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只是保障他能受到合理合法的審判
律師倫理規範(來自律師公會)
跟大家分享其中一部分,
第8條
律師執行職務,應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
第13條
律師不得以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損律師尊嚴與信譽之方法受理業務。
第20條
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
第23條
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
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
第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師不得接受當事人之委任;已委任者,應終止之:
一、律師明知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提出防禦、或在訴訟中為主張之目的僅在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
二、律師明知其受任或繼續受任將違反本規範。
三、律師之身心狀況使其難以有效執行職務。
律師終止與當事人間之委任關係時,應採取合理步驟,以防止當事人之權益遭受損害,並應返還不相當部分之報酬。
第39條
律師就受任事件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時不得故為詆譭、中傷或其他有損相對人之不當行為。
全文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5%BE%8B%E5%B8%AB%E5%80%AB%E7%90%86%E8%A6%8F%E7%AF%84.htm
律師接這種案件也沒啥大不了 只是因為外界壓力就不接了那真的很不應該 每個人都請律師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