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ing wrote:
請問懂法律的鄉民2分...(恕刪)
用膝蓋想就知道了!!
請問
你有膝蓋嗎??
whahaha wrote:
看到樓上不少人的回應,完全誤解「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遺棄罪有293條的「無義務者之遺棄罪」和294條的「義務者之遺棄罪」
前者針對無義務人,後者針對義務人
所以後者刑罰重於前者
以這案例,如果老翁很明顯無力自救及有生命危險之虞,不出手相救或拿雞排看熱鬧,都犯了第293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但如果老翁有自救能力及看似無生命危險之虞,就不構成積極犯罪不適用293條...(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