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物品有造成毀謗或妨礙名譽?

應該要加一條如果告人的判敗訴

先罰個一百萬再說

不然一堆思路不清晰加上思維很模糊的人在那浪費國家資源

浪費我的稅金
我愛單車 wrote:
這樣也能扯台??...(恕刪)

雖說想告就告完全合乎法律
但是很多台灣人把自己的人權無限上綱了
就因為在法律上站的住腳,有或者只是嚇唬嚇唬人罷了
他們都忘了法律的背後本意

都沒以身作則了還講道理...

本意就是叫人不要出口罵人, 教壞小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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