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官到底怎麼了 是不是該作智力測驗了 都在風頭上了 還來個烏龍判例

很好很好
這一串果然又是撒狗血式的雞同鴨講
跟我所認識的01 熟悉的01 喜歡的01
完完全全不脫其本色


01從來不是一個論理的地方
來這裡是喇賽的
認真.....你會瘋掉



很多看來頗有學養 見識不凡之士
後來都或氣憤或失望或落荒而逃
因為 他們搞錯論理的地方了
在這裡 有空的人才會贏
不準捏我的下巴

Deray Xu wrote:
你又知道我沒看過了, 作夢夢到的嗎?
你自己假設一堆, 關我什麼事呢?
太好了,既然你這麼說
那可不可以分享一下你看到的那份智力測驗報告包含什麼內容呢?
還有各分量尺的得分結果,分別有寫出什麼解釋呢?
可不可以順便告訴我,這是哪一個版本的測驗得到的結果

我還蠻想知道這份測驗的得分結果,到底可以推論多少的行為層面
就有賴你來幫我釋疑了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ptx wrote:
太好了,既然你這麼說
那可不可以分享一下你看到的那份智力測驗報告包含什麼內容呢?
還有各份量尺的得分結果,分別有寫出什麼解釋呢?
可不可以順便告訴我,這是哪一個版本的測驗得到的結果

我還蠻想知道這份測驗的得分結果,到底可以推論多少的行為層面
就有賴你來幫我釋疑了

我欠你的喔?!
你怎麼不用你的專業解釋一下A女作的測驗, 可不可以證明他未達不知或不能反抗?

我問的都裝死, 只會問, 不會答...你專業心理學研究所. 這部分靠你解釋, 不對不合理舉證說明嘛~
不想講就不要問, 我不是專家. 我相信醫生講的, 三個協會的專家講的...你當然可以反駁, 但是不用問我.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keypower wrote:
換個角度想

法官判出違反多數人想法的判決,是否就是"不客觀"呢?


因為 多數人的主觀=客觀...(恕刪)


不一定...

真要是多數人的主觀=客觀,就不會有群眾效應這個名辭的出現了...

keypower wrote:
但民主治度不就是多數人的意見嗎,即使是法律也是

立法委員也是多數人選出來的

法律也是多數立委通過修定的...(恕刪)


民主民粹其實只有一線之隔...

要說到立法委員...看看台灣的立委諸公應該就很能體驗了解上面那句話......


即便如此,個人還是以為這些口口聲聲維護法理秩序的法官 -- 這個案子、6歲女童案子... -- 其實只不過是試圖用專業的法律條文文字來掩飾自己與社會脫節的事實,如此而已...

吾人是可以要求執法者不能悖離民主,但是別忘記了審視一下我們用來要求他們的究竟是民主還是民粹...

怒濤爆裂 wrote:
多數人都有在法庭上嗎??

看電視新聞及報紙報導的判決
會不會太草率??


那...看判決書呢?~

法條都可以修了,何以法官判決這麼樣的神聖不可質疑?~

Deray Xu wrote:
我欠你的喔?!
你怎麼不用你的專業解釋一下A女作的測驗, 可不可以證明他未達不知或不能反抗?
能解釋或不能解釋的,我之前發言就已經說過了
你如果看不到你想看的內容,我也沒辦法囉

但是你又告訴我不要亂說你沒看過,沒看過的相反就是看過
我想向您討教一下高見,不然總是我自己在分析
還是擔心我的個人意見有所不足嘛
所以希望你可以補充一下囉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很難想像經過快300樓的討論,還是各說各話。
我只有一個疑問,想請法律人解釋:
為何在民法中無行為能力的人(7歲以下,對事物的了解能力不足),到了刑法,又承認她的行為能力?那到底是民法不對,還是刑法不對,還是根本是一國兩制,隨便法官自由心證?

法律根本無法詳細規定所有事情,所以法官判案時本來就應該根據常理做判斷。但我覺得台灣法官的常識根本不及格,又缺乏同理心,是不是還有正常的行為能力都啟人疑竇,更何況還要判別人的生死,真是好危險,好可怕。

更可怕的是幾乎所有法律人都認為司法官這麼做沒錯,錯的是社會大眾。從不考慮司法官的權力是社會大眾給予的,自以為法律無限大。這樣我國的法界還有救嗎?
kuoyuan1 wrote:
為何在民法中無行為能力的人(7歲以下,對事物的了解能力不足),到了刑法,又承認她的行為能力?那到底是民法不對,還是刑法不對,還是根本是一國兩制,隨便法官自由心證?...(恕刪)
民法以年齡來做行為能力的標準,是一種權宜之計,因為日常生活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事太多了,不可能一一去檢驗當事人的識別能力,所以規定某個年齡以下,法律行為一律無效,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來代理。

在刑法,其實不管被害人有沒有識別能力,只要跟十四歲以下性交,就要處罰(刑法227條),並不是不罰喔!至於有沒有違反意願,則是涉及要不要用另一條「更重的」來判。

你要說一國二制,也有點道理。因為民刑事本來性質就不同。民事責任主要是損害賠償,刑事責任則會把人抓去關,的確是很不一樣,所以立法上有不同考量也是正常的。

由於刑法中的刑罰嚴重影響被告的權利,所以刑法學上要求「罪刑法定主義」,只要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就不能處罰,法官也不能類推其他法律類似的規定來用。所以刑事判決如果是以民法的規定為依據,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附帶說明,如果是民事判決,法官是可以類推適用其他法律的)

另外,「自由心證」講的是證據的證明力(大致可想成「可信度」)由法官來認定,並不是說法官可以隨便亂用法條。「依法審判」才是法官最基本的原則。

kuoyuan1 wrote:
…法律根本無法詳細規定所有事情,所以法官判案時本來就應該根據常理做判斷。但我覺得台灣法官的常識根本不及格,又缺乏同理心,是不是還有正常的行為能力都啟人疑竇,更何況還要判別人的生死,真是好危險,好可怕。...(恕刪)
亂來的法官的確有。但如果以本案來看,不見得違反常理啊!智力測驗本來就不能代表一個人所有的能力吧。

kuoyuan1 wrote:
…更可怕的是幾乎所有法律人都認為司法官這麼做沒錯,錯的是社會大眾。從不考慮司法官的權力是社會大眾給予的,自以為法律無限大。這樣我國的法界還有救嗎?
並不是所有的時候,法律人都會認為法官沒錯。但如果以這個案子來說,我確實覺得法官的判決有一定的道理,請參考231樓的說明。
這個樓蓋了那麼久,大家都在女子心智年齡只有六歲打轉,
我覺得很納悶,智能障礙者有沒有性賀爾蒙?有沒有性需求?
大家都度過青春期,應該知道我在講什麼,
我也看過幾篇報導,就是智障者,也是有性需求的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559140/IssueID/20100603
http://magazine.sina.com/chinatimesweekly/1557/2007-12-25/ba45209.shtml
http://wenda.tianya.cn/wenda/thread?tid=1f8526fc3ff7b3c4

這個案件被害人心智年齡是6歲沒錯,
但各位是不是忽略了他的身體是青春期的身體,性賀爾蒙會因為他是智障就不分泌?

各位討論到現在,好像沒有注意到這一點,
我認為很多人把 性交 跟 性侵 混為一談,
性交事實是有的,但是不是性侵?
法官需要證據,證明少女的意志有被強迫~

很多網友說:為了加強保護智能障礙,應該是指要跟智障性交,就推定為性侵
法律規定在那裏,可以這樣搞嗎?那就變成恣意了,反正罪刑法定主義都是屁,遇到我不滿意的事情都可以退讓不用
這樣,罪刑法定主義又慢慢不見了,對大家真的是好嗎?

另外網友保護智障的言論大多是:為你智障好,所以推定你智障沒有性交決定能力,只要有性交一定是被性侵
我認為這種態度不一定正確,也直接忽略漠視了智障者也有性需求的事實~
sillyfish2050 wrote:
感謝大師賜教,

鄙人明白了,

確實, 我就是個笨蛋,

既然閣下在討論之前就已將你認定的答案深植你聰明的腦袋裡,

還把這當成是場辯論的我, 果然是個笨蛋.

按閣下橫豎愛怎麼說就怎麼說!
在下更是再明白不過了!
所指確實與否?閣下明白就好!
在下No comments!

既然閣下高堂父母於閣下瓜瓜落地之前,
就已將閣下腦袋造就的完美異常,深植入裡!
在下又豈能多置一詞?
您說是嗎?

反觀,閣下選擇性的答覆,也令在下於凡繁忙公務之餘,
俾能提供同仁於茶餘飯後多少閒瞌牙!

次按以下所陳,還請閣下笑納:
http://www.epochtimes.com/b5/7/9/16/n1836001.htm
李英豪→五專工科→書記官→同等學歷檢定→司法官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n/17/today-fo10.htm
黃宣撫→交大工學士→台大法學士和商學碩士→司法官→X大法研所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j100920061118182008
徐千惠→師大附中理組→台大法律系→司法官
http://tw.myblog.yahoo.com/omar.tw/article?mid=345&prev=505&next=329&l=f&fid=16
陳瑞仁→中一中數學高二上四十分→自然組轉社會組(Why?哈!)→台大法律系→司法官

這該是你自箇兒可以選擇答覆與否的吧?
得否反證案例數回,也好開開在下識見?
而其間種種,亦或不過稍事呼應在下日前所稱:
「在台灣,
只看過理工人跨行考取司法官;
惟未曾或見法律人跨行理工領域!」


法律人......當然可以自我感覺良好!
還是老話一句:
No comments!



gofy6848 wrote:
按閣下橫豎愛怎麼說就怎麼說!
在下更是再明白不過了!
所指確實與否?閣下明白就好!
在下No comments!

既然閣下高堂父母於閣下瓜瓜落地之前,
就已將閣下腦袋造就的完美異常,深植入裡!
在下又豈能多置一詞?
您說是嗎?

反觀,閣下選擇性的答覆,也令在下於凡繁忙公務之餘,
俾能提供同仁於茶餘飯後多少閒瞌牙!

次按以下所陳,還請閣下笑納:
http://www.epochtimes.com/b5/7/9/16/n1836001.htm
李英豪→五專工科→書記官→同等學歷檢定→司法官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n/17/today-fo10.htm
黃宣撫→交大工學士→台大法學士和商學碩士→司法官→X大法研所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j100920061118182008
徐千惠→師大附中理組→台大法律系→司法官
http://tw.myblog.yahoo.com/omar.tw/article?mid=345&prev=505&next=329&l=f&fid=16
陳瑞仁→中一中數學高二上四十分→自然組轉社會組(Why?哈!)→台大法律系→司法官

這該是你自箇兒可以選擇答覆與否的吧?
得否反證案例數回,也好開開在下識見?
而其間種種,亦或不過稍事呼應在下日前所稱:
「在台灣,
只看過理工人跨行考取司法官;
惟未曾或見法律人跨行理工領域!」

法律人......當然可以自我感覺良好!
還是老話一句:
No comments!


...(恕刪)


請問你是不是走錯包廂找錯人了??

這個串本來就不是在討論理工人能飛天?還是法律人能穿牆?
我不就此點回你文, 本來就天經地義.

你的嚴謹邏輯抽象思考真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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