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老吳 wrote:
他說他後宮有一整個宇宙那麼大,
每個宇宙空間都要派一個代表給他當老婆...(恕刪)


所以說這也是別人轉述,然後你又引言再轉述,
你也沒有看過原始留言,或是那個教皇自己所說,
那你最好找出原始留言,或是那個教皇所寫的書,
是否有白紙黑字寫下有關你所轉述部分,
不然你就去找有關教皇寫觀世音那本書,
除了婚姻部分,應該也有其他部分與民間傳說或是書上記載不同,
你就找出矛盾點舉例說明,
你的主要論點就是教皇與民間流傳書上記載不同處,
有違背善良風俗,
這是什麼世界? 說實話還會這樣子? 那要怎麼做呢?


依照你陳述的事實(以下均以此一前提談論,若事實有不同,以下談論之內容自然不一定適當):
根本沒有妨害名譽的問題,對方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本質上就有被「公評(公眾評論)」的意思,你認為他的言論是唬爛,並說神棍該下地獄等語,均是一種客觀合理的評論。如果我是承辦的檢察官只會將對方及律師就來地檢署教育一翻,根本不會傳訊被告的民眾。

另外,妨害名譽罪,如論是公然侮辱或誹謗,就算被判決有罪,因為是輕罪,且如果對方在事理上來看比較有可歸責(就是比較可惡或該罵的地方),很少會被判拘役以上的刑度,加上現在可以聲請將拘役或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改為提供社會勞動,更幾乎不會有人真的去坐牢。

結論:
個人建議你向檢察官(你目前應該還在地檢署偵辦中,但因為台灣民眾及記者根本搞不清楚法官、檢察官的不同,所以你才會法官,不知正確否?)提出你並無妨害對方名譽的犯意,你是就對方在網路上的言論做出一個合理的評論,是善意的希望自己其他善良民眾以一個理性的觀點來看到對方的言論,不會被誤導,並且希望社會祥和、世界大同,故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規定是不罰的。
至於對方律師的主張,根本不用理會他。
律師是一種法律服務性的營利事業,既然是營利事業,拿錢辦事自然是天經地義的事,所以千萬不要相信律師會公正,他們那行業裡,站在付錢大爺立場說話而不管是非、真相,才是職業常態。
版主你同案件在同一個論壇被告有很多人,
你去問問同案被告是否有被告成功,
結局是甚麼.

我搜尋很多像你一樣的案件,都是出來求救貼文,
都是被皇教告同樣罪名,但是後來都沒有下文.
難道他們被告之後全都賠錢了事.
這件事難道沒有可以討論空間.

還有這個皇教是有跟政府立案合法組織,
所以版主要作最壞打算.
這就是鬼島,騙人無罪,罵人有罪

拘役跟易科罰金是沒有前科的,所以也不用怕

頂多拘役3天或罰新台幣一萬以內

以上為不負責任說法
我一個朋友曾經在某個人的部落格打
某某某~真噁心
就被告~和解給了十萬
樓主寫了那麼多字...........
當然不要和解....
宗教屬於公共利益...屬可議之事....
且您的不涉及個人私德...
況且....您未指名神棍係指何人....
神棍該下地獄....這部份...並未有違誤....屬於言論自由....
您主張言論自由....請檢座考量言論自由與妨礙名譽之間的比例權衡....
賜本件不起訴處份...千萬別跟他和解...賠他錢....他在拐你的和解金....
跟他告到底....有問題...私訊給我...我這邊挺你!
訴訟這檔事我沒遇過

但有句話我印象很深刻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樓主加油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1. 如果貼文日期是98年 距離現在時間也太久了
如果他告你的日期 距離他告其他人的日期有六個月以上的話 就可以用時效已過 直接答辯

2. 即使多個法院有管轄權,也只能選一個法院繫屬,後接受的法院應該程序駁回起訴(你應該沒有接到來自很多家法院的起訴狀)

延遲知悉的舉證應該是原告要舉證的
網路還是不要隨便留言比較好
但是他這種人看你有沒有空閒要不要跟他拚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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