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去日本,同事有麻煩我帶藍色的小護士回來,那個好像是抹皮膚病用的白色軟膏,之前看了很稀奇,原來小護士還有出這種東西呀...台灣沒賣耶最近有看到電視有廣告,引進台灣了...不過這類通常是配方授權台灣去生產...台灣人常認為日本人愛留好東西在國內賣(他們在日本國內賣的一些東西,有的海外也買得到,但日本國內版本就是多了一些高端的特殊功能...海外版就是被閹掉...)以及台灣廠商熱愛偷偷COST DOWN的鳥個性...所以同樣台灣有賣的,很多人還是很愛在日本買...連乳液都是XD家人說有差...
RICE 1502 wrote:曼秀雷敦是美國公司...(恕刪) 曼秀雷敦在1988年後確實變成日本公司曼秀雷敦維基百科該代理權於1975年8月授予日本的樂敦製藥。然而在1988年,樂敦製藥就把曼秀雷敦公司買下作全資公司。
一堆豬頭訂出來的法律管數量、不管重量萬金油 瓶裝 3大瓶或12小瓶>>以後就一大瓶5000CC嘍,小空瓶另外賣,回國自己分裝正露丸 400粒瓶裝 2瓶>>以後會出一顆像棒球哪麼大,一人一顆自己慢慢啃,也有400粒用汽油筒包裝的,回國帶一瓶(桶)就夠了辣椒膏 24片盒裝 2盒>>海關能管你辣椒膏一片,跟床單一樣大嗎?無腦政府、官員、政客
supersd wrote:不過這類通常是配方授權台灣去生產...台灣人常認為日本人愛留好東西在國內賣(他們在日本國內賣的一些東西,有的海外也買得到,但日本國內版本就是多了一些高端的特殊功能...海外版就是被閹掉...)以及台灣廠商熱愛偷偷COST DOWN的鳥個性...所以同樣台灣有賣的,很多人還是很愛在日本買...連乳液都是XD家人說有差...(恕刪) 事實上有的真的有差之前新聞也有報導過某種藥品,其中某項成份因為台灣沒有開放所以在台灣生產的就少了那項成份偏偏該藥有效就是因為那個成份
「藥品如未經核准寄送至國內或超量攜帶入境,則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禁藥,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查獲的禁藥沒入銷燬。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國人,注意攜帶自用藥品返國應符合限量,『攜帶超量』或寄送藥品回國須事先申請同意文件,切勿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藥事法第22條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是大家都沒有去看條文嗎........記者講的內容不完全
followthewindblow wrote:「藥品如未經核准寄送...(恕刪) 哈哈被記者誤導....反正就是自用沒關係,進太多會被當成買來台灣販賣,他這其實是在抓網路賣藥的那些人(跑單幫的),並不是真的要管民眾自己帶藥進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