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官到底怎麼了 是不是該作智力測驗了 都在風頭上了 還來個烏龍判例

你這一段論述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 這個案件的女生是19歲,你討論這麼久,卻連被害女子幾歲都沒搞清楚,比你要批評的法官還離譜
第二個 依無罪推定原則,是檢察官要證明 女子有拒絕性交反抗 的證據 ,沒有辦法證明就要判無罪
不是法官要判無罪還要先證明 女子沒有拒絕性交 的事實,由此可見你對無罪推定的認知錯得離譜

BSA wrote:
七狼性侵案 a.客觀要件: 七狼與未滿16歲女子性交 b. 主觀要件: 七狼也知道 "與未滿16歲女子性交". 但是 [ "法官認為" 16歲弱智女子未拒絕性交], 法官一樣無法提出16歲弱智女子 "未拒絕性交" 的實質物理證據,


你犯的錯誤還是在於跟本不懂 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是:在有證據證明被告有罪之前,推定被告是無罪的,
你是 直接推定被告有罪,除非被告提出自己無罪的證據或法官提出被告無罪的證據

BSA wrote:
小六女童案 a.客觀要件: 被告與小六女童性交 b. 主觀要件: 法官並未提出被告不知道 "與未滿16歲女子性交" 的實質物理證據, 僅僅是 [ "法官認為" 被告不知道被害人未滿16歲]


從上面的論述可以得知,你對法官官字兩個口的批評,根本是對法律誤解後的認知,我已經說過很多次了
也許下次你被告了,可以用你所想像的那一套 有罪推定原則 來處理你,你還會大聲叫好哩~

BSA wrote:
您的批評簡而言之就是: [法官僅憑自由心證即可判有罪或是無罪; 至於原告/被告 ... 即使提出實質物理證據, 法官也可以不予採信.] 法官完全可以 [自由心證] 推翻任何物證/事證/人證, 這不是官字兩個口又是什麼? 光是憑著 [法官憑自由心證定罪] 這一點就知道 [法律推理過程] 有多麼嚴謹.


這麼簡單的一個原則,解釋了幾次你還是搞不懂,可見得法律真是一門專業的學問,
希望你作點功課(起碼把無罪推定原則搞懂)再來批評,不然等於是對我們這一行的不尊重,
(我不曉得你從事哪一行,但我可不會什麼功課都沒作就批評你不專業,或說你是專業的傲慢哩)


BSA wrote:
法官完全可以 [自由心證] 推翻任何物證/事證/人證, 這不是官字兩個口又是什麼? 光是憑著 [法官憑自由心證定罪] 這一點就知道 [法律推理過程] 有多麼嚴謹....(恕刪)


現在就是因為[法官憑自由心證定罪] 已經因為長期累積的不滿, 失去眾人的信任, 所以要弄一個制度, 來評鑑,審察, 刁這些法務公務人員,
法律有沒有問題一回事, 完善與嚴僅是立法委員的工作
使用法律這個工具的人, 是不是嚴僅, 足夠專業, 這個也是重要的,
過程與結果一樣都是一樣重要, 這個沒有什麼需要計較的,
我們都應該支持這個評鑑的制度, 讓使用, 執行法律工作的人, 可以去蕪存菁, 這樣社會的公義才會真正章顯
檢察官告錯了的話
不是應該判無罪嗎?
應該叫檢察官要檢討吧!
法院自由心證的前提還是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檢察官或原告要舉證證明被告有罪,而不是被告要證明自己無罪--->檢察官原告無法證明-->被告無罪
在這套遊戲規則下,法官的心證是在於證據,沒有證據無法定罪,自由心證空間有限,
把所有的事情都怪到自由心證上是無聊的
不讓法官依經驗法則下判斷,難道要靠 博筊 嗎?

大家說法官沒經驗,那大家的經驗就很多嗎?
你當程式設計師,就只懂程式,不懂工程,
你當工程師,就只懂工程,不懂醫學,
你當醫生,就只懂醫學,不懂程式
現代分工這麼細,每一行不就是這樣?
你說法官不食人間煙火,那你是有多懂?你也只懂你那一行而已
法官比較倒楣,上一件是程式出錯的官司,這一件是工程糾紛,下一件是醫療糾紛,
他就要都懂?不懂還要被大家罵不食人間煙火?大家是有多懂?
講別人很簡單哩,自己做得到作不到就不說了


三羊開泰 wrote:
現在就是因為[法官憑自由心證定罪]
klaw wrote:
法院自由心證的前提還是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檢察官或原告要舉證證明被告有罪,而不是被告要證明自己無罪--->檢察官原告無法證明-->被告無罪. 在這套遊戲規則下,法官的心證是在於證據,沒有證據無法定罪,自由心證空間有限, 把所有的事情都怪到自由心證上是無聊的. 不讓法官依經驗法則下判斷,難道要靠 博筊 嗎?

大家說法官沒經驗,那大家的經驗就很多嗎? 你當程式設計師,就只懂程式,不懂工程, 你當工程師,就只懂工程,不懂醫學, 你當醫生,就只懂醫學,不懂程式; 現代分工這麼細,每一行不就是這樣? 你說法官不食人間煙火,那你是有多懂?你也只懂你那一行而已. 法官比較倒楣,上一件是程式出錯的官司,這一件是工程糾紛,下一件是醫療糾紛, 他就要都懂?不懂還要被大家罵不食人間煙火?大家是有多懂? 講別人很簡單哩,自己做得到作不到就不說了

既然您認為 [法自由心證的前提還是無罪推定原則]. 那就看一個監察院彈劾的案例吧: 鑒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陶亞琴對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之被告林金郎,未論以累犯,且該被告不符緩刑之要件,卻諭知緩刑,又陶法官對卷內被告前科證據,視若無睹,竟援用不存在之資料為判決之基礎,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對此乃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提案彈劾。

事實上, 法官濫用自由心證的情況由來已久. 但是監察院拖延到 92年1月16日方才公布「法官及檢察官辦案濫用自由心證情形之專案調查」. 我國法律制度一言以蔽之 :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唯獨法官: [自由心證之所在,即玄機之所在,亦為生死之所在.] 當被告必須舉證之時, 唯獨法官完全不必提出任何證據即可 [翻手為雲覆手為雨. 藉著自由心證把法律玩弄於股掌之間] 真所謂 [和尚打傘無法無天].

話說回頭, 一個不懂應力計算/安全係數....的程式設計師能去設計需要工程力學計算的軟體嗎? 一個不懂生物醫學的工程師能去設計 MRI 影像處理軟體嗎? 一個不懂飛行力學的程式設計師能去設計線傳飛控(fly by wire)的軟體嗎? 一個完全不懂商業的程式設計師能去設計零售批發系統 (POS) 軟體嗎? 當這些軟體出現錯誤時, 有哪家廠商敢用 : [我們的程式設計師完全不懂飛行力學, 更不懂開環控制與閉環控制. 所以我們設計的線傳飛控軟體會讓飛機墬毀!] 或者是 [我們的程式設計師完全不懂核磁共振原理, 更不懂COSY與NOSY. 所以我們設計的MRI軟體會讓醫師無法根據核磁共振造影做出正確判斷!] 或者是 [我們的程式設計師完全不懂商業會計, 所以我們的零售批發系統老是出狀況.] ....

您覺得在審理飛機失事案件的時候, 法官會因為廠商說 [我們的程式設計師完全不懂飛行力學 .... 更不是經驗老到的飛行員] 就依著自由心證的原則把肇禍廠商判無罪開釋吧! 不過我可以提醒您: 在這個討論串上, 您的態度是 : [法官比較倒楣, 上一件是程式出錯的官司, 這一件是工程糾紛, 下一件是醫療糾紛, 他就要都懂?不懂還要被大家罵不食人間煙火?大家是有多懂? 講別人很簡單哩,自己做得到作不到就不說了] .... 您可是明明白白的打算依著您的自由心證做出以下判決: [我們的法官完全不懂飛行力學, 所以他誤審 FBW 是應該的. 法官完全不懂醫學, 所以他誤審醫療糾紛是應該的. 法官完全不懂工程學, 所以他誤審設計失誤是應該的. 法官完全不懂商業程式設計, 所以他誤審零售批發系統造成的商業糾紛是應該的.]

對照您前後兩種發言心態 ... 這還真是為 [法官濫用自由心證] 做出了最好的示範!
你又鬧笑話了
無罪推定是認定事實的原則
你舉的這個案件,法官是適用法律錯誤(不該緩刑卻緩刑)
你都可以混在一起
真有你的!
跟外行人講話真是有趣,外行還充作內行,那更令人笑話!

BSA wrote:
既然您認為 [法官自由心證的前提還是無罪推定原則]. 那就看一個監察院彈劾的案例吧: 鑒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陶亞琴對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之被告林金郎,未論以累犯,且該被告不符緩刑之要件,卻諭知緩刑,又陶法官對卷內被告前科證據,視若無睹,竟援用不存在之資料為判決之基礎,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對此乃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提案彈劾。


我可沒這樣說
你真是看到黑影就開槍,還扣帽子勒
讓你當法官,不知會冤死多少人(自以為正義的人最恐怖),
你還是不要來念法律好了
你說法官的自由心證恐怖,我覺得你的自由心證才恐怖勒,毫無道理可言就可以扣人帽子

BSA wrote:
您可是明明白白的打算依著您的自由心證做出以下判決: [我們的法官完全不懂飛行力學, 所以他誤審 FBW 是應該的. 法官完全不懂醫學, 所以他誤審醫療糾紛是應該的. 法官完全不懂工程學, 所以他誤審設計失誤是應該的. 法官完全不懂商業程式設計, 所以他誤審零售批發系統造成的商業糾紛是應該的.]


我講那些例子是在說:世界上沒有人什麼都懂(你連話都不會聽,我真拿你沒辦法)
(所以法院會請專家鑑定,誰像你講得那麼不負責任?)
我說你也沒有什麼都知道,你承不承認?
就承認我講得對勒,
還在那裡顧左右而言他
承認別人講得對很難嗎?

上次給你的正妹照,你還沒跟我說哪個是16歲以下 哪個是16歲以上
你閃躲問題可是一流勒
你如果被告性侵害的話,因你的有罪推定邏輯,法官是可以判你有罪關十年的的
誰叫你 拒絕回答 又提不出 你不知道被害人未滿16歲的證據

還有阿
我舉的 程式設計官司 工程訴訟 醫療糾紛 大多是民事官司
民事官司是什麼你知道吧?跟有沒有罪根本無關,還無罪開釋勒
真有你的
YRIE wrote:
真是對不住大大了

我老是圍繞著感性面打轉
而您則是兜著判決文字敘述不肯放
我們的對話毫無交集 ...不打擾您了
您的部分論點我同意
但是這種判決結果我只能說很瞎...(恕刪)



這些法律人
玩法律文字不就是這樣子

就好像你是計程車司機超速闖紅燈違規
原因只是為了送車上有生命危險的急診病患到醫院就醫
結果途中被警察攔了下來
他硬是花了時間開了幾張紅單給你
當你解釋如是原因時
該警察卻淡淡的跟你說
"我完全依照交通條例告發開單給你
至於你車上有怎樣的急診病患, 關我屁事"

現實生活的警察 說不定還會幫你開道送到醫院
如果是這些法律人當警察

我看要自求多福了
監察院一定是對的嗎?未必吧
他只是官大學問大,仗著他可以彈劾公務員,法官是公務員,有這樣的權力對法官施壓而已
真的是對的喔?
王清峰之前也當過監委阿,為了救幾個死囚不被執行死刑,彈劾法官,他一定是對的嗎?

法院是中立的一方,是要負什麼舉證責任?
你原告/檢察官要告人家要被告被關到死,什麼東西都拿不出來,還要法官幫你蒐證,
你當法院是徵信社阿?
舉證不力只要怪法官就好了?

BSA wrote:
事實上, 法官濫用自由心證的情況由來已久. 但是監察院拖延到 92年1月16日方才公布「法官及檢察官辦案濫用自由心證情形之專案調查」. 我國法律制度一言以蔽之 :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唯獨法官: [自由心證之所在,即玄機之所在,亦為生死之所在.] 當被告必須舉證之時, 唯獨法官完全不必提出任何證據即可 [翻手為雲覆手為雨. 藉著自由心證把法律玩弄於股掌之間] 真所謂 [和尚打傘無法無天].
看不懂就說是玩文字遊戲,這種我看多了
你有疾病超速,現在警察會不開罰單還開道送你就醫,是近幾年法律教育作得成功
警察知道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有些情形可以權宜處理,
十年前你看警察會不會照開罰單?

隨便的藍 wrote:
這些法律人
玩法律文字不就是這樣子
klaw wrote:
監察院一定是對的嗎?...(恕刪)


所以你同不同意法官跟檢察官需要一個評鑑制度來監督, 評量績效?

這樓的後半幾乎都快變成你在主演了, 厲害厲害
看看這樓的主題跟現在的發展, 好像也已經搭不太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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