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與侵占的差別,找到了這個範例
侵占與竊盜的差異
雖然我不會引經據典來解釋法條
但就我的觀念
手機放在櫃台很明顯可認定為有主物
若在地上撿到則為無主遺失物
跟在哪個場所關係不大
所以樓主例子
我會認為是偷竊無誤

参考一下你所轉載的最後一段:
遺失物,顧名思義就知道這物原本是有主人的,並非無主物,只「因為物的主人一時不小心或其他因素,讓它(離開了主人可以支配的範圍),才成為遺失物」。被害人辜姓女子是在郵局櫃檯上填寫文件,把所帶的牛皮紙袋擱在隨手可及的櫃檯上,要走就可以攜走,怎能說是遺失物呢!所以警方沒有照張姓男子說的是遺失物,就用侵占遺失物罪移送,用法非常正確。至於為什麼認為他涉嫌竊盜?因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動產。只要是他人的動產,乘人不知的時候,偷偷摸摸地拿走據為己有,這就屬犯了竊盜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定的刑度比侵占遺失物罪重得多了!
所以個人認為應該要看版主報案時的說詞,才是警察開三聯單時決定案類的依據吧。因為確實二種都有可能成立啊!
cola96684 wrote:
為了這點爭議上網查了...(恕刪)
生平無大志,只求六十分!
尋蟳泌蜜 wrote:
所以我的重點在版主有...(恕刪)
侵占罪有分兩種,一個是"侵占遺失物罪",另外一個是"普通侵占罪".侵占遺失物罪只有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普通侵占罪最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跟竊盜罪刑罰一樣).不過你要怎麼區分"侵占遺失物罪"和"普通侵占罪"呢?我想如果嫌犯取得物件的時候物主不在現場,那就是"侵占遺失物罪".如果嫌犯取得物件的時候物主在現場,那就是"普通侵占罪". 所以樓主的情況來應該是普通侵占罪.
參考資料:
普通侵占罪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侵占遺失物罪 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34)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93) 行政函釋(15)
竊盜罪 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