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楊5311 wrote:我經濟規模確實很小,...(恕刪) 真慘~您做了10年才一年15件不取貨,小弟玩不到一年就超過了4件不取貨。比例上接近1/15的買家不取貨。最近第一次發生退貨的情形。感覺比不取貨更慘...XD來回運費都要吸收。
就是一堆人有這種姑息的態度才會造成這些人豪不在乎還扯到什麼呆帳,什麼風險與成本拜託一下,欠錢本來就該還買東西取貨付費天經地義非常支持樓主這種做法雖然樓主也會因為這案損失不少時間金錢但就是為了那口氣加油!!!60元也是錢就算1元也是錢訴訟本來就是人民應得的權力不論金額多寡或案件大小這都是最基本的權利
樓主是憤怒沒錯可是,站在那消費者的立場我只是沒去取貨這跟刑事案件有什麼關係?那警察說的也沒錯這跟間接毀損罪有什麼真要告的話忘記取貨或者不方便取貨就要被告誰還敢跟你買東西PS:我買東西一定會取貨不過也曾經發生過一次,賣家延遲幾天發貨小七的物流又2天左右,造成了我出國當天人在機場了才到貨回國剛好超過七天,最後只好拜託朋友幫忙取貨以我的見解來說小七不是未取貨三次,就不能再使用這交易嗎?況且沒人故意要去標東西不拿貨吧賣家的網路交易碰到奧客、碰到詐騙、碰到不取貨這些也都可以算是一種交易風險要給對方教訓也不是不行直接以民法,看你因此損失多少,對他提出損害賠償刑法我是覺得太過了例如:我打電話跟你叫貨,結果過了一週送貨過來了我剛好身上也沒錢了於是跟你說不買了,你要跟我要求運費的損失,甚至主張契約成立的履行這些我覺得都合理結果我東西不買了,還得被你告刑事的罪....好像有點怪怪的
kaots wrote:支持樓主讚不過你告他的話.......好像是要到"被告所在地"出庭耶!! 做筆錄跟出庭是兩回事筆錄做完,警方將案卷移交地檢署收到出庭通知才叫出庭警察受理報案後的偵察階段原則上由原告所在地之分局為移送檢調之機關因還沒進入狹義的刑事訴訟程序任何一個偵辦的偵察追訴機關都可以偵辦等到偵察完起訴之後,才有後續管轄權的問題
a24976440 wrote:那警察說的也沒錯這跟間接毀損罪有什麼真要告的話忘記取貨或者不方便取貨就要被告誰還敢跟你買東西 警察的身分不是檢察官也不是法官何以認定有無間接毀損構成要件?告不告的成也不是幾個鄉民說了算很多警察常常對報案人多加阻撓說穿了就是怕麻煩一來筆錄沒寫好會被分局偵查隊的飆二來開庭時又會被檢察官飆一次這種沒績效的案子當然能避則避,能省則省
這個刑事最好告的成啦買方不應訊也不會被通緝這頂多民事上糾紛而已很多民事案件...一方不出庭..頂多表示他放棄答辯權利法院得根據現有證據事實判決========可見台灣很多人沒上過法院卻自以為很懂法律程序讓你多跑法院幾次你就知道自己的無知了P.S: 跑過法院10幾次的我的經驗樓主這個嚇嚇沒見過世面的買家還可以...碰到有法院實務的..自己會碰一鼻子灰我這不是鼓勵買家棄標...是根據事情狀況陳述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