桔次郎 wrote:不好意思,您的引言讓我想到另外一個類似的問題。記得之前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未來警察不得採取偷拍方式取證。警察躲在容易闖紅燈的路段進行偷拍。照理說跟一般民眾偷拍照檢舉違規一樣呀。不過就是被否決了。到底是基於何種理由,為什麼呢? 你是說立委否決了警察不得偷拍這一條嗎?違規就是違規而且拍照舉證,違規就是告發阿現在很多新聞台會從youtobe上找一些民眾行車紀錄器拍的車輛違規畫面當新聞播像某些危險駕車行為,新聞播出後,警方不也是找車主來詢問或告發嗎如果提供給警方,人事時地物全部俱全的話一樣逕行舉發阿..民眾拍的照片或影片提供給警方一樣可以由警察來告發阿看不太懂問題...只能這樣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