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死刑的議題,請各位集中於此討論

wolf3wolf3 wrote: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恕刪)


這個只是SOP 連普通法都不是

還有 後法優於前法的 論點在於

後法的地位 跟 前法相同

如果後法 低於前法 也是以不抵觸母法 不會優於前法

那你可以告知一下"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在法中 只是最低的要點

而不可以抵觸其母法

而因為提出釋憲 所以才會暫停執行

還有癈死一直提說補正的問題 在申請途中 沒有送達確認 不算在申請成功

任何事如果都用補正來執行 那有可能不會在執行,因為只要知道要執行馬上申請補正就好了

如果癈死真的認為 其死刑犯有法的問題 應該早就幫忙申請 而不是在要執行死刑的時候才提出

這在程序上來說叫做 以合法行為干擾 正常程序的執行 看似合法 但是其行為 就是干擾

根本不是真正為其犯人提出 只是想要中斷法的執行

來突顯其程序矛盾 而這個要點也是由施茂林 當法務部長的時候特別留下的伏筆

才會導致後來死行執行都會因其要點而無法執行

如果要用釋憲來停止執行 其要點應該修正釋憲次數 及有無新事證 証明其犯人 其判刑的程序有無問題

而不是一而在的提 如果癈死真的想要應該是修其法 而不是進行程序干擾....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wolf3wolf3 wrote:
被廢死聯盟質疑是 另一死囚的釋憲申請書 已簽署
司法院令5/2補件即可....
但卻 法務部搶先於 4/30日執行...


請看各大報紙, 或者各政論節目, 已經有詳細且專業的說明.

wolf3wolf3 wrote:
還有一點是 二公約施行法已生效
裡面有一條 死囚可向總統請求 赦免或減刑....
但總統府 尚未表態...人卻已被執行


總統府表態?! 要求是一回事, 理不理你是一回事,
但是根本上總統沒有法源可以任意的赦免或減刑, 這條只是自慰用的.

wolf3wolf3 wrote:
所以
廢死聯盟質疑 法務部以上2點 未依法行政....


所以...廢死聯盟上政論節目辯論一直被打槍, 連廢死主力盧教授也開始當學人精說要推受害人保護法.
(廢死聯盟總算在2010年4月14號想到被害人家屬了!!!)



然後, 刑法就是優於行政法. 扯到墮胎跟優生法就無知至極了, 自己多唸點書吧...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優生保健法是補充說明"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這件事情...

這麼無知怎麼還好意思出來?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DELPHI工友 wrote:
這個只是SOP 連普通法都不是

我講這麼多....
你還是不瞭解我所說的.....
法源沒問題....

換個方式來說好了....
假設現在沒有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那如果死刑犯 有合於再審 非常上訴 之因素
有符合刑事訴訟法 461條規定
是不是 也要暫停執行...

再來...
釋憲是人民的權利 也是死刑犯的權利
若死囚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規定
提出釋憲 是不是也要暫緩執行...
死刑是生命刑 一旦執行 便無法回復...

以上跟"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沒有關係
該要點只是 行政規則 說SOP也可以....

因 再審 非常上訴 釋憲
而暫停執行死刑的法源是.....
1.刑事訴訟法 461條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規定

再重申一點.....
法務部 不是不執行
是"暫緩執行"
wolf3wolf3 wrote:
2.釋憲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規定 在此
人民有釋憲的權利 死刑犯也有
現在有爭議的是次數....


死刑犯當然也有申請釋憲的權利,
釋憲的議題是「死刑合不合憲」,
跟哪個人提一點關係也沒有,
不過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申請釋憲的死刑犯不必執行死刑。
所以次數不是問題,
而是以「釋憲」作為暫停死刑執行的理由有問題。
===============
補充:
請注意,這些案子已經「定讞」,並不是在「訴訟程序中」,
跟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已經「沒有瓜葛了」。
所以,以「釋憲」作為暫停死刑執行的理由非常有問題。
wolf3wolf3 wrote:
還有一點是 二公約施行法已生效
裡面有一條 死囚可向總統請求 赦免或減刑....
但總統府 尚未表態...人卻已被執行

死囚「有權利」向總統請求赦免或減刑,
總統「沒有義務」對沒有請求赦免或減刑的案件表態,
這幾位死囚有向總統請求赦免或減刑嗎?
從小老師只告訴我們誠實是美德,卻沒告訴我們現實有多缺德、、、
wolf3wolf3 wrote:
再重申一點.....
法務部 不是不執行
是"暫緩執行".(恕刪)


剛吃飽

頭好暈
所以現在廢死聯盟的訴求是什麼
~~灰太狼~~ wrote:
死刑犯當然也有申請釋...(恕刪)


正解!

很清楚了吧!

廢死聯盟現在是把好幾個議題混在一起, 故意以詭辯來誤導民眾 ~
wolf3wolf3 wrote:
很多人 不瞭解 "審...(恕刪)


唉 ~

就一點一點來說吧:

1. 您是否承認所謂的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並不是是否依法行政這項爭論的原因?

2. 廢死聯盟在過去這段時間鼓吹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是法務部不依法行政的原因是錯誤的?


這兩點, 請明確的回覆, 不要把釋憲與簽署公約兩個議題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混在一起 ~
~~灰太狼~~ wrote:
所以次數不是問題,
而是以「釋憲」作為暫停死刑執行的理由有問題。

現在 大家最不能接受的是 "次數"

死囚申請釋憲解釋理由 據我所知 這次
主要是依據去年立法院通過[ICCPR] 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
其中 主張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
最終審沒有律師辯護 侵害被告的防禦權
違反第十四條刑事被告全程應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和第389條
我國沒有針對量刑程序作證據調查及進行辯論 導致法院量刑
特別應是最嚴謹的死刑 流於恣意模糊
違反ICCPR第六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的規定
~~灰太狼~~ wrote:
死囚「有權利」向總統請求赦免或減刑,
總統「沒有義務」對沒有請求赦免或減刑的案件表態,
這幾位死囚有向總統請求赦免或減刑嗎?

據我所知 44名 都有向總統請求赦免或減刑...
不管總統意願如何...
位於總統的高度 我認為是應該表態才對
總統若有表態 相信會減少許多口水
wolf3wolf3 wrote:
現在 大家最不能接受...(恕刪)


.....

你的文字是複製貼上, 還是你等同於廢死聯盟, 所以重複用了"我們"來表明您的立場?


灰太郎 網友提出的見解很清楚, 次數與對象不是問題, 重點在於, 不應該藉由"釋憲"來阻止死刑的執行....


這部分, 就是廢死聯盟無法說清楚的死穴 ~
有人狼言狼語不知道在鬼扯什麼......

刑事訴訟法
第 461 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者,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第 465 條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不得執行。

刑事訴訟法只規定『心神喪失』和『婦女懷胎』應停止執行死刑,
至於再審和非常上訴都『不構成』停止執行死刑的要件,
條文中只說執行檢察官『得』(而非『應』)於三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
也就是可停可不停,取決於執行檢察官。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竟自創三項停止執行死刑的要件,
區區內部行政規則妄想阻擋三審定讞的判決,
自己當起第四審來了......該死!


獅子丸說得很好,
現在的廢死聯盟根本不只是為了廢死,
而是更進一步變成『阻死聯盟』(阻止死刑依法執行聯盟),
竟說出『一個都不能少』這種鬼話......
對啦!一個都不能少,通通拖去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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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得了癌症,前往醫院就醫,
醫師卻告訴你:『如果你體內的癌細胞是遺傳基因造成,我願意幫你醫治(因為錯不在你);假如是因為你酗酒、吸菸、嚼檳榔或生活作息不正常,請你自己解決(因為你的壞習慣才得到癌症)。』

請問你作何感想?

你代表整個社會,
癌細胞代表殺人犯,
當你體內出現癌細胞(社會上出現殺人犯),
你會先檢討自己的壞習慣再決定要不要殺死癌細胞嗎?
不會吧!

發現癌細胞,殺死就對了;
出現殺人犯,槍斃就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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