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手機被偷有報案經驗的人,偷竊跟侵占的差別

  前些日子,我在世貿辦展覽的時候,剛買的HTC NEW ONE 放在櫃檯上,一轉身就被不知道被誰摸走。

  跑去報案,警察先生告訴我,這不算偷竊,只能算侵占。

  偷竊的定義是:

  我有在手機上綁繩子,而對方剪斷繩子,把手機拿走。
  或者,我把手機放在包包裡,而對方從包包把手機拿走。

  以我的情況,手機放在開放空間,被人拿走只能算是侵占。

  由於警察先生保證無論竊盜還是侵占他們都會偵辦,所以我也就不在名目上做爭執,由失竊轉為侵占報案。

  回家想想,時代真的在進步。
  所謂不告而取謂之偷,已經不是那麼一回事。

  請問有類似經驗去報案的人,也跟我一樣的遭遇嗎?

◎◎◎

  更新:

  謝謝大家的回應,看來大多數人都跟我一樣,覺得應該算竊盜比較合理。

  我有個朋友告訴我,竊盜跟侵占的差別好像跟犯罪率有關,竊盜會提升犯罪率影響某些評等,而且還要開檢討會,侵占則沒有這些問題。

  希望這不是真的,因為誰都沒辦法控制犯罪率,我要是基層員警,不得已也只能勸民眾報案不要報竊盜。

winter653 wrote:
以我的情況,手機放在開放空間,被人拿走只能算是侵占。...(恕刪)



那夜市的東西,都是放在開放空間,被人拿走也只能算侵占?

中古車行的車都放在露天場地展示,被人開走了也只能算侵占?

在警局報案,如果對警員跟你所說的話感到懷疑...

就拿手機出來說要對過程錄音,此時警員的說法會變的不同的,這是我的親身經驗

很多警員的對於法律根本不是很了解,我上次去警局報案公然侮辱,警員還跟我說告不成

我馬上問他,您是法官轉警員嗎? 為何可以直接判定告不成 他馬上就閉嘴乖乖做筆錄了

簡單一個公然侮辱的報案筆錄,他可以做快3個小時,難怪想息事寧人

winter653 wrote:
  前些日子,我在世...(恕刪)



就是警察不懂...

說真的,多數警察的素質都很差...

winter653 wrote:
  前些日子,我在世...(恕刪)

你的情形就是竊盜..
侵占是易持有為所有,白話來說,就是好比你向別人借車,
車子是在你的持有下,你如果拿去賣,就是侵占了..
可能警察想把竊盜案化成侵占遺失物這種更小的案來辦..
警察的法律見解,你聽聽就好..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
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winter653 wrote:
  前些日子,我在世...(恕刪)


警察是在騙你的

偷竊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一般俗稱的公訴罪

不論受害人有無提告,檢警都要主動偵辦的

侵占則是告訴乃論罪,是可以撤回告訴的

二者差很多的,而且構成要件也不同

Micro|KORG wrote:
所以這位大哥以侵占的...(恕刪)


警察用侵占案處理,是怕竊盜案會讓派出所轄區治安評比變差嗎,還有其他內幕就不知道了,哈哈哈

不過,就和手機找不找的回來,應該是不太相關吧。

但主導偵查程序及何種罪名起訴是地檢署檢察官的權力,警察只是做做警訊筆錄和移送而已。

Micro|KORG wrote:
所以這位大哥以侵占的...(恕刪)


差別在於公訴罪不能和解了事,警察還是得照辦下去;侵佔罪若是找到對方,雙方願意和解了事,警方就少了後續偵辦的麻煩。簡單地說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A菜 wrote:
差別在於公訴罪不能和...(恕刪)


原來是這麼一回事,對方這種惡劣行為當然要公訴罪,一定要提告的!

不過小民報案還得看緣分

之前帳號被盜是好運遇到一位熱情的女警,在處理上都很積極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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