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別帶太多小護士回來

之前去日本,同事有麻煩我帶藍色的小護士回來,那個好像是抹皮膚病用的白色軟膏,之前看了很稀奇,原來小護士還有出這種東西呀...台灣沒賣耶

最近有看到電視有廣告,引進台灣了...
不過這類通常是配方授權台灣去生產...台灣人常認為日本人愛留好東西在國內賣(他們在日本國內賣的一些東西,有的海外也買得到,但日本國內版本就是多了一些高端的特殊功能...海外版就是被閹掉...)以及台灣廠商熱愛偷偷COST DOWN的鳥個性...所以同樣台灣有賣的,很多人還是很愛在日本買...連乳液都是XD家人說有差...

RICE 1502 wrote:
曼秀雷敦是美國公司...(恕刪)


曼秀雷敦在1988年後確實變成日本公司

曼秀雷敦維基百科
該代理權於1975年8月授予日本的樂敦製藥。然而在1988年,樂敦製藥就把曼秀雷敦公司買下作全資公司。
一堆豬頭訂出來的法律

管數量、不管重量

萬金油 瓶裝 3大瓶或12小瓶

>>以後就一大瓶5000CC嘍,小空瓶另外賣,回國自己分裝


正露丸 400粒瓶裝 2瓶
>>以後會出一顆像棒球哪麼大,一人一顆自己慢慢啃,也有400粒用汽油筒包裝的,回國帶一瓶(桶)就夠了


辣椒膏 24片盒裝 2盒
>>海關能管你辣椒膏一片,跟床單一樣大嗎?


無腦政府、官員、政客

supersd wrote:
不過這類通常是配方授權台灣去生產...台灣人常認為日本人愛留好東西在國內賣(他們在日本國內賣的一些東西,有的海外也買得到,但日本國內版本就是多了一些高端的特殊功能...海外版就是被閹掉...)以及台灣廠商熱愛偷偷COST DOWN的鳥個性...所以同樣台灣有賣的,很多人還是很愛在日本買...連乳液都是XD家人說有差...(恕刪)

事實上有的真的有差
之前新聞也有報導過
某種藥品,其中某項成份因為台灣沒有開放
所以在台灣生產的就少了那項成份
偏偏該藥有效就是因為那個成份
小心等等被人說,
不要犯法就沒有事情了啊,
不要吃飯就不會拉肚子了啊。
「藥品如未經核准寄送至國內或超量攜帶入境,則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禁藥,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查獲的禁藥沒入銷燬。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國人,注意攜帶自用藥品返國應符合限量,『攜帶超量』或寄送藥品回國須事先申請同意文件,切勿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

「藥事法第22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是大家都沒有去看條文嗎........記者講的內容不完全

boyce2010 wrote:
大家出國旅遊,千萬別...(恕刪)

酒駕、貪污、殺人 該重罰的不重罰,在那裡拖半天!
帶個藥卻罰10年,誇張扯爆!!
followthewindblow wrote:
「藥品如未經核准寄送...(恕刪)


哈哈被記者誤導....

反正就是自用沒關係,進太多會被當成買來台灣販賣,他這其實是在抓網路賣藥的那些人(跑單幫的),並不是真的要管民眾自己帶藥進來。

QK365 wrote:
酒駕、貪污、殺人 該...(恕刪)
怪誰
法是立法院搞出來的
又要怪政府
怎麼不怪那群整天鬧不修法的利委
州官無道,自做孽快不可活。

大家等著看官逼民反。

不然還有外敵入侵亡國滅種的戲碼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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