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魂守衛 wrote:
又A女經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精神鑑定,認A女
全量表智商是40,語文智商41,作業智商42,符合中度智
能障礙之標準,屬於「可訓練的」,在適當特殊教育下,
協助獲得職業與社交技巧,使其在成年後,可在庇護機構
中獲得工作,從事非技術或部分技術工作,但須嚴密監督
與指導, A女可能因為智能障礙,對於性行為理解不足而
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等情,此有該財團院99年6月8日
精專醫字第895號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可佐(本院卷三第42
頁),足見 A女僅因智能障礙而容易受到利誘或脅迫,並
未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恕刪)
可能, 容易, 請看清楚, 該證明書證明的是該A女的身心狀態, 並非指該個案發生當時A女的特定情形.
而最後一句再看看,
不能或不知, 是起訴法條的構成要件, 未達構成要件, 當然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