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
今天收到聲請再議駁回通知書嘍!
事情應該是告一段落了
為了避免增加不必要的麻煩
就刪文了
隔壁老吳 wrote:
就在意見那裡留了一句”虎爛最會,神棍該下阿鼻地獄”
結果對方告我”妨害名譽”,去年去偵九隊做筆錄...(恕刪)
有個建議參考看看
若過程就如你說的這麼簡單
那或許可以跟他坳下去
主張你沒有犯意
當下只是有感而發覺得社會上很亂、神棍是指社會亂象、「神棍」該下地獄不等於「你」該下地獄
所以不是針對對方
你並沒有說是「你該下地獄」或是指名對方名字該下地獄
「神棍該下地獄」並沒有指明道姓,只是看了文字之後覺得社會亂象叢生
告方不是神棍自然不會下地獄、當然也不是在罵他...

我印象中以前看過新聞
有人類似這樣坳、也是贏了
一切看法官怎麼判
就結果而論
若最後輸了
就是多賠一點
若贏了
換你要對方賠
像賭博一樣、就看輸贏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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