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kafish wrote:狗屁不通兩件事完全不...(恕刪) 這就是我要告訴你的請參考SONY9的說法!我提的假設是一種如果照你們說法無限上綱我當然也可以要求,開車者要判刑!你覺得憤憤不平也好,這件案就是沒辦法以殺人罪起訴上訴幾次基本上都一樣!
最後再回你一個去年的新聞(中央社記者陳靜萍台中7日電)台中市神岡區晚上發生一起離奇車禍,一名57歲的林姓婦人騎自行車經過神岡路時,疑因車身偏離,遭後方機車撞上,警消獲報將婦人送醫急救不治,但醫院判定是猝死,非車禍身亡。警方表示,這起車禍發生在晚間6時許,王姓男子供稱騎車返家途中,看到婦人騎乘的自行車突然偏離原本的車道,向他靠近,他雖然減速卻仍不慎撞上。婦人的兒子當時正好騎車經過此路段,看到母親的自行車便停下查看。警方說,當時婦人已由救難人員送上救護車準備送院,婦女的兒子還攔下救護車,確認了傷者是就是自己母親,沒想到緊急送往署立豐原醫院急救近1個小時仍宣告身亡。醫護人員發現婦人身上只有輕微的擦傷,不足以要命,死亡原因是猝死,員警判斷,婦人可能在車禍發生當時,突然受到極大驚嚇造成心臟麻痺猝死;訊後將肇事的王姓男子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法辦。
bakafish wrote:打人就是違法的暴行就算遭到毆打不是致死的主因難道因為遭到違法惡意的毆打,導致心臟病發致死,只能怪自己活該倒楣有心臟病?這問題同樓主的問題2法官的判決無疑是支持此說法難道法律只能這樣做? 不該將責任歸咎於施暴者? 如果我在大街上罵老伯王八蛋,結果老伯有心臟病,因為遭到我惡意的公然侮辱,導致老伯一時激動,心臟病發致死,請問你來當法官,要歸咎甚麼樣的責任給我?公然侮辱當然是有啦,請問像我這樣根本不知道老伯有心臟病的人,有沒”致死”的刑責?
異鄉苦工 wrote:那個調酒師就是這樣冤死的喔他被毆傷跟 心臟病致死 之間的關係要深要淺 中間有很多可以拿捏偏偏我們的法官不知道是故意裝作剛出社會的直接當作沒有關係而輕判 一看就知道你們幾位不看原文,既然都有人貼連結了,我幫各位服務一下(三)然被告陳韋中及黃楊對尤港仙傷害致死亡之結果,於客觀情形尚無法預見:(1)按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刑法第17條定有明文。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之傷害致死罪,係對於犯普通傷害罪致發生死亡結果所規定之加重結果犯,參酌同法第17條規定,以行為人所實施之普通傷害行為,客觀上能預見可能發生超越其犯意所生之較重結果即死亡結果,但行為人主觀上不預見者為要件;即加重結果犯係以該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生、客觀上有預見可能之加重之結果,但行為人事實上因當時之疏忽致未預見為要件(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920 號判例、96年度台上字第6924號判決意旨參照)。傷害致死就是普通傷害罪致發生死亡結果所規定之加重結果犯,所以客觀上行為人能不能預見死亡結果的發生,就變成能不能判這條的關鍵.其等之傷害行為,與尤港仙死亡之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然尤港仙之死亡結果,非屬被告陳韋中及黃楊傷害行為時客觀所得預見之加重結果,揆諸前揭說明,即與刑法第17條之加重結果犯、第277條第2 項之傷害致死罪之要件不符判決書上就寫的這麼清楚了,誰說”法官直接當作沒有關係而輕判”???法官都說具相當因果關係了,換句話就是具有”客觀可歸責性”,怎麼會說法官當作沒有關係?法官不能判傷害致死罪的理由是”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加重結果犯就是要有”預見其發生”這條件,這是刑法17條明文寫的,法官是照規矩來,不滿意就修法嘛.
shiangtop wrote:當然有刑責,非惡意的話從輕量刑。以上是個人想法。對方就活該被弄死? 甚麼叫非惡意?我罵老伯王八蛋,你說我有沒有惡意?我不是很懂你的意思,你可不可以講明白點,在你的定義下,甚麼情況下我罵老伯王八蛋是惡意,甚麼情況下我罵老伯王八蛋不是惡意?
真是公親變事主...還是最倒楣的那種......看了判決書...簡述如下a男因為他老婆被b男性騷擾...於是與其友人圍甌b店員c來勸架...被誤當與b一伙...也被打..徒手毆打c之頭部,並持續追打至吧檯前方,致c受有頭枕部皮下出血約5 ×5 公分擦傷、皮下12×8 公分帽狀腱膜出血、下巴2 ×1.2 公分擦傷、牙齦肥大狀等傷害。迨至(其它店員)上前表示c係該店員工,a(及其友人)始罷手,轉而繼續追打b至3 樓電梯口,接下來是重點...........c隨後一同至3 樓電梯口觀看狀況,於返回吧檯前時,旋即昏厥在地,經店內員工撥打電話呼叫救護車,載往阮綜合醫院急救,仍於到院前,即因其原患有客觀上無法預見之冠狀動脈畸形(冠狀動脈竇開口畸形呈單一冠狀動脈分枝)、擴大心臟病、因互毆亢奮(勸架)、頭皮傷致鬱血性心臟病併發心肺衰竭,導致心因性休克,於同日凌晨2 時43分許不治死亡。修正:法官是認定有因果關係,但無法預見可能性..所以才判...傷害成立,過失致死不成立..最後...別人在打架...能閃就閃......要勸架...最好先表明一下身份...免得被當做對方同路人....
cucubird wrote:好吧....如果我是法官....也會認定沒有因果關係...傷害罪成立過失致死不成立... 你完全搞錯了,法官不只沒有”認定沒有因果關係”,他還認定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咧.因果關係可以扯很遠,譬如甲砍死乙,你說甲的老母生下甲和乙的死亡有沒因果關係?有的,他老母當初沒生下甲這闖禍精,日後就不會有甲這個人來砍乙啦.可是他老母會不會被要求負責任?不會,因為這種條件因果關係牽拖太遠了.”相當因果關係”就等於學說上的”客觀(可)歸責”,甲砍殺乙的行為才被認定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書上很清楚有提到,”其等之傷害行為,與尤港仙死亡之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