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lf3wolf3 wrote:
呵呵...看來 你是...(恕刪)
是阿~是他們權利阿~只是沒人支持請問那樣的權利誰會尊重誰會相信?
簡單一點~就是以精神病患的角度看世界才會造成今日的廢死聯盟~(別人都不正常~只有他們正常)
所以呢~他們的存在只會更顯得死刑在台灣的重要~你說是吧
wolf3wolf3 wrote:
三審定讞是沒錯......(恕刪)
soscoco wrote:
狼大~如果你是在針對程序上的正義~那可能吵一百年也吵不完~
法律是死的~基本上廢死團體已經無任何正義可言~如果是針對程序正義~我想這個集團也可以解散了~~
soscoco wrote:
所以說~你選哪邊呢?還是說你想要改善這種廉價的程序正義呢?
沒辦法~之前有那些問題其實是一些位居權重的理想家搞出來的~
不過這樣也好~這樣突顯出台灣目前根本不適合廢死~而且在1.2十年內都不可能~
wolf3wolf3 wrote:
如同你說的 法律是死..
前提是 配套 就是 在我的認為是
"完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監所自給自足"和"廣義的司法改革"....
.......(恕刪)
JasonQ wrote:
個人認為, "釋憲"只是拖延程序的手段...因為:
1. 警察可不可以開槍打罪犯?
2. 軍人可不可以開槍打敵人?
3. 過往槍決的犯人是否要國賠?
光這三點, 就無法自圓其說 --> 廢死團體要如何讓"政府沒有權力剝奪人民生命"來成立?
JasonQ wrote:
所以回到前面的討論, 廢死聯盟之所以不斷爭論以 死刑執行要點 與 馬總統所簽過的公約 來做詭辯, 只是為了拖延, 為了成就自己, 為了從中牟利....
JasonQ wrote:
社會大眾提供了眾多的資源, 讓那些廢死聯盟的成員有知識, 有判斷能力, 有影響眾人的能力, 結果他們濫用這些資源, 把所學用在詭辯, 用謬論來誤導人民 --> 在某些程度與角度上, 與罪犯的作為相當....
JasonQ wrote:
民主社會應該要容納更多的言論方向, 這點毋庸置疑, 但是, 受保障的自由言論不代表你有權力違法並忽視其他更多數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