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金魚插圖的設計方式

怒濤爆裂 wrote:
你有以偏蓋全的趨勢....(恕刪)


你樓上跟樓下都說這樣不行

你該問問他們為甚麼不行

扯我以篇蓋全有何意義
LOUIS2133 wrote:
我來說3點 1. 原...(恕刪)



1. 原告 曾經檢察官不起訴 2次 第三次才起訴
有人了解 不起訴 2次的原因嗎 ?

可能因為前兩次因為原告整理的東西太少.加上對方硬凹"這裡比較圓""這裡不一樣"加上前兩個檢察官對於設計比較沒研究...

2.上法院 請律師要花錢 請大律師 要花更多錢
這案件 既然 曾有 不起訴
那麼 也會有 無罪 或 沒侵權 判決的可能

她就是有耐心的打了第三次官司.終於成功一次.國父革命八次才成功呢?

3. 原告 為什麼要求償 300 還是 500萬 ?

因為她很有名 ? 還是

新聞有說這是律師提的.不是他本人提的
至於是什麼原因變成500W.這必沒有辦法考證.有人說可能是對方做了什麼讓原告律師不爽所以提高金額的事情(都這樣了還敗訴.你會不會生氣?)

伊娃娜西 wrote:
原告並沒有說"金魚只有自己可以設計"啊?你是哪邊看到的?
今天的癥結點是在.被告原告的圖是同個模子出來的...(恕刪)



本來就是同個模子出來的.......................


妳小改............

我也小小改..............


意思都是一樣..............


都不具原創性..............係「仿造」自然界存在之金魚隻圖樣:並無融入著作人個人之思想或感情,無法表現出著作人之個性及獨特性,自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


真要講抄襲.......................


其實 都是 2者 抄襲而來的...............抄襲大自然......................

所以變成 先抄襲的要告後抄襲的.................

問題是 這自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 怎麼告?

檢察官起訴歸起訴.................判決還是要法官來判.......................
goodversion wrote:
只要找的到的都可以去...(恕刪)


這邊有專業的討論起來比較有義思
吃草的小羊 wrote:
但是你找到的圖無論大...(恕刪)


很多人還說自已是學設計的?當然金魚就是長這樣啊,有什麼好爭的?

陳小姐的魚所表示出來的線條、角度有跟國畫上的魚所表示出來的線條、角度一樣嗎?

今天問題就不是金魚本身,而是線條、角度上、比例上等等的問題。



kunfeng2002 wrote:
但我想討論的是為甚麼大自然的型體可以申張成自己設計的權利..(恕刪)

回答這個需要什麼專業? 專業的法官,就不會犯法嗎?似是而非的理論
這跟聯合報的標題,有什麼不同?BD,重點在抄襲,不在魚。
一直在說魚,你眼睛都一直放在魚,你還要魚目混珠多久,剛剛有很多專業的人士說了。

畫那個 "東東"(不說魚了),剛剛有專業的網友說了,真的要畫要拉20次 什麼貝拉茲曲線…。
我是不懂這個啦,你用小畫家或WORD中拉曲線總會吧?拉的太像了吧。
有專業人士說是向量掃過,再拉修的。

真的專業的不看,還一直要求專業。夠了!!
天天一直強調,魚魚魚,不就是魚嗎?為什麼畫魚不行,不都是金魚嗎?

跟魚無關,好嗎?跟20次專業繪圖的曲線有關。
有水平的法官,幾十萬請你們不如請csi網友好了,拉電腦來,當場示範一下吃飯傢伙。

法官:天啊?原來這東東是這樣畫出來的呀,這曲線連拉一次要相同都很難了。
從頭拉到尾呀?我們講的是 貝拉茲曲線20條的事,不是一隻普通的魚。OK

法官會懂這些嗎??

我可以先知道結局嗎?

感覺越理越亂
小杯子 wrote:
本來就是同個模子出來...(恕刪)


我想今天橙果能拿出當時是參考哪張"金魚圖"

他是照著這張畫,那就是巧合

若是拿不出來,今天我複製畫了蒙娜麗莎

我是不是可以說,是我夢到後畫出來,人不就是長這樣嗎??

重點不在魚,而是有沒有去抄襲別人的作品??
kunfeng2002 wrote:
我都說橙果是抄襲那女...(恕刪)


啊啊抱歉.我沒看清楚你的問題

假如是你問的問題.答案是"不可以"

就如同我說原告不可能說"金魚只有我能設計"或是"金魚只有我能畫"以及"有這樣圓肚子凸眼睛四個魚鰭的東西是我的專利"
這些論點是不可能成立的
唯一成立的只有"我畫了一隻金魚.而別人的金魚不能跟我90%相同"這點
"我畫的這隻魚這個彎曲度、尾巴的大小、飄動的方向和身體的比例.甚至是頭的大小只有我有"
同品種一起養的金魚.長大後的比例都可能會有所不同.尾巴也不會完全一樣
就如同你拍大自然.大自然不是你的.但是別人不能把你拍的照片直接拿去用或當成自己的一樣
因為這個風景是我在"這時間這地點這角度這距離"用我自己的想法取景出來的.所以這就是我的東西(照片)
記得之前有個什麼火車手冊上的圖是網路上亂抓人家拍的結果被提出來的事情嗎?後來照片是換掉還是付錢買版權我就不知道了

著作權法上.只要相像太相像就是侵權.何況是這種超過90%可疊合的。即使你真的沒有抄襲.你是後來才出來的.也只能摸摸鼻子放棄自己的圖
不然著作權法如何保護創作人呢?
小杯子 wrote:
本來就是同個模子出來...(恕刪)

我只知道左岸可能是告都不用告...
現今台灣可能是告不贏...
總是要有人犧牲..不然哪來進步..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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