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官到底怎麼了 是不是該作智力測驗了 都在風頭上了 還來個烏龍判例

sillyfish2050 wrote:
你前文覺得A女沒有自己選擇配偶的能力, 我就此反駁. 為什麼? 又突然跑出一個強姦者?

[來者不拒] 並不等於 [選擇] , [不知道拒絕] 並不等於 [同意]. 做了這檔壞事的七匹狼還知道遮羞, 不過您卻勇於主張 [出醜] 的權力.
linfat wrote:
我想, 他的意思應該是說, 在這個事件上, 和人上床之後, 被人拿了錢打發掉, 這樣的行為像是在選擇配偶嗎? ...(恕刪)

那是被人家佔了便宜之後 .... 孩子生出來要照顧的時候就知道誰吃虧了.
linfat wrote:
就算A女友選擇配偶的能力, 可是被七個人這樣對待, 是A女心甘情願的嗎? 亦或是因為智能上的不足, 受到欺騙誘惑而導致單方面的成為滿足獸慾的工具?

未滿七歲的小朋友很多事情需要監護人的同意才能行使某些權利, 那心智只有六歲的成人,是否應該也是要由監護人的同意才應該去做某些事呢? 不過我不曉得政府對於這樣的人是否有監護人的規定啦, 沒有研究過,

當然, 我不是A女,沒辦法了解他心中真正的想法, 對於她週遭的親朋好友, 也只是想保護她, 才會提出這個告訴, 正常人聽到這樣的事情, 第一反應應該都是認為被欺騙吧, 會有人認為只是女方為了滿足自己的性需求嗎?

沒錯, 這就是所謂的 [benefit of doubt]. 本來就該假設這類人需要額外照顧. 否則難保有心人士利用他們的弱點做出更不堪入目的事 (e.g. [自願] 捐贈器官, [自願] 充當洗錢人頭...).


BSA wrote:
[來者不拒] 並不等於 [選擇] , [不知道拒絕] 並不等於 [同意]. 做了這檔壞事的七匹狼還知道遮羞, 不過您卻勇於主張 [出醜] 的權力....(恕刪)


來者不拒也是一種選擇, 而判決書中很清楚告訴你, A女並非不知拒絕.

請問一下, "主張 [出醜] 的權力", 這是什麼權力?


BSA wrote:
那是被人家佔了便宜之後 .... 孩子生出來要照顧的時候就知道誰吃虧了.


若真有孩子, 會去驗DNA找生父, 法律有保障的, 不需要你擔心人家吃虧不吃虧.

BSA wrote:
沒錯, 這就是所謂的 [benefit of doubt]. 本來就該假設這類人需要額外照顧. 否則難保有心人士利用他們的弱點做出更不堪入目的事 (e.g. [自願] 捐贈器官, [自願] 充當洗錢人頭...).


額外照顧?

你理性想想你究竟想照顧到什麼程度?

照顧到人家連跟別人做個愛都要先問監護人可不可以? 監護人答應了才行? 那還要不要在監護人可監視的範圍內進行? 不然對方有SM傾向怎麼辦? 就算你覺得這有何不可, 我想, 等問完火都熄了.

當這類有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的人犯法, 法官在情理法上是更為寬容的, 不需要你操這個心.

關於法律的部份, 前面已經有很多大大都有做了解釋了, 也讓我長了很多在用字上的知識,
對法律條文解釋的討論似乎也到了一段落,

感覺這個討論串, 到了最後有點淪於各說各話的場面, 大家都不是A女,
想要探究她心裡真正的想法, 沒有實際接觸, 我也不是專家, 就不談這部份了,

各位都能很理性的說出不能排除是個人意願, 當然我也尊重各位,
以大部分人的道德觀念......或者是只有我吧, 如果是我週遭的人發生了這樣的事情,
我寧可先相信他是被人欺騙, 而和七個人發生了性關係, 也不會先想到她是因為性需求......
除非當事人親口說出她就是喜歡做愛, 那我就沒話説了.......

不知道如果各位身邊的親友發生了這樣的事, 會報著什麼樣的想法呢?
linfat wrote:
…以大部分人的道德觀念......或者是只有我吧, 如果是我週遭的人發生了這樣的事情
我寧可先相信他是被人欺騙, 而和七個人發生了性關係, 也不會先想到她是因為性需求......
除非當事人親口說出她就是喜歡做愛, 那我就沒話説了.......(恕刪)
對被告來說,這是攸關有罪無罪的大事,一旦被認定有罪,不但要坐牢,還要一輩子背著「強姦犯」的臭名。可不是旁人「寧可相信」就可以入人於罪。

從道德上來說,跟弱智者發生性行為,難免會受人非議。但從法律上來說,如果不能證明A女是「不知抗拒」,法官必須「寧可相信」被告是無罪的。

我也不會第一個想到她是因為性需求,但這是一個可能性,是不能忽略的。我的道德觀念跟你沒有不同,甚至法官的道德觀念也沒有不同。但法律不等於道德。要讓人坐牢,用的不是道德觀念。法律上要認定事實,不能依據「道德上的寧可相信」,而是有證據證明的「確信」。

好比有錢的丈夫被謀殺,妻子總是第一個被懷疑。即使我們都「寧可相信」妻子是兇手,但要判罪,還是需要證據。

另外要注意,重點不在於欺騙不欺騙,而在於被害人是否「不知抗拒」。如果A女已懂得拒絕她不想要的性行為,那麼,不管是 (1)被欺騙 (2)自己有性需求 (3)自己不討厭性行為 (4)願以性行為換取小利,被告都不成罪。

sillyfish2050 wrote:
來者不拒也是一種選擇, 而判決書中很清楚告訴你, A女並非不知拒絕. 請問一下, "主張 [出醜] 的權力", 這是什麼權力?

若真有孩子, 會去驗DNA找生父, 法律有保障的, 不需要你擔心人家吃虧不吃虧.

額外照顧? 你理性想想你究竟想照顧到什麼程度? 照顧到人家連跟別人做個愛都要先問監護人可不可以? 監護人答應了才行? 那還要不要在監護人可監視的範圍內進行? 不然對方有SM傾向怎麼辦? 就算你覺得這有何不可, 我想, 等問完火都熄了.

當這類有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的人犯法, 法官在情理法上是更為寬容的, 不需要你操這個心.

人家性侵後還知道付錢遮羞, 您卻選擇相信 [弱智A女是來者不拒], 這就叫做 [唾面自乾, 忝不知恥.]

法律保障 !? 您有什麼證據證明法律會提供保障? 譬如王又曾/陳由豪掏空脫逃, 法律對受害的股民提供了多少實質保障! 法律甚至對於電話詐騙都是無能為力, 您卻大言不慚的宣稱 [法律有保障的] A女這種弱智, 無錢又無權勢的 ... 您最好拿出實際案例來證明您所言之 [若真有孩子, 會去驗DNA找生父, 法律有保障的, 不需要你擔心人家吃虧不吃虧.] 否則您上面這段冠冕堂皇之詞不就是 [此地無銀三百兩]. 倒是 [吸毒犯減刑出獄7天打死臺大副教授] 是否也算是 [法律有保障的] 範例 !?

您居然能寡廉鮮恥的代替A女宣稱 -- [照顧到人家連跟別人做個愛都要先問監護人可不可以? ] 卻絕口不提事發緣由 [後來被校方發現 A女情緒起伏不定,會化妝穿新衣還有不明金錢,經詢問少女吐露是遭性侵後對方給的禮物,校方立即通報警方偵辦。] 刑法規定: 只要是與未滿十六歲者性交,不論該未成年人是否出於自願,都會構成準強制性交罪。

至於您所言: [有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的人犯法, 法官在情理法上是更為寬容的, 不需要你操這個心.] 這更是需要證據來證明. 我只關心 [法官在情理法上的寬容] 是否會危及正常人的安全與自由, 畢竟 [情理法] 或是 [法理情] 皆不能以犧牲他人之安全與自由來達成.
Dave5136 wrote:
對被告來說,這是攸關...(恕刪) .... 從道德上來說,跟弱智者發生性行為,難免會受人非議。但從法律上來說,如果不能證明A女是「不知抗拒」,法官必須「寧可相信」被告是無罪的。

同一個論點換一種講法: 但從法律上來說,如果不能證明A女是「主動要求發生性行為」,法官必須「寧可相信」被告是有罪的。
Dave5136 wrote:
好比有錢的丈夫被謀殺,妻子總是第一個被懷疑。即使我們都「寧可相信」妻子是兇手,但要判罪,還是需要證據。

另外要注意,重點不在於欺騙不欺騙,而在於被害人是否「不知抗拒」。如果A女已懂得拒絕她不想要的性行為,那麼,不管是 (1)被欺騙 (2)自己有性需求 (3)自己不討厭性行為 (4)願以性行為換取小利,被告都不成罪。

老美對這種事的看法: 1) follow the money (who gets benefit from the crime?) 2) where is the smoking gun? 在性事這層面, 除非有證據證明六歲小孩的心智能享受性事, 否則依常理判斷應該是成年人心智能享受性事. 所以刑法規定 : [只要是與未滿十六歲者性交,不論該未成年人是否出於自願,都會構成準強制性交罪。 ]
BSA wrote:
…但從法律上來說,如果不能證明A女是「主動要求發生性行為」,法官必須「寧可相信」被告是有罪的。...(恕刪)
不對,不能這樣反過來說。因為刑事訴訟上有「無罪推定原則」,不能證明的時候,只能認為無罪。

BSA wrote:
…在性事這層面, 除非有證據證明六歲小孩的心智能享受性事, 否則依常理判斷應該是成年人心智能享受性事. 所以刑法規定 : [只要是與未滿十六歲者性交,不論該未成年人是否出於自願,都會構成準強制性交罪。
這是因為準強制性交罪規定,與未滿十六歲者性交即成罪,不論被害人有否意願。所以關於意願,根本不必證明的問題(因為不是構成要件)。

但上面那個條文(刑法第227條)是以「真實年齡」為準,六歲心智並不等於六歲小孩。所以一個六歲心智的成年人,無法以該條論罪,必須適用刑法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具體情形必須符合「不能或不知抗拒」這個要件,檢方必須證明。二個條文是不同的。
http://www.law.uchicago.edu/files/files/15.RAP_.Judges.pdf

CHICAGO
JOHN M. OLIN LAW &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 15
(2D SERIES)


What Do Judges Maximize?
(The Same Thing Everybody Else Does)
Richard A. Posner

THE LAW SCHOOL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針對開版版主拋出的話題有興趣者,
也許都可以看看Posner的這篇文章(What Do Judges Maximize?),
或許會有會心一笑?
話說年輕時, Posner甫自哈佛大學畢業,
到某位美國大法官底下任助理乙職,
其後, 大法官交代其撰寫裁判文;
惟Posner卻聽錯,誤寫正面表述成反面表述!
同時,洋洋灑灑、引經據典,
用以反駁正面表述所持事由暨理論!
這麼一來就十分有意思了!
而後,美國大法官詳閱之餘,與其他美國大法官審議,
一致肯認Posner所撰之反面表述所持事由暨理論!

時序至此,諸君有無聯想到:
其一,設若Posner當時沒有誤聽、誤寫,整個裁判文,
事實演變將與後來結果截然不同、大相逕異!
其二,事實證實Posner當時的確誤聽、誤寫,
整個裁判文,事實演變將與原本大法官交代結果截然不同、大相逕異!

準此,
"運氣"在這整個裁判中是扮演了一個真正左右裁判之關鍵因子;
惟輾轉映照,證諸台灣現況及近日諸多司法判決,
聰敏如你會直覺地聯想到甚麼?

gofy6848 wrote:
http://www...(恕刪)

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這種"對極思考"的訓練對學習法律者根本是稀鬆平常~
就連法律相關考試也常見這種題型
先敘述一個案例事實
然後請答題者從正、反兩面分別論述
甚至直接限定答題者站在某方立場論述~

講白話一點
"結論"有時不是最重要的
更重要的反而是中間說理、論述的"過程"

偏偏板上許多針對司法個案的爭議產生
就是只從"結論"去批評.........................................
判決結果符合己意->法官專業又英明
判決結果不符己意->法官收賄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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