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田0216 wrote:
所以大法官會議必須宣告死刑違法...廢盟卻在後一公約的第六條第四項看到了無限希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恕刪)
這樣說法,讓人很難不懷疑:廢死聯盟裡面是沒有人才了喔?!
沒錯,當然被科處死刑者有權要求減刑--要求赦免太離譜了啦...
,但是這僅止於有權要求,可沒說有求必應,對吧?
另外,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得" 字應該與其他法律用語中的 "得" 字一樣,廢死團體要不要去查查那是什麼意思?

感覺廢死團體玩法玩的很超過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