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 這個案件的女生是19歲,你討論這麼久,卻連被害女子幾歲都沒搞清楚,比你要批評的法官還離譜
第二個 依無罪推定原則,是檢察官要證明 女子有拒絕性交反抗 的證據 ,沒有辦法證明就要判無罪
不是法官要判無罪還要先證明 女子沒有拒絕性交 的事實,由此可見你對無罪推定的認知錯得離譜
BSA wrote:
七狼性侵案 a.客觀要件: 七狼與未滿16歲女子性交 b. 主觀要件: 七狼也知道 "與未滿16歲女子性交". 但是 [ "法官認為" 16歲弱智女子未拒絕性交], 法官一樣無法提出16歲弱智女子 "未拒絕性交" 的實質物理證據,
你犯的錯誤還是在於跟本不懂 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是:在有證據證明被告有罪之前,推定被告是無罪的,
你是 直接推定被告有罪,除非被告提出自己無罪的證據或法官提出被告無罪的證據
BSA wrote:
小六女童案 a.客觀要件: 被告與小六女童性交 b. 主觀要件: 法官並未提出被告不知道 "與未滿16歲女子性交" 的實質物理證據, 僅僅是 [ "法官認為" 被告不知道被害人未滿16歲]
從上面的論述可以得知,你對法官官字兩個口的批評,根本是對法律誤解後的認知,我已經說過很多次了
也許下次你被告了,可以用你所想像的那一套 有罪推定原則 來處理你,你還會大聲叫好哩~
BSA wrote:
您的批評簡而言之就是: [法官僅憑自由心證即可判有罪或是無罪; 至於原告/被告 ... 即使提出實質物理證據, 法官也可以不予採信.] 法官完全可以 [自由心證] 推翻任何物證/事證/人證, 這不是官字兩個口又是什麼? 光是憑著 [法官憑自由心證定罪] 這一點就知道 [法律推理過程] 有多麼嚴謹.
這麼簡單的一個原則,解釋了幾次你還是搞不懂,可見得法律真是一門專業的學問,
希望你作點功課(起碼把無罪推定原則搞懂)再來批評,不然等於是對我們這一行的不尊重,
(我不曉得你從事哪一行,但我可不會什麼功課都沒作就批評你不專業,或說你是專業的傲慢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