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跌倒2分鐘 沒人理遭輾斃 2分鐘數十人犯了遺棄罪

請問懂法律的鄉民

2分鐘這數十人到上百人是否有犯遺棄罪之嫌

五年以下比過失致人於死者還重

這種遺棄致人於死罪會主動偵查嗎?

這個罪比擋救護車重多了


文章關鍵字
沒有犯遺棄罪.
因為法律沒有規定你一定要救人.
只要不是故意把人扔去別人很難發現的地方就不算遺棄.

kanting wrote:
請問懂法律的鄉民2分...(恕刪)

問題是先前有熱心民眾幫助受傷傷者到醫院
確被當做犯人對待
那又該如何自處


這類的不作為犯罪需要有危險前行為才具保證人地位,也才有可能成立犯罪.

如過這些人犯了遺棄罪,那看新聞得知消息的數萬人的怎麼算.

以上純粹個人觀點,我不是念法律的.
先去把法律條文看清楚
再問吧
哪來的 遺棄罪 問題
是不是每一個人看到 "遺棄" 兩字
就自己解釋了


某大律師事務所的問與答

見到路邊不熟識之人昏倒不救,是否構成遺棄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無義務之遺棄罪其「遺棄行為」乃謂,積極地將無自救能力之人移至他處使其無法獲得救助,不包含消極地離去無自救能力人所在之地,依目前之通說,無義務遺棄罪之消極性離去之遺棄行為尚未達到可罰性之程度,易言之,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無義務之遺棄罪。
293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麼看都是有犯遺棄致人於死


ltu6323 wrote:
先去把法律條文看清楚...(恕刪)


路邊和馬路中間不太一樣吧?

kanting wrote:
路邊和馬路中間不太一...(恕刪)


你要看清楚的是:

藍色的字
kanting wrote:
請問懂法律的鄉民

2分鐘這數十人到上百人是否有犯遺棄罪之嫌

kanting wrote:
293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麼看都是有犯遺棄致人於死

心理已有定見何必多此一問
講了你不聽
聽了你也不信
三不原則:不主動,不拒絕,不負責。
如果我有333萬的話 我就去扶
這話題在ptt吵翻了
大多數人選擇明哲保身 以免惹禍上身
例如有人曾經救過人居然被栽贓 甚至家屬說 如果不是你撞的話 你怎麼會去救
說不定好心報案卻被被當成嫌疑犯也說不定

我以前老師也說過 看到車禍絕不要靠近
因為他曾經在現場幫忙救人 卻被說是肇事者
別說台灣人越來越冷漠 因為很多人甚至法律扼殺你我的善心

第一次看到不救人 也有罪可罰 果然是x島
Ghost Island is not an accident
kanting wrote:
請問懂法律的鄉民2分...(恕刪)
吾日三省吾身:高乎?富乎?帥乎?否,砍掉重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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