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plaza wrote:我重點是在三成的報酬上面跟侵佔罪有什麼關係我說火車頭 你說什麼樓? 此法條之所以定1/3(不是3成)這麼高,就是讓拾獲者能將物品交出來。不要因為一時的貪念犯了"侵占罪"懂嗎?
皮很丘 wrote:此法條之所以定1/3...(恕刪) 所以沒有那1/3的規定大家就不知道犯了侵占罪?有了那1/3的規定才知道不歸還會犯了侵占罪?所以趕快歸還?順便賺一筆?侵占罪跟1/3是兩碼子事歸還就沒氾侵占罪不歸還就犯侵占罪很簡單啊但跟1/3報酬有啥關係應該宣導不歸還是犯侵占罪加強法律面與道德面宣傳而不是用1/3報酬來規定這只會弄巧成拙基本道德不應該被利益所扭曲
newplaza wrote:所以沒有那1/3的規...(恕刪) 你在瞎扯什麼??我前面說過處理侵占罪比尋找失物麻煩..浪費資源更大..你知道什麼叫"見警率"嗎?為什麼警察要定時與不定時巡邏?主要目的不是隨時能抓到罪犯,而是能預防犯罪!!"預防犯罪"懂嗎?訂這個規定能讓百姓好好保管自己的物品,不要遺失造成貪心的人犯下侵佔之罪!若加強法律面與道德觀念有用,就不會有神棍與詐騙集團出現了..
皮很丘 wrote:你在瞎扯什麼??我前...(恕刪) "訂這個規定能讓百姓好好保管自己的物品,不要遺失造成貪心的人犯下侵佔之罪!"偉大!!原來他有這麼大的功效!!我從來不知道 你說了我才知道大家是因為這樣所以特別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嗎?預防犯罪 不是要宣傳拾獲物品不歸還會犯侵占罪嗎?或是加強刑責 跺一根手指頭!原來預防犯罪要用利誘 好偉大的法律!!!利誘通常是用在檢舉犯罪而不是預防犯罪吧
mhhuang wrote:而貪圖利益的人不會因為30%放棄100%這部分我覺得一般人應該還是會有良心譴責的成分在...(恕刪) 人性會在「遺失物價值」、「侵占遺失物罪」(刑法337)間衡量。你看到路上一隻遺失的0元手機,有可能不理它,最多是把它撿起來送到警察局而沒有任何感覺。當你撿到100萬的時候,你就會在「刑法/吞掉」間掙扎了。如果你有機會合法拿到30萬,會不會冒著受刑法處罰的危險吞掉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