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dogg0916 wrote:其實不要有這20萬.其實不要有這20萬免開的條款一視同仁,全部都開發票..(恕刪) 正確。本該如此 而且才能更好管理 衛生與稅收 目前的制度 比較像是舊時代的產物 來自左岸的做法
這就是台灣的稅務公平性與發票制度早該徹底檢討.在國外, 很多國家商店根本是依照政府核定的營業量來繳稅的,所以不用逐一開發票以稽核.(就類似台灣國稅局在查那些未開發票名店的方式,定期派員觀察你這家店營業量大概多少,核算你該繳多少營業稅).這樣有什麼好處?!對於店家來說, 不一定要裝POS系統或是手寫發票到快瘋了.對於消費者來說, 繳錢, 取餐/貨 走人, 不用等列印或是手寫發票, 既耗時也不環保.長年下來發票制度已經證明是個失敗的制度,因為賺很大的店家依然以"小吃店"名義營業, 每單都數千元的,然後跟你說小本經營恕不提供發票不接受刷卡.反倒是那種手搖飲料店被逼著去裝POS機開發票,動輒因為漏開發票被罰停業幾天.
Hans Cheng wrote:這就是台灣的稅務公...(恕刪) 說得好,方法有很多種,重點在於執行效率與公平性!個人覺得政府與立法院在推動轉型正義之時,也應該多放點心力在"稅收正義"才是,而不是只靠我們這些收入被政府完全掌握的人身上,對嗎?
shortman wrote:高鐵上買東西都可以...(恕刪) 非常同意!政府可以免費贈送或租給攤販(含耗材),費用很快就可從稅收賺回來了,我相信各位政府的"股東"(誠實納稅人)應該沒人會反對吧?或是從被抓到不配合者的罰款來補貼也可以!
來聊 wrote:我常買的自助餐,便...(恕刪) 請問他們有貼"免用統一發票"的黃色貼紙嗎?前面有貼過,根據我們稅法,對統一發票這東西的解讀是這幾種店家還要有一定的能力與條件,才有"資格"開統一發票,依我看來,法規寫成這樣實在有夠模糊===========================================================================================================根據一般認定,只要店家每月銷售額未達到20萬元,則可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而台北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定,只要是「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則就算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免開立統一發票。依照財政部2000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規定,營業性質特殊的業者包括: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即使這些店家銷售額達到20萬元,依然可以免用統一發票。不過依照財政部2012年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若以上店家出現下列5項現象,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