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死刑的議題,請各位集中於此討論

wolf3wolf3 wrote:
沒有規定...
總統不表態 廢死聯盟當然會質疑
表態 是解決紛爭的方法
但總統 卻不願表態(恕刪)


所以可以執行,一切合法,只是廢死聯盟會抗爭

wolf3wolf3 wrote:
現在
只有大法官作出 明確解釋 才能停止紛爭

死刑定讞 依法執行 大家就沒有意見!


所以依然可以執行,那個鬼實施要點拿去廢,只是廢死聯盟會抗爭

JasonQ wrote:
現階段開始執行死刑了, 是否可以類推成 "就是因為沒有爭議, 所以法務部開始執行了!" !?

累了..累了!!
最後再回答您....

那3個未釋憲 比較無爭議
那1個 來不及的 廢死聯盟有質疑

還有 總統未表態 這點
我認為是 也不太會有爭議
只能算是有一點瑕疵...
二公約 又沒規定 總統必須表態....

所以
只要死囚無 司法救濟途徑 執行死刑
相信沒人會有意見....
wolf3wolf3 wrote:
死刑釋憲 之前解釋3次
2次動員戡亂時期
1次是煙毒犯

這次是二公約施行法已實施...
2年內相關 法律需要重新檢討....


二公約施行法,請問釋憲跟這個有什麼關係呢?
憲法並不會因為某個法律實施之後而改變吧? (這是我個人認知)
看來講到最後還是一樣,頂多就是廢死聯盟有意見,看看要怎樣堵住這些人嘴巴而已


補上一點
<何謂行政命令?>
就是行政機關為了達到行政目的,對人民或下屬公務員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行政法學之通說,行政命令大致可區分為「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之法規命令」及「拘束行政機關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就法律的位階來看,〔憲法最高、法律次之,行政命令更次於法律〕。

那個奇怪的施行要點就是行政命令一種吧,最低階的。
法院依『法律』判決死刑定讞,
只有法律可以規定停止執行死刑的要件,
也就是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的『心神喪失』以及『婦女懷胎』,
豈可用位階遠低於法律的行政規則干擾死刑執行!

再審、非常上訴和釋憲都不是法律規定停止執行死刑的要件,
那個要點自行創設法條,
不是第四審是什麼?

不要再拗了......很難看耶!

puritylife wrote:
二公約施行法,請問釋憲跟這個有什麼關係呢?
憲法並不會因為某個法律實施之後而改變吧? (這是我個人認知)

憲法是根本大法 除非修憲 否則不會改變
這次申請釋憲是因為

主要是依據去年立法院通過[ICCPR] 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
其中 主張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
最終審沒有律師辯護 侵害被告的防禦權
違反第十四條刑事被告全程應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和第389條
我國沒有針對量刑程序作證據調查及進行辯論 導致法院量刑
特別應是最嚴謹的死刑 流於恣意模糊
違反ICCPR第六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的規定
puritylife wrote:
看來講到最後還是一樣,頂多就是廢死聯盟有意見,看看要怎樣堵住這些人嘴巴而已)

當然...

除非 修法死刑定讞 立刻執行
不得 釋憲 非常上訴 再審....

不過 我認為 這是不可能的......
puritylife wrote:
那個奇怪的施行要點就是行政命令一種吧,最低階的。

暫緩執行 法源不是那個要點...

因 再審 非常上訴 釋憲
而暫停執行死刑的法源是.....
1.刑事訴訟法 461條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規定

前幾樓都 詳述了 你都沒看.........
wolf3wolf3 wrote:
死囚申請釋憲解釋理由 據我所知 這次
主要是依據去年立法院通過[ICCPR] 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
其中 主張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
最終審沒有律師辯護 侵害被告的防禦權
違反第十四條刑事被告全程應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

這個申請釋憲解釋理由很牽強。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不作事實認定,
請問,律師要從何辯護起?
從小老師只告訴我們誠實是美德,卻沒告訴我們現實有多缺德、、、
wolf3wolf3 wrote:
口水之戰而已.......(恕刪)


所以吳副召集人也是噴口水之輩?~

論依法行政,<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連行政命令都算不上,充其量不過是行政規則之一...

行政規則雖然可以作為依法行政的依據,但是第一點就如同輝文大講的:法律授權問題,沒有法律授權這紙要點的合法性就有疑問;廢死聯盟裡頭一堆律師,絕對不會有人不知道這一點,避而不提其心可議...

第二,以法律位階來看,<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連行政命令都算不上既不屬於命令,更不屬於法律;即便該要點因為不是直接對人民的權利義務有所限制而毋須法律授權,依照其位階也不能牴觸法律,講白一點:<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用來吵吵程序瑕疵還可以,妄圖以之抵制刑法,廢死聯盟不啻異想天開...


所以...

wolf3wolf3 wrote:
把這個要點廢掉 那40名死刑犯 就可以馬上執行.......(恕刪)


在程序瑕疵上--例如第三審沒有辯護律師的那14名死刑犯--<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可以發揮它的功效...

至於在程序上沒有問題的死刑犯執不執行,恐怕就不是這個充其量不過行政規則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可以使得上力的了;換句話說:死刑執不執行跟<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根本八竿子打不着;這點廢死聯盟裡頭那一堆 "正義" 律師不可能不知道,同樣一句話:避而不提其心可議...
TA292001 wrote:
不是只要會讀書就有了...(恕刪)


哪有那麼簡單,要會才行,不是有句話叫做背多分來著?!~
換手..換手
再下去....
沒頭路了...

等我有空 再來向各位討教...

所有相關問題
前幾樓都有詳述.....
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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