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lyfish2050 wrote:
你前文覺得A女沒有自己選擇配偶的能力, 我就此反駁. 為什麼? 又突然跑出一個強姦者?
[來者不拒] 並不等於 [選擇] , [不知道拒絕] 並不等於 [同意]. 做了這檔壞事的七匹狼還知道遮羞, 不過您卻勇於主張 [出醜] 的權力.
linfat wrote:
我想, 他的意思應該是說, 在這個事件上, 和人上床之後, 被人拿了錢打發掉, 這樣的行為像是在選擇配偶嗎? ...(恕刪)
linfat wrote:
就算A女友選擇配偶的能力, 可是被七個人這樣對待, 是A女心甘情願的嗎? 亦或是因為智能上的不足, 受到欺騙誘惑而導致單方面的成為滿足獸慾的工具?
未滿七歲的小朋友很多事情需要監護人的同意才能行使某些權利, 那心智只有六歲的成人,是否應該也是要由監護人的同意才應該去做某些事呢? 不過我不曉得政府對於這樣的人是否有監護人的規定啦, 沒有研究過,
當然, 我不是A女,沒辦法了解他心中真正的想法, 對於她週遭的親朋好友, 也只是想保護她, 才會提出這個告訴, 正常人聽到這樣的事情, 第一反應應該都是認為被欺騙吧, 會有人認為只是女方為了滿足自己的性需求嗎?
BSA wrote:
[來者不拒] 並不等於 [選擇] , [不知道拒絕] 並不等於 [同意]. 做了這檔壞事的七匹狼還知道遮羞, 不過您卻勇於主張 [出醜] 的權力....(恕刪)
BSA wrote:
那是被人家佔了便宜之後 .... 孩子生出來要照顧的時候就知道誰吃虧了.
BSA wrote:
沒錯, 這就是所謂的 [benefit of doubt]. 本來就該假設這類人需要額外照顧. 否則難保有心人士利用他們的弱點做出更不堪入目的事 (e.g. [自願] 捐贈器官, [自願] 充當洗錢人頭...).
linfat wrote:對被告來說,這是攸關有罪無罪的大事,一旦被認定有罪,不但要坐牢,還要一輩子背著「強姦犯」的臭名。可不是旁人「寧可相信」就可以入人於罪。
…以大部分人的道德觀念......或者是只有我吧, 如果是我週遭的人發生了這樣的事情
我寧可先相信他是被人欺騙, 而和七個人發生了性關係, 也不會先想到她是因為性需求......
除非當事人親口說出她就是喜歡做愛, 那我就沒話説了.......(恕刪)
sillyfish2050 wrote:
來者不拒也是一種選擇, 而判決書中很清楚告訴你, A女並非不知拒絕. 請問一下, "主張 [出醜] 的權力", 這是什麼權力?
若真有孩子, 會去驗DNA找生父, 法律有保障的, 不需要你擔心人家吃虧不吃虧.
額外照顧? 你理性想想你究竟想照顧到什麼程度? 照顧到人家連跟別人做個愛都要先問監護人可不可以? 監護人答應了才行? 那還要不要在監護人可監視的範圍內進行? 不然對方有SM傾向怎麼辦? 就算你覺得這有何不可, 我想, 等問完火都熄了.
當這類有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的人犯法, 法官在情理法上是更為寬容的, 不需要你操這個心.
Dave5136 wrote:
對被告來說,這是攸關...(恕刪) .... 從道德上來說,跟弱智者發生性行為,難免會受人非議。但從法律上來說,如果不能證明A女是「不知抗拒」,法官必須「寧可相信」被告是無罪的。
Dave5136 wrote:
好比有錢的丈夫被謀殺,妻子總是第一個被懷疑。即使我們都「寧可相信」妻子是兇手,但要判罪,還是需要證據。
另外要注意,重點不在於欺騙不欺騙,而在於被害人是否「不知抗拒」。如果A女已懂得拒絕她不想要的性行為,那麼,不管是 (1)被欺騙 (2)自己有性需求 (3)自己不討厭性行為 (4)願以性行為換取小利,被告都不成罪。
BSA wrote:不對,不能這樣反過來說。因為刑事訴訟上有「無罪推定原則」,不能證明的時候,只能認為無罪。
…但從法律上來說,如果不能證明A女是「主動要求發生性行為」,法官必須「寧可相信」被告是有罪的。...(恕刪)
BSA wrote:這是因為準強制性交罪規定,與未滿十六歲者性交即成罪,不論被害人有否意願。所以關於意願,根本不必證明的問題(因為不是構成要件)。
…在性事這層面, 除非有證據證明六歲小孩的心智能享受性事, 否則依常理判斷應該是成年人心智能享受性事. 所以刑法規定 : [只要是與未滿十六歲者性交,不論該未成年人是否出於自願,都會構成準強制性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