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魚的畫法不就是那樣-->我們說的是抄襲,比 蔣友柏沒種,蔣直嗆 沒抄就是沒抄,不會賠。官司輸要出去。那以後什麼剪影、動物都要小心,避免被告---->不必小心,永遠不可能,幾率低到,你可以去等待千萬年一次的大滅絕。 而且 不會再有人"抄襲" 了,因為 大家掃完圖後都會,屁股扭扭再出門了Safe。不就是把貝茲曲線多拉二下嘛,二下不行,拉三下嘛。(奇怪,稍有不同就比較醜也,真奧妙,難怪學妹要畫一年)那種設計一點創意水平都沒有---→畢展海報沒水平,那收幾百萬,讓人家喜餅生意倒了,倒有水平了?蔣友柏:要掃除要掃除 台灣搞創意的 "阻塞 、阻礙"---->到底誰是才是阻礙啊?藐視創意啊,好神公仔呢?學生前的呢?說金魚抄的不爽,魚沒創意。好神公仔創意很稀有了吧?抄的爽了吧,樣子差很多,告不到我啦,哈哈。就某方面而言 蔣友柏還是真小人,有Guts,那些網友呢?--->一副我就是沒抄,有創意, 同學,誰抄你呀?沒創意的畢展,還敢說學長抄你的,要500萬,回家吃自已吧,老子沒那麼多錢。要錢我就走人,老子多的是錢。反正法官2次都判女學生敗訴,哈哈,再來就換我反擊你這創意的阻礙了,我要1000萬你爸爸跟你家小金魚店就等著倒吧,我還要跟你開記者會,要你向學長本人道歉。(真諷刺)重點: 不過就是隻小金魚,提到2009年中前的神明公仔,全自動消音…
長達40頁的文章 看不完 也沒必要看完~大概20頁以後就鬼擋牆了 講的東西都一樣~...(這算不算抄襲.....)一堆美工的都出來發聲了 我做電工的也來砲依下吧~抄不抄襲我不知道也說不出一堆理論~如果以一個路人甲的觀點來看 第一眼看到這2張圖擺一起~我可能連"很像"的想法都不會有 就是2隻魚嘛~很普通的圖案阿~感覺很多畫裡都能看到類似的東西~這只能說明 2個作者都沒什麼原創性~只不過其中一個能把普通的東西當作商品來賣~另一個就只能當畢業作品~還有 女同學說她有先上網查過才告~如果這是她嘔心瀝血的創作 她為什麼要上網查阿~她一定也知道 這類型的圖案太普遍了 所以她要確認一下~如果這樣都能告贏 拿到500萬~那我也別做什麼電工了 我畫一張圖 把圈圈叉叉三角形跟12生肖全塞依張圖裡~那我下輩子就不愁吃穿了~..............我好像也鬼擋牆了 上面的話 前面好像也出現過........不要告我阿!!!!!
yueh_kuan wrote:但如果今天這隻金魚造型, 已經是國際知名Logo, 或者是畫的像"尼莫"就可以認定澄果抄襲........(恕刪) 所以我一直說,這是法律實務上的問題,不是這隻魚的問題....在陳小姐那方,只要證明澄果在發表前看到她的展出作品,那他就先贏一個點了!!!
一直以來都沒看到有人貼出法條小弟多事節錄部分與事件相關法條供各位參考以下落落長,不想傷眼的請跳過...以下各法條節錄自全國法規資料庫連結在此名 稱 著作權法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2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第 二 章 著作第 5 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一○、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第 6 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第 一 節 通則第 10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10-1 條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第 41 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第 57 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第 四 章 製版權第 79 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s.個人節錄之法條若無完全與時事相關連請見諒...若有錯字還請見諒
專業的網友,可以告訴我們,為什麼 橙果 的金魚 尾巴是尖的嘛,向量掃圖後的貝茲曲線,尾巴是幾次方的?讓人奇怪的是,為什麼只要多拉2下,學長都不肯?這就是設計者的堅持了 (對美感的堅持)寧願離職走人(他是何時離職的?),也不願作出比較沒有美感的東西。這時他心中對美感的潔僻,戰勝了他心中的道德感,甚至說即便因此死亡,也不願再對金魚的曲線有再多的妥協。這就是簡單的剪影似的金魚,抄襲者為何不願去改一點點,這不只是金魚而已,也就是橙果學長那晚為何原稿要瘋狂的畫數十條金魚,最後卻幾乎一樣的原因了。而女學生也出了草稿,與同學作證,女同學確實經常在畫金魚長達一年,以求得最完美的20條曲線組合。對美感的堅持,潔僻,不是我們這些非專業的人能了解的。真的專業網友大都知道這是抄的,尤其是蔣友柏及橙果學長自已。(有些網友偽稱 我從事設計多年… 如果這樣(抄)都不行,那以後抄不改多一點,都會 …毛毛的)
我非我 wrote:那我也別做什麼電工了 我畫一張圖 把圈圈叉叉三角形跟12生肖全塞依張圖裡...(恕刪) 那這就是你的設計了! 而且你有公開發表的話, 別人只要跟你一樣而且有商業行為, 你真的下輩子不愁吃穿了.奇怪現在的人是怎麼了. 覺得專業的人講話是放屁就對了?
爬完40幾樓,發現01真是臥虎藏龍,其實這一件的爭點很簡單:1、告訴人陳同學所畫的出目金是否具原創性,而為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2、若告訴人所畫之出目金為著作權保護之客體,被告所畫之琉金是否係重製告訴人所畫之出目金?如果第1點是否定的話,那就算完全重製也非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第1點肯定的話,則被告是否係完全重製,各有觀點,有的說有,有的說沒有,只能取決法官的自由心證了,不過自由心證也不是自由到隨便法官睜眼說瞎話,也要在判決中說出個理由來,所以大夥兒在這邊無妨閒聊閒聊,等法官給大夥兒一個答案,也算是法律教育吧。
看了這麼多的回文爭論,小弟自己的想法是:1. 第一眼看到,覺得幾乎就是copy的2. 但是有網友提出,金魚剪影不都幾乎長成這樣,似乎也有到哩,所以能不能告贏也難說在此,小弟想提出個人一個好奇點: 如果今天橙果那位設計師真的因為看到原告的圖而意圖模仿或copy,難道他都沒想過不能搞的這麼像嗎? 小弟的意思是說,很多網友提出,這兩隻金魚的大小比例彎曲角度等等都"驚人的"相似,但如果今天我是橙果設計師,我會那麼笨的幾乎照抄嗎? 我不是業界的人,我都知道要避嫌,我一定想辦法作大幅度的修正才對呀? 如果他是懶的改,那乾脆直接原圖放上去就好了,何必再花時間小修? 既然修就要大修呀......以上,小弟只是感到好奇,或許其中有專業的因素在裡面,不知哪為達人可以幫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