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A wrote:這個議題的邏輯其實很簡單。應該是老兄的邏輯異於常人吧,性侵害可以扯到性交易,那就不簡單了。
…這個議題的邏輯的確不簡單. 您看不懂也是意料中事....(恕刪)
性侵--->221 222
與16歲以下合意性交--->227
與16歲以上合意性交--->刑法沒有處罰規定
性交易=合意性交+給錢--->刑法沒有處罰規定
把這幾個東西都混在一起,搞糊了,再來說法律是碰運氣的東西,合理嗎?
要討論也要先作點功課吧?
另外合意性交跟成不成年有何關係?
16歲以上20歲以下是未成年人,
16歲17歲都可以訂婚結婚了,還不能性交?
意思是說要等到20歲才能上床否則就是性侵?
閣下把一堆東西混在一起,在說別人不懂你的邏輯,很奇怪
BSA wrote:
沒關係, 這個議題的邏輯的確不簡單. 您看不懂也是意料中事.
hint 1: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v.s. 法律是一個 [碰運氣的玩意] . 或是 [碰運氣的玩意] 符合法律的要件嗎 ?
hint 2: 16 歲算是成年人嗎? 還是當審法官具備隨意重新定義 [成年人] 的權力!
klaw wrote:
麻煩先把法律條文看清楚
性侵--->221 222
與16歲以下合意性交--->227
與16歲以上合意性交--->刑法沒有處罰規定
性交易=合意性交+給錢--->刑法沒有處罰規定
把這幾個東西都混在一起,搞糊了,再來說法律是碰運氣的東西,合理嗎?
要討論也要先作點功課吧?
另外16歲以上20歲以下是未成年人,合意性交跟成不成年有何關係?
16歲17歲都可以訂婚結婚了,還不能性交?
意思是說要等到20歲才能上床否則就是性侵?
閣下把一堆東西混在一起,在說別人不懂你的邏輯,很奇怪
所以閣下的意思是 A 女的心智可以合法性交, 卻不能合法簽訂買賣契約. 至於 [法律是碰運氣的東西] .... 嗯, 這是管妹不准貼出引用資料網址, 至於究竟有沒有上述情事發生, 那就看您自己做了多少功課.
如果法官依法斷案都做不到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王子犯法與庶人同罪] .... 那我們又何必訂出一大票 [從來沒被遵守過] 的法律條文.
BSA wrote:這個邏輯有問題。性行為可不是只有性交易與性侵害兩種。應該說:不願意的是「性侵害」,願意的是「非性侵害」。
同樣的性行為: 願意的是性交易, 不願意的是性侵害....(恕刪)
BSA wrote:犯罪與否就是根據法律,誰說法官可以自行定義的?你是不是有什麼地方誤解了?「贊成法官自行任意定義犯罪與否」多半是你的邏輯,可不是我的邏輯。
…您的邏輯贊成法官自行任意定義犯罪與否, 至於法律規定 - 法律像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這才真是不簡單的偉大法律邏輯啊!...(恕刪)
BSA wrote:本樓討論的,是一個「關於性侵害」的案件,具體案例可能有罪可能無罪。我可沒有「承認」這是性侵害。不知道您是不懂還是故意混淆視聽?
…P.S. 您自己都承認這是 [性侵害] , 卻還可以據理力爭的把 [性侵害] 扯到無罪...(恕刪)
Dave5136 wrote:
這個邏輯有問題。性行為可不是只有性交易與性侵害兩種。應該說:不願意的是「性侵害」,願意的是「非性侵害」。
犯罪與否就是根據法律,誰說法官可以自行定義的?你是不是有什麼地方誤解了?「贊成法官自行任意定義犯罪與否」多半是你的邏輯,可不是我的邏輯。
本樓討論的,是一個「關於性侵害」的案件,具體案例可能有罪可能無罪。我可沒有「承認」這是性侵害。不知道您是不懂還是故意混淆視聽?
關鍵是法官無法證明這是 A 女主動要求的性交易, 但是怎麼可以用 A 女未能表達拒絕做為七狼性侵無罪之理由. 難道法官握有 A 女主動性交的證據嗎? 以後只要不是完全毫無意識的女性被性侵都可以依照此案例, 以 [女方未能明確表達拒絕] 做為男方性侵行為合法化的抗辯理由.
您大概還沒看到此例一開之後的影響吧! 七狼和一個心智只有六歲的女孩性交 v.s. 七狼把女孩用藥/酒灌醉到六歲女孩的心智 (但是沒有完全昏迷) 又有何不同!?
什麼叫作合法性交?跟本就沒有這種名詞
A女同意性交,男子就不成立強制性交罪(221 222),但還是成立227哩,
法律要加強保護未滿16歲的人,所以訂定227,只要不滿16歲,不管女生是否同意,都成立227
但並不代表未滿16歲的人沒有同意性交的能力,小女生有同意,就不成立強制性交,但成立227
有沒有合意性交的意思 跟 可不可以買東西 是兩件事
高中1年級15歲的女生,知不知道性交的意思,知道,哪來不能同意,
只是227不管你同不同意,只要跟小女生上床就是227
那15歲女生可不可以買東西?買日常用品可以,買房子?不行,他還是未成年人(未滿20歲)
這是兩回事
請不要弄混了
BSA wrote:
所以閣下的意思是 A 女的心智可以合法性交, 卻不能合法簽訂買賣契約. 至於 [法律是碰運氣的東西] .... 嗯, 這是管妹不准貼出引用資料網址, 至於究竟有沒有上述情事發生, 那就看您自己做了多少功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