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在台中大潤發忠明店內受傷..賣場卻說不是他們的責任(6/26補充)


不怕是騙人的 wrote:
身為肇事小孩的家長,...(恕刪)


!!!!!!!!!

原來如此

那都說得通了
為人民服務?? 為人民幣服務!!!
海島小老百姓 wrote:
既然你有看前面討論應該知道
懲罰性罰金從頭到尾都不是我講的是鄉民建議的
我還真是第一次看到...(恕刪)


懲罰性罰金應該是我說的,
其實我想像的不只是消保法那種損害額度二、三倍的賠償,
我更響往的是像英美法庭那種以企業營業額計算動輒以億計算的賠償金。
要真的罰到企業主會痛,能讓經營者知所警惕,才能使企業更加注意消費安全,
而不是像現在一些業者賺的腦滿腸肥,
賣問題食品還大言不慚的怪政府無能、怪消費者貪小便宜..等等(抱歉離題了)。

很遺憾我算是少數認為大潤發應該要對消費場所安全負責的,
借此再次發言,把一些想法說的更清楚些。

現代消費者保護觀念要求經營者對於消費安全應負有較嚴苛的注意義務,
(部分學者甚至主張無過失責任主義,亦即沒有過失、沒注意義務也要負責)
消費安全大致可以分為,商品安全以及消費場所安全。
當然消費場所安全也不能無限上綱、包山包海的,
一般來說,應該以能不能預見危險的發生,來區分營業者是否有注意義務。
例如KTV客戶互砍的行為,可以認為超乎一般人正常行為,
所以這種情形不會苛責給經營者需預見、需負擔注意義務。
致於大潤發是否能預見兒童會在賣場試騎展示車輛,而可能發生危險呢?
有個反面的例子:依樓主所稱大潤發人員聲稱已廣播及貼告示禁止..云云。
如果所言為真,其實也反面證明了大潤發事先已經預見類似事件危險發生的可能,
所以才會以廣播、告示等方法來預防危險發生。

再來要討論試騎腳踏車造成其他顧客危險的事件,
經營者是否對預見的危險,盡了有效的預防的義務。
依樓主所言其他賣場有將腳踏車用鏈條鎖上,
我本身也在家樂福見過腳踏車前輪用塑膠鍊條串上的措施。
本件大潤發台中賣場僅以廣播及告示禁止,
而樓主家人實際上仍然發生了危險,
這樣看來廣播及告示的防範措施明顯無法有效的防止危險發生。

大潤發預見了危險,卻未作有效的防範,又繼續陳列此商品販賣,且事後確實發生了危險。
那這樣大潤發自然應該對於危險的發生負連帶責任。
邪惡小多 wrote:
一般來說,應該以能不能預見危險的發生,來區分營業者是否有注意義務。...(恕刪)


有沒有搞錯 ? 在賣場裡騎腳踏車是正常行為 ??

我怎從來沒看過有人在賣場裡騎腳踏車 ??



我倒是常看見小孩子推著賣場手推車橫衝直撞嬉鬧 ... 依你邏輯賣場是不是為安全

起見應該把手推車鎖起來, 然後以後大家購物都用手提的才行呀 ??

邪惡小多 wrote:
懲罰性罰金應該是我說...(恕刪)


若今天是被賣場推車撞到呢
也常看到小朋友突然推著推車爆衝的
是否又是賣場督導安全不周呢

客人拿刀砍人的例子或許極端
正常人確實不會做
但賣場裡騎腳踏車
有多少人會這樣做呢?

預見的危險
很多地方手扶電梯都有掛牌警告
甚至也廣播搭乘時要注意安全
但仍有偶發意外發生
這不也是他們預見的危險
但卻沒看過任何經營者為預防而廢手扶電梯
可以預見的危險真的很多
真要像前面提到全都鎖上嗎

文中描述是位很小的小朋友騎腳踏車
相信所謂很小的小朋友在拉出腳踏車、上車、起步都需要時間
但這過程其家長卻未阻止而造成意外

onlymini wrote:
可以預見的危險真的很多
真要像前面提到全都鎖上嗎...(恕刪)




我在美國Wal-Mart逛時, 也沒有看見人家把腳踏車 球類等商品上鎖呀 !

難道美國人不重視消費者安全 ??



消費者安全絕對是要保障沒錯, 但也不能擅自扭曲無限上綱呀 !!

為啥很多事情來到台灣後就變了調咧 ? 唉 ....
piwu0531 wrote:
我在美國Wal-Ma...(恕刪)


只能說
很多東西到了台灣
台灣人都有辦法自己解釋變調
拿來做其他用途

消保法-->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企業良性發展,立意良善

卻在本文卻成了向無關廠商求償的工具
還可以無限上綱....
真的是....

話說 撞人的小孩到底去哪了? 要說明也該說明清楚啊...
從頭到尾都不談?
我開始懷疑 樓主是開樓來練打字跟練嘴炮的了...???

還好我有用懷疑 跟問號 不然又有人要對我"保留法律追訴權"....


邪惡小多 wrote:
懲罰性罰金應該是我說...(恕刪)



大潤發預見了危險,卻未作有效的防範,又繼續陳列此商品販賣,且事後確實發生了危險。
那這樣大潤發自然應該對於危險的發生負連帶責任。
-----------------------------------------------------------------
消保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就所販賣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
提供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反過來,消費者也應為合理期待之使用!

但如果消費者未在合理期待範圍內使用商品
所造成的損害,是否仍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賠償?

大潤發預見了危險,但該危險是否由其所造成?
國外所採取的無過失責任,並非不問消費者有無過失,概由企業經營者負責
猶記曾經鬧得沸沸揚揚的買木炭登記案 買木炭要登記?
即是以上述邏輯思考
1.賣木炭的店家預見了會有人買木炭自殺
2.沒有登記買木炭的名字
3.繼續賣木炭
4.事後確實有人燒炭自殺
5.所以賣木炭的應該就木炭所發生的危險負連帶責任

結論:沒有考慮到直接因果關係!!!
我常去那裏看書、逛街.找個機會問問服務台人員就知道了

海島小老百姓 wrote:
是這樣的我想要等事情告一段落後再來原文原汁的交待..希望對此議題有興趣的人可以先去
google " 消費者保護法" 並詳閱其內容..老實說我妹沒發生這事我也從沒看過其法則
我想大家真的多少都要看一下了解一下..維護自身權益..至於再說我們跟小孩家長是認識的鄉民
我會將你的文章備份起來保留法律追訴權的,網路有言論自由但不代表你可以毀謗名譽
請自愛..不管最後結果如何只要沒外力干擾我一定會完整做交待以示對自己的文章負責。


光看到紅字部份就笑翻了

什麼叫保留法律追訴權啊?

只有要告跟不告,那來保留?怎麼保留?

消費者保護法?

我不敢說我對消保法很懂很了解,

但我曾因為購買二手機車的糾紛,跟店家打過官司,主要也是針對消保法內容來提民事求償,

所以略有研究過,

基本上法規在那裡,怎麼解釋全憑個人認知,

我是覺得你這件事就是不找事主求償而硬要拗!
做人不要太認真,認真不會有好事的,尤其在這裡可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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