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賴文莉條款」:刑法185條之3修正案加重酒駕者罰責,未來酒後駕車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罰金;酒駕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但.............誰是賴文莉???Faco.B wrote:http://www...(恕刪)原來是遭到酒駕男子撞擊左腳傷重截肢的女消防員謝謝香酥雞 巴比Q wrote:連賴文莉是誰都不知道,那還發什麼文?...(恕刪)
您撥的號碼是空號 wrote:就只是因為撞到得是一...(恕刪) Welcome to TAIWAN!!依照類推法,如果今天撞到交通部長的小孩? 2年->20年?副總統的小孩? 2年->40年?總統的小孩? 2年->60年?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的小市民? 2年->緩刑
不管是為了什麼理由改的..有改進就好了每個改革改進總有個因由吧.改了總比沒改好如果為了這個因由來反對吧.那不就都不用改了如果今天不改.那下次撞到某某某的時候再來改那大家是不是又要跳出來說"為什麼要因為他改" "Welcome to Taiwan" ?不改.網民要說不知民間疾苦.官僚.恐龍法律.不知道改革改了.卻又在那邊說風涼話怎樣都不對.動輒得咎有本事.自己去坐那個位置吧
tiger3456 wrote:都是最高刑期,那法官...(恕刪) 不是不是,未來只要酒醉被抓到不管有沒有出事先吃一張2萬大洋罰單加上2年有期徒刑,這樣就沒辦法緩刑了,不過兩年我真的覺得太少了,最起碼讓他關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