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你說了實話,踩到痛處,最近生意又不好,看能不能告到幾個,拿點賠款吧~~不過你說的確實是這業界的實情,因為多年前我有參加過,繳了幾千元的體驗費,他們介紹一個小姐給我認識,小姐長的不錯,小姐的態度也很微妙.....後來我去查那個小姐的底,是做直銷跟外拍模特兒,接些案子在做的,所以,這個小姐是不是搶手~~事後那公司又要我繳那繳這的費用,我就不去了!!!那家公司呢!就別問,很可怕的,不能說,我很忙,不想跑警局浪費時間!
jedijack wrote:依刑訴237條一項...(恕刪) 我回來了特地去台北xx分局警察也感到無奈因為我文中也沒有指名道姓說店家只是把朋友的經驗說出來而已也沒有引言做一下筆錄就走了警察也覺得不知所謂7年前的文章還要告但是沒辦法 有告訴就要這樣他說檢察官應該不會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