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 回應文章 居然被告了 (9/9更新 收到傳票了 )

pk-king- wrote:
時效還沒過嗎?...(恕刪)

依刑訴237條一項,告訴乃論之罪,
其告訴應自得為 『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所以告訴人可以說:我上個月才看到7年前的文章~

HOOK123 wrote:
剛剛接到電話大安分...(恕刪)

"通保法" 不是上路了嗎?

這種大概不到三年的微罪還能查IP?
可能你說了實話,踩到痛處,
最近生意又不好,看能不能告到幾個,拿點賠款吧~~

不過你說的確實是這業界的實情,
因為多年前我有參加過,繳了幾千元的體驗費,
他們介紹一個小姐給我認識,小姐長的不錯,小姐的態度也很微妙.....
後來我去查那個小姐的底,是做直銷跟外拍模特兒,接些案子在做的,
所以,這個小姐是不是搶手~~

事後那公司又要我繳那繳這的費用,
我就不去了!!!


那家公司呢!
就別問,
很可怕的,
不能說,我很忙,不想跑警局浪費時間!
小邪天 wrote:
我想知道... 被告...(恕刪)

想知道


HOOK123 wrote:
剛剛接到電話大安分...(恕刪)



儘量簡潔回答,別扯一堆,不確定的你可以說時間太久你不記得了,對警察的態度好一點

他告歸告,沒證據,只能嚇嚇你



Princess Kelly wrote:
儘量簡潔回答,別扯...(恕刪)

經驗法則呀
總裁
世人皆聰敏 唯獨我腦殘 砲輸腦殘者 智慧何以堪

腦殘代表 wrote:
經驗法則呀總裁...(恕刪)



係啊~~~


Princess Kelly wrote:
係啊~~~...(恕刪)

唉唷…
世人皆聰敏 唯獨我腦殘 砲輸腦殘者 智慧何以堪

jedijack wrote:
依刑訴237條一項...(恕刪)


我回來了

特地去台北xx分局

警察也感到無奈

因為我文中也沒有指名道姓說店家

只是把朋友的經驗說出來而已

也沒有引言

做一下筆錄就走了

警察也覺得不知所謂

7年前的文章還要告

但是沒辦法 有告訴就要這樣

他說檢察官應該不會起訴


HOOK123 wrote:
我回來了特地去台北xx...(恕刪)



沒錯,提告是他的自由,浪費司法資源,檢察官會臭臉給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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