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死刑的議題,請各位集中於此討論

wolf3wolf3 wrote:

沒有規定...
總...(恕刪)


還在提二公約

二公約早在2009因為該死的第2758號決議被聯合國

台灣在聯合國不具有合法的代表為理由退回


另外引述PTT網友的文章------------------------以下全文未改-----------------------------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mp200.html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第六條第二項提到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
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
執行。
In countries which have not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sentence of death may
be imposed only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n
force at the time of the commission of the crime and not contrary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venant and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This penalty can only be carried out
pursuant to a final judgement rendered by a competent court.」

公約裡面都沒說不能執行死刑了

學過邏輯都知道
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 得執行死刑者,以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

能不能不要一直跳針說籤了兩個公約就是該廢除死刑阿?
wolf3wolf3 wrote:
現在有爭議的是"釋憲"
"釋憲"是人民的權利 不是說是死刑犯就沒權利......(恕刪)


是人都該有這權利--即便他是個罪不可赦的壞蛋亦同...

但是問題的爭點在於次數;在沒有新事證的的情況下就同一標的以同一理由三番兩次的聲請釋憲,這就很令人反感 & 令人不得不多做無謂了連想了......

其實去翻看那些廢死聯盟視之為籌碼的法條、公約,其規定的目的不外乎該給死刑犯的權利不能因為其惡稔罪盈就予以沒收,最終不外乎要希冀達到毋枉毋縱的目標;只是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廢死聯盟竟然據以發表:『一個都不能少』這種荒天下之大謬的宣言,著實令人無言以對...
wolf3wolf3 wrote:
憲法是根本大法 除非修憲 否則不會改變
這次申請釋憲是因為

主要是依據去年立法院通過[ICCPR] 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
其中 主張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
最終審沒有律師辯護 侵害被告的防禦權
違反第十四條刑事被告全程應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和第389條
我國沒有針對量刑程序作證據調查及進行辯論 導致法院量刑
特別應是最嚴謹的死刑 流於恣意模糊
違反ICCPR第六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的規定(恕刪)


所以全部是跟ICCPR有關係,跟釋憲無關阿?


wolf3wolf3 wrote:

暫緩執行 法源不是那個要點...

因 再審 非常上訴 釋憲
而暫停執行死刑的法源是.....
1.刑事訴訟法 461條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刪)",可以申請釋憲,但是跟暫緩執行是兩回事,刑事訴訟法 461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這規定也並沒有暫緩執行這回事。我眼睛應該沒出錯吧
lilith wrote:
結果廢死人員很孬的把焦點轉到所有出獄犯人都有可能再犯 其實是更大的問題 ...(恕刪)


這是標準的顧左右而言他,踢皮球而已...

進言之,這更是廢死聯盟挖洞給自己跳,像這樣的行為還真是不容易見到,也虧那個吳副召還頂著個教授頭銜...

為什麼說挖洞給自己跳?試問如果所有犯人出獄後都可能再犯,輕罪也就算了,對於重刑犯,明知可能再犯卻還是執意要放他出來,這......

廢死聯盟邏輯不清每每含混過關戰績再添一件...
Shuuta wrote:
是人都該有這權利--...(恕刪)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一個都不能少也沒錯-上刑場的時候一個都不能少.

但到底是要一次解決,或是分期付款,這是一個問題,目前看起來傾向後者.
wolf3wolf3 wrote: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和第389條
我國沒有針對量刑程序作證據調查及進行辯論 導致法院量刑
特別應是最嚴謹的死刑 流於恣意模糊
違反ICCPR第六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的規定

死刑定讞,絕對不是一個法官、一個審級就可以決定的;
說每一個審級都「恣意」維持死刑判決,
這似乎很不合理。

ICCPR第六條之二
「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

照這個條文,中華民國有權對「最嚴重的罪行」判處死刑;
而我個人認為,這些死刑定讞的死囚的確犯下了「最嚴重的罪行」。
中華民國並未違反ICCPR的規定。
從小老師只告訴我們誠實是美德,卻沒告訴我們現實有多缺德、、、
wolf3wolf3 wrote:
二大主軸
1.人權 2.生命的價值與意義...(恕刪)


這兩點放在被害者與被害者家屬身上一樣說得通,不必拘泥於死刑犯...

沒道理死刑犯的人權就是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就是屁;沒道理死刑犯的生命有價值有意義,被害者的生命就是個屁...

只是廢死聯盟現下的作法恰恰就是上面那句話前後去掉 "沒道理" 三個字,也難怪推行的理念窒礙難行反彈聲音這麼大...

關注程序正義很好啊,毋枉毋縱的基礎點之一就是程序正義;那為什麼不改名叫做 "程序正義聯盟" ,非得頂著 "廢死聯盟" 的名義呢?
wolf3wolf3 wrote:
要從中牟利 我不這麼認為
若要 為了成就自己, 為了從中牟利....
怎會選少數的那一方....
然後 被大家罵得要死........(恕刪)


事實擺在眼前,廢死聯盟確實是被人罵的要死...

wolf3wolf3 wrote:
沒人要嘴砲....
只有你 說別人在嘴砲...

重點"依法行政"4個字


只是討論不用嘴砲...

依法行政說起來冠冕堂皇悅耳動聽,只是這依的究竟合不合法?究竟能不能一筆抹掉刑法第271條?恐怕不無爭議......
wolf3wolf3 wrote:
陳揮文...."審核...(恕刪)


下面那一段是怎樣?跳針了喔?

wolf3wolf3 wrote: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是法務部定的行政規則......(恕刪)


既稱行政規則,不過就是行政機關依其自身職權所訂立的行為標準,直接約束的標的是該機關內的行政人員,間接才會影響到人民...

其位階還在有法律依據的行政命令之下,依憲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法理,行政規則皆不得抵觸其上位的行政命令、法律、憲法;所以<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說穿了不過是針對程序細節加以規定,廢死聯盟視若珍寶以之為聖經就真的令人啼笑皆非,貽笑大方了......

更有甚者,完全直接忽視法律位階概念,不斷跳針重複同樣的話,更大言不慚是他人為悲哀,其所求者莫非是要效法板上某位 "正義" 法律 "神人"?~
wolf3wolf3 wrote:
你要自取其辱...
小弟成全你..
行政程序法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

(欸,只有表情符號的回文會不會被刪啊?~)

(那我補句話好了~)

學法者,若連最基本的法律概念都可以視若無睹,逢爭執不下就只會援引法條以對,說實在的,這樣的法律學習實際上是失敗的;易言之,會援引法條其實並不等於很懂法律;我只是講出個人偏見色彩濃厚的感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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