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官到底怎麼了 是不是該作智力測驗了 都在風頭上了 還來個烏龍判例

基本上這種問題(理工 > 文組 ?)沒有意義
因為那是pool的問題
你把a pool 最優秀者(臺大醫科 臺大電機)與 b pool最優秀者(臺大法律) 比較,
認定a pool 最優秀者(臺大醫科 臺大電機)>b pool最優秀者(臺大法律)
所以a pool > b pool
因為自己是a pool, 所以比 b pool 的所有人(包括 b pool 最優秀的人)都優秀,
這是一種錯覺

舉例言之,
Michael Jordan打籃球,全世界最厲害,
NBA也是黑人居多,像Larry Bird那樣的白人畢竟是少數,也打不過喬丹
所以有人就推論:a pool(黑人) > b pool(白人)
進而推論:隨便一個黑人打籃球都可以贏過Larry Bird
某個黑人自以為是屬於a pool,因此心裡很爽,有優越感~

事實是這樣嗎?
不過喔,錯覺可以讓人神清氣爽開心,也算有正面效應哩
CUBE0125 wrote:
不用跟某人浪費唇舌了~

我先前用"不分組都考一樣的學測成績"就足以反駁其謬論
台大法律要70級分且五科均頂標
(自然組學生若考數學、自然兩科考不到"頂標" 在某人眼裡不知道還能不能算"理工人"?)
比入學門檻或考試難度
台大法律的確是比不上台大醫學
但要比台大電機或其他理工科系絕對不會比較簡單
台大電機到底哪裡"遠遠超過"台大法律?
該不會某人大學聯考的時代 台大法律還不是社會組第一志願吧?
那年代有點久遠了
也該更新一下資訊吧~(笑)

只是
某人只會堅信"他所看到的"反覆跳針
對於"別人看到不一樣的"質疑則一律視而不見
這種選擇性回覆討論的筆戰手法看多了啦~
反正嘴砲無敵嘛XD

有理!
和某類傻蛋級的草包哈啦,
的確是浪費時間,又有害身心!




CUBE0125 wrote:
我先前用"不分組都考一樣的學測成績"就足以反駁其謬論
台大法律要70級分且五科均頂標...(恕刪)



喔 喔 這樣的証明方式好簡潔有力呀 , 謝謝大大回覆

早知道 就不要魯班門前弄斧啦 XD
klaw wrote:
基本上這種問題(理工 > 文組 ?)沒有意義
因為那是pool的問題
你把a pool 最優秀者(臺大醫科 臺大電機)與 b pool最優秀者(臺大法律) 比較,
認定a pool 最優秀者(臺大醫科 臺大電機)>b pool最優秀者(臺大法律)
所以a pool > b pool
因為自己是a pool, 所以比 b pool 的所有人(包括 b pool 最優秀的人)都優秀,
這是一種錯覺

舉例言之,
Michael Jordan打籃球,全世界最厲害,
NBA也是黑人居多,像Larry Bird那樣的白人畢竟是少數,也打不過喬丹
所以有人就推論:a pool(黑人) > b pool(白人)
進而推論:隨便一個黑人打籃球都可以贏過Larry Bird
某個黑人自以為是屬於a pool,因此心裡很爽,有優越感~

事實是這樣嗎?
不過喔,錯覺可以讓人神清氣爽開心,也算有正面效應哩

自說自話!
真的是自我感覺良好!

K LAW.......
看到一個又一個的理工人考上司法官,
法律人竟然還有臉活下去?
羞恥心?
公路車ing wrote:
喔 喔 這樣的証明方式好簡潔有力呀 , 謝謝大大回覆

早知道 就不要魯班門前弄斧啦 XD

物以類聚!
gofy6848 wrote:
物以類聚!...(恕刪)


是呀!! 非常認同大大的回覆,還好我跟大大不同類 !! 三人行必我師焉! 大大是我第2類型的老師呢!! 我很感謝

至於能不能跟 KLAW 及 CUBE0125 相同 , 我想還有很多努力的空間
klaw wrote:
那是他們的意見,他們有看過判決原文嗎?搞不好連判決都沒看過,那嘴泡什麼?
有看過卷宗有進行審理的是法官,不是這些人,也不是你,
你提的有罪推定原則也不是現在台灣的法律,只有你自己在用而已~...(恕刪)


判決原文?!~

判決原文只看到法官一直在證明花蓮七匹狼事件中的A女雖然智識能力不足,但是對於性交這檔子事卻是知道而且明瞭的...

只是不知道了解性交是什麼懂不懂得性自主權益不是幾百塊錢就能打發的這之間有什麼關係?

吾等非法界 "專業人士" 著實難以釐清這之間的邏輯關係啊......


奇怪咧...

這棟樓好像已經歪掉了,變成理工組社會組之爭了哩...
我已經講過哩
這是經濟誘因問題
理工收入低,法律人收入高,
會想來考律師司法官,我們法律人很歡迎阿
人往高處爬嘛~

你想用pool方式提高自己的優越感是你的事情(我認為那是錯覺)
就跟上面講的一個黑人想像自己屬於a pool(黑人)就等於可以打敗Larry Bird(b pool裡最優秀的人)一樣,
我認為喔,這世界很現實,行不行是看個人不是看pool,
就算是a pool(理工)也有很厲害的也有混得很差的,
你要奚落b pool(文組)的人,也不是不行,
但你不會因此變得比較優秀,或是變得跟你講的那幾個考上司法官的人一樣優秀~
(一個黑人不會因為舉一個喬丹的例子打嘴砲,就因此打籃球可以打贏Larry Bird)

gofy6848 wrote:
K LAW.......
看到一個又一個的理工人考上司法官,
法律人竟然還有臉活下去?
羞恥心?
你的意思是說:
了解性交意義=/=懂得性自主權益不是幾百塊就可以打發的?
以你這種想法來檢視,
那任何與酒店女子或援交女性交的,都會成立強制性交罪哩
你的想法會導出這樣奇怪的結論哩


Shuuta wrote:
判決原文只看到法官一直在證明花蓮七匹狼事件中的A女雖然智識能力不足,但是對於性交這檔子事卻是知道而且明瞭的...

只是不知道了解性交是什麼跟懂不懂得性自主權益不是幾百塊錢就能打發的這之間有什麼關係?

吾等非法界 "專業人士" 著實難以釐清這之間的邏輯關係啊......
klaw wrote:
你的意思是說:了解性...(恕刪)


截選你之前的回覆,回覆另一各網友

1. 性侵 VS 性交 是不同的

2. 性侵有罪 , 性交不一定

3. 智能等於6歲不代表身體也6歲 ( 與前者性交無罪 後者有罪 )

4. 智能不足者也是有人權的 ( 也能享有性自主權 )

5. 被騙上床(自願)是否有罪?


總和來說 , 花錢與花言巧語騙女人上床應該有罪嗎? 如果有 .... 嗯嗯
如果沒有.... 把對象換成智能不足的女孩子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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