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其實支付命令根本也是一個不合時宜的舊法律,就像單純繼承與限定繼承,當年立法時,根本很少會有被繼承人遺留債務的情形,所以當年採單純繼承是正確的,但現在就不對。相同道理,當年立法時,支付命令的立意是良好的,讓債權債務關係盡快確定,但最近這幾年根本就喪失了它的功能,反而被不肖份子利用。因為在這個時代,就算兩者真有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反而會提異議,讓雙方進入實體審判,拖延還錢的時間,根本很少有債務人會願意讓債權債務關係盡快確定,所以支付命令的功能已經喪失到微乎其微,但反而被不肖人員利用,連我這個法律人都曾擔心過萬一............(不想說太多,免得被有心人利用增加不法知識),我豈不也完蛋。所以根本之道是盡快修法,廢了支付命令,因為它目前造成的危害遠大過剩餘的功能。不過,當年的單純繼承修法成限定繼承,我們也奮鬥了好多年,不知這次又要多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