟第一,這情況在刑法上殊難想像,不能說沒有,但非常少見
第二,讓台灣的法官無限上綱權力,沒有法律也硬拗來處罰您,是非常可怕的事
第三,這制度轉換到台灣,小弟無法想像會發生什麼情況
小弟濁見,閣下認為「故大陸法系有必要調整修正」原因是在立法效率不彰,
因此要從大陸法系換成英美法系,是倒果為因的作法
一碼歸一碼,立法效率不彰要檢討的是立法委員,而非大陸法系換成英美法系,一切就會變成美好
頭痛如果醫腳,那無論怎麼醫,您的頭痛也不會好

M1A2 SEP V2 wrote:
台灣的法官不是操守不受信任,就是判決遠離實務背景

這兩點法律界學長學弟喊來喊去從上到下都是鄙視外人的態度不願意改革

上面哪個吉它的引言紅字就是我們不能再相信法律人的最好證明

...(恕刪)

基本上陪審團制度是在「有罪」與「無罪」之間作出裁量
台灣目前鄉民大多數討論之問題,反而是在「刑度」上
就算採陪審團制度,最後「刑度」的裁量權,還是在法官手上

法律人有千百種,您可以不相信小弟,小弟大學死當延畢樣樣來
求爺爺告奶奶才畢業,混吃等死至今毫無前途
但一竿子打翻全部的法律人好像也不太對
就好像您不信任某些警察或法官,
但恐怕也不能因為少數劣馬,就認為所有警察法官都是敗類的道理是一樣
比小弟優秀之人材如過江之鯽,小弟只是法律人中的廢材敗類而已
您鄙視小弟也是應該的
小弟在前面的文章上犯了「專業的傲慢」,如有冒犯,在此向您道歉

小弟也希望司法可以盡善盡美,但小弟不相信台灣的大陸法系變成英美法系,一切都會變的美好
因為人性不改,國(鄉)民不守法的態度不改,執法官的想法不改,立法者的效率及素質不改
再好的制度也會淪為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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