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針對公司是否會把此盈虧算在你頭上先考量單子別簽,既然你人不在,那你又何須補簽此單公司會這樣做表示有人想把這條算在你頭上,所以才會對你開出交換條件簽了對你會很不利,就算你領到剩下的薪資,後來又控告你豈不是吃虧你不簽公司也沒輒,就算要告你也提不出佐證若真的公司不肯讓步,那真的只好走上法律一途了不過以你這樣的狀況絕對勝算的,只要適時說不然法院見相信公司沒絕對把握不敢攪這筆渾水的
小弟淺見:1. 那張單子千萬別簽,簽了代表盤點缺東西你也有嫌疑,到時候挨告你是被告,不簽沒你的事,盤點又不是你點,事發當時你也不在公司,要告你偷竊也要舉證,不然反告他誣告。2. 薪資問題,前面大大說過了,直接找出轉帳記錄、勞保記錄,啥都賴不掉,就算是發現金,也要有「收據」而且是你簽名的收據,否則就是他沒給你錢,欠債還錢,那還有什麼好說。3. 他要以不簽就不發薪水為由,那又多犯一條,找勞保局就一定可以要回來囉~
第一步,去郵局發存證信函給總公司,請求於一定時間(如十日)內給付積欠的薪資及遲延利息(由原定發薪日次日起算,年息百分之五)第二步,確認對方收到十日後仍未給付,向總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給總公司.(1)如果對方未於法定期間內異議,則請求法院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就可以對於公司的 財產聲請強制執行(2)如果對方於法定期間內合法異議,視為起訴,但為僱傭契約所生的問題,或者是因為金額未超過十萬元,因此要先經法院強制調解,調解不成才會進入小額訴訟程序,原告要先補繳裁判費.如果不想先發支付命令,參考(2)的說明,可以先向法院聲請調解.但建議還是要先發存證信函那張什麼庫存盤點單的,當然是不要簽啦.
那個單子真的是不要簽因為你沒參與盤點所以你根本沒有簽的必要至於薪資的部分只要你能夠提出對方為給付薪資的證明就可以去進行調解了而且調解的部分可以先去地方的調解委員會(在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真的破裂後才去法院進行下一步的動作因為他沒給付薪資是事實所以只要你能夠拿出薪資為給付的證明就可以了那在盤點的部分的話因為你可以提出你當時不在國內的證明以護照或是出入境的紀錄證明你當時不在國內這樣更可以對於對方要求你要簽下那張證明的要求顯得沒有正當的理由因為並沒有道理要你對你並未經手的盤點單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