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C79 wrote:
如果借據上白紙黑字寫明了,雙方合意以XXXX金額借款,並且借款人名下之不動產同意設定抵押第一順位為XXX(樓主父親).....(這個相信樓主父親會要求去辦理抵押設定,一定抵押設定了,跑也跑不了)
這樣法官基本上會認定即由雙方相對關係人合意定下約定,借貸關係成立。
即債務人有義務履行合意約定之內容。
其實不只樓主好奇,我也很好奇「第一順位抵押權」要怎麼設定?
可能我孤陋寡聞,只曉得抵押權是擔保物權,依設定先後定受償優先順序。
最多只看過兩個以上的多數抵押權人間,可以約定順位的讓與。
你說的「與債務人約定抵押權順位」這種方式,我還真的沒聽過...
如果那個不動產已經有其他抵押權了,不知道這樣約定的效力為何?願聞其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