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公司是有所謂的授權限制條款,但並非每一個國家都承認,你若去日本買一套原版軟體,日本廠商巴不得你多買一些,哪還敢去找你的麻煩?說你有侵權行為?
這都是台灣代理商為了保護自己的代理線,去瞎掰出來的行為,Wii在台灣賣得買滿天飛,任天堂有來台灣抓過任何人嗎?你可知道宮崎駿的卡通,除了這幾年有同步在台上映的之外,包括有名的【天空之城】【龍貓】等等,都不受台灣的著作權保護,就是說你隨便Copy拿出去賣只要不打上宮崎駿的名號,誰都拿你沒轍!
關於這些我都是被告過的所以才懂,那還真是好笑的一個畫面,檢察官進然要求告訴人回去讀清楚台灣的著作權法再來提告!這裡輸入你要的文字
著作權法第 四 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
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
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
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
國享有著作權者。
不過我國加入WTO後,由於日本是WTO會員國,日本人之著作,於我國加入WTO時起,已取得在我國的著作權,但那也是在WTO之後的事情了,它雖然寫限制日本國內使用,但不見得台灣的法官就承認他所寫的內容是否侵犯到個人的自由權利,那是日文的解釋有問題,翻成中文應該是【日本國內專用版本】,不然還有哪個國家在用日文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