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騎樓是公產還是私產??

台北市不就是機車退出騎樓了嗎
騎樓是給行人走的
不是停車或是擺什麼展示家具
小吃攤桌倚的
kateshy wrote:
騎樓的每一個店家都任意把樓面架高
造成高低不平的差距
原本應該是行人可以很平順的行走逛街的騎樓
變成要不斷的爬樓梯上上下下
大家經過傳統市場應該也有這種感覺
...(恕刪)



請依下列規定檢舉,

市區道路條例
第 9 條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
應依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
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

前項地平面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
直轄市、縣 (市)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
指定路段編列預算,
或得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一重修。

第一項地平面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造成阻塞者,直轄市、縣 (市)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


台灣建築法規把私人土地拿出來給公眾使用,根本就違反台灣人的人性,
所以才會有這麼多的亂象,而且警察取締被罵,不取締也被罵。
解決之道:人行道應該由國有土地提供,而不是由私人土地提供。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argo12 wrote:
解決之道:人行道應該由國有土地提供,而不是由私人土地提供。


人行道本來就是國有(除非國家用既成道路來A地),您說的應該是騎樓


一個既成道路,政府都哭沒錢徵收,騎樓收歸國有?拿錢來收?
不要美其名的用稅賦減免來要求地主應該提供公眾使用,沒跟你要租金就不錯了還管這麼多?
那以後如果車子免牌照稅,政府說要歸國有就要讓?
如果不收所得稅,錢就是國家的? 有這樣的邏輯嗎?

政府就是這樣,偽‧大眾利益 行侵害私人權益之實
還有開放空間、人行道退縮
這些都是拿來換容積獎勵的
keeperv wrote:
人行道本來就是國有(除非國家用既成道路來A地),您說的應該是騎樓
一個既成道路,政府都哭沒錢徵收,騎樓收歸國有?拿錢來收?


我的意思是要給行人走的人行道要由公有地提供:馬路(公)-人行道(公)-建物(私);
現在是不設人行道,反倒要私有地給行人走:馬路(公)-建物(騎樓,私)。
很多人當然覺得吃虧,說什麼也要用回來。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如果換一個角度思考,興建騎樓式建築,是不是有好處?不然為何建商要興建騎樓式建築。

從建築法規看,如果未興建騎樓,房屋建築線就必須退縮至騎樓後方,前方要留為法定空地。即房屋不能緊臨馬路。而且騎樓的面積及上方的房間,不納入建蔽率計算,有的城市還可以部分不納入容積率計算。所以不建騎樓可使用的空間少很多。

從稅法法規上可以依其所符合的規定從全部減免土地稅至部分減免土地稅。

很多人認為騎樓不能任意使用覺得吃虧,說什麼也要用回來。或說政府以大眾利益為藉口 行侵害私人權益之實。但事實上真的有很吃虧嗎?想一想如果騎樓上面的房間全部不見,要往上蓋樓層,卻受限建築高度時,無法使用到最大容積率時,騎樓無異是一個解決方法。

個人淺見,請多包涵。
全世界有法規明文規定要設騎樓(亭子腳)的有哪些

1589 wrote:
從建築法規看,如果未興建騎樓,房屋建築線就必須退縮至騎樓後方,前方要留為法定空地。

[法定空地] 本身之立法依據為何 ? 一個已經付錢買斷, 上糧納稅的私產有什麼道理必須閑置在那裡 ? 如果哪天財政部有樣學樣, 依法炮製出金融法規, 規定不論公司或個人財產必須依照容積率, 保留 40% 為法定閑置資產以提高公眾利益%$#!@......OOXX. 如果未保留法定閑置資產, 那麼就一律以 40% 的稅率課征營業稅, 所得稅 . 已經納稅的存款利息還得重複納稅 .... 不要認為這是杞人憂天, 危言聳聽, 回去讀一下近代史中 [金圓券] 的故事就知道此言不虛 , 歷史真的會一再重演 . (http://zh.wikipedia.org/wiki/法幣 http://zh.wikipedia.org/wiki/金圆券 http://blog.dwnews.com/?p=51107 http://tw.myblog.yahoo.com/u2dh/article?mid=1440&prev=1483&next=1710&page=1 )

問題是當一個法律會藉著主張 [提高公眾利益] 侵犯到已經付錢買斷的個人私產 -- [損傷個人利益] , 這條法律本身已經違法 ! 其理由很簡單 -- 必須捐地捐錢的 [個人] 屬不屬於 [公眾] 的一部份 ? 如果 [個人] 屬於 [公眾] 的一部份 , 那麼打著提高 [公眾利益] 而要求個人必須捐地捐錢的 [法定空地], [法定閑置資產] 條款實際上是 [損害一部份公眾的利益] . 這不就和命題的基礎 [提高公眾利益] 背道而馳, 自相矛盾了嗎 ?

反過來講, 如果 [個人] 不屬於 [公眾] 的一部份 , 那麼打著 [提高公眾利益] 而要求個人必須捐地捐錢的 [法定空地], [法定閑置資產] 條款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合法的 . 但是這又引發出一個更基本的問題 -- 如果 [個人] 不屬於 [公眾] 的一部份 , 那麼大法官所解釋的提高 [公眾利益] 究竟是什麼 ? 難道是太陽王路易十四所言 [朕即國家] , 還是秦皇漢武 [我說的就是法律, 我說的才算數] !

結論 : 根據以上推論得證出 [法定空地] 條款本身違法, 此命題本身有邏輯謬誤 , 命題不成立 .

說到這個,就是我痛恨三重的理由之一
三重絕大多數的騎樓都被擋住
不是用來停車就是放雜物
更狠的用板子封死不給你過
沒事絕不踏足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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