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今天(11-08 )三讀通過賴文莉條款,加重酒駕者罰責

本來酒駕就是處罰窮人阿~有錢人繳錢了事~沒錢的就被拘役或有期徒刑

除非酒駕被抓到一定要科有期徒刑以上的刑責(有錢人最怕被關,失去自由)

否則會去把酒言歡的,有一大部分都是生活過的還不錯的吧~

又說到,如果酒駕致人於死,最高刑度7年說真的太少

個人認為酒駕致人於死應該比照故意殺人罪辦裡(因為這跟故意殺人沒啥兩樣阿)

這樣保證沒人敢酒駕上路~

koomancheng wrote:
這種消極的態度,我覺...(恕刪)


要是針對改進的不夠來討論.那也就算了

這樣也叫消極.你也幫幫忙
你最厲害.你去做吧

到時候你就知道
不做的時候.被別人罵說都不做事
做了以後.又被罵說老百姓被撞到.怎麼都不做

這樣是什麼滋味了

不曉得你在無力什麼

要是你這樣就無力.那做的人是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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