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不能用電腦替代法官阿
現在的司法思維是:寧可放過一百個,不要錯殺一個,
(美國辛普森案,大家都覺得是辛普森殺的,但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只好放人)
以前警總時代是寧可錯殺一百個,也不要放過一個
但那樣的態度對人民(包括你我)權益危險性過大,
以前李司科搶銀行,警察接獲密報抓到一個計程車司機王迎先,刑求痛打後他承認是他殺的,
現場模擬過程中王迎先跳河自殺,後來才知道是抓錯人,
這是取捨問題,就是:你要什麼樣的司法制度
(寧可錯殺一百個,也不要放過一個,人人有可能被冤枉成為罪犯;
還是寧可放過一百個,不要錯殺一個,惡徒可能逍遙法外)
你也許期待有死亡筆記本那樣的正義(遇到惡人就把他寫死),
但那是電影(萬一真有這個本子,有沒有可能殺錯人?持有者看新聞報導說王迎先搶銀行,沒查清楚就把他寫死了),
現實世界沒有絕對的正義這回事,
你不能一方面享受著司法制度"寧可放過一百個,不要錯殺一個"的好處(冤獄的機會降低)
另一方面大罵司法制度為何不"寧可錯殺一百個,也不要放過一個"~
BSA wrote:
什麼是法律? 法律能做到像數學的 1+1=2 一樣精確無誤嗎? 一兩千年之前 1+1=2, 一兩千年之後 1+1=2, 拿到火星上還是 1+1=2 . 如果法律無法做到這點, 法官僅憑著毫無證據持的自由心證就定奪刑期 (e.g. 性侵女童竟輕判 網友發起街頭抗議) 難道不應該被拿出來攤在陽光底下檢視嗎? 您的意思不就是: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除了法官以外!] 法院既然不是徵信社, 法官既然沒有把握犯罪者累犯不改的惡習, 那麼法官率性輕判放縱累犯繼續為惡 .... 難道這就值得讚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