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死刑的議題,請各位集中於此討論

如果你反對廢除死刑, 請轉寄出去.....


記者賴仁中╱專訪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侯友宜看過數百個命案現場,被殘酷手法殺害後的屍體躺在那兒,它的悽愴與悲涼觸動著這位資深警探的心靈深處,讓他無法想像,冷血殺人犯不給受害人一絲生機,為什麼現今會有一種聲音說「要給死刑犯機會」、「請寬容他們」、「他們悔改對社會是正面的…」。

侯友宜說,在上位者、做決策的人應該第一時間去刑案現場看看,去感同身受現場的震撼及被害人的慘與痛,不能只看隔了一段時間後犯罪者表現悔過、無辜的外型,有了親臨現場的深刻體驗,再來談論要不要廢除死刑。

他認為死刑是對重刑累犯的最後一個遏阻動作,實證上死刑存在,對遏止暴力殺人犯罪有具體效果,並不是一些人說的與治安好壞沒有關聯性,因為「要看的是質,不是量」。(註:本文基於公益必要性,文內有殺人場景與情節的描述,請讀者斟酌是否全文閱讀)

嫌犯事後落淚 只是假慈悲懺悔

記者問:看過這麼多犯罪現場,它帶給你什麼啟示?依你長年接觸嫌犯的經驗,有多少犯罪者會真心悔改?

侯友宜答:一件殺人命案,只在事後看一些資料或照片,這些是冰冷的,無法身歷其境感受第一現場的驚悚震撼與兇手的冷酷無情,等後來看到的,只有犯罪者「鱷魚的眼淚」。

犯罪者為了爭取活下去的機會,表現出悔過的、或者不是有心的、甚至是無辜的,這種場景大家很容易感受到,因為被告是活的,可以面對面,人們在這種面對面反射動作的感受上,容易接受對方傳達出來的訊息。

這時被害者和嫌犯是非常不對等的,你(主張廢除死刑者)沒有在第一時間去體驗被害者那種強度的感受,反而接收到犯罪者細水長流、慢慢給予的溫情攻勢,心裡面對犯罪者便有了「好像有悔過之意,要給他機會」的認知。

幾乎每個死囚 都是假釋後再犯

真的有懺悔嗎?其實是經過很長一段時間,大家看到的外型,並沒有看到內心那一塊,就像是冰山,只看到露出水面的部分,看不到冰山底下深沉的一面。這是真懺悔,還是假慈悲的懺悔、一種哀求、為自己某種目的懺悔?

執行政策的人、在上位的人,沒在第一時間體驗命案現場,沒有感受過被害者被害當時的場景,感受的不平衡,加上只看到冰山一角,容易產生很多錯覺。

所以我要講,今天要不要廢除死刑,讓做決策的人和人權團體到現場,親臨了解所發生的狀況,以及犯罪者剛被逮捕時鉅細靡遺描述的犯罪情節、還有現場表演,深刻去感受案發時肅殺的場景,若真正感受了,你會覺得「這種人讓他留在人間有意義嗎?」

民調顯示司法人員贊成死刑比例最高,高達八成八,為什麼?因為他們辦案、接觸得最多,感同身受最多。

問:主張廢除死刑人士還有一個理由是擔心誤殺,有沒有這種可能?

答:從一、二、三審、到不斷更審,判一個人死刑,至少經過二、三十位法官,都認為「找不到任何理由讓你活下去」才判死,非常慎重下才會確定一件死刑出來,後面還有非常上訴等程序救濟。

再就犯罪類別來講,只有殺害直系血親或性侵殺人、強盜殺人、惡性重大的結合犯、集團性綁架撕票才可能判死,而且是蓄意的,如果是過失、自衛都不會,我的博士論文是做性侵害殺人研究,十二件個案也沒有都判死刑,有的是未成年,有的過程當中被認為「其情可憫」,你看連這麼惡劣的犯罪都沒有百分之百判死啊!

問:可否從個案更深入談談命案現場給你的感受。

答:以前在中山分局、台北市刑警大隊和刑事局的時候看過太多命案現場,有的被害人被一刀一刀的剁、或殺了幾十刀,那叫殘忍、沒人性,但當年陳進興三人犯下方保芳三死命案,用殘忍不足以形容,我一進去,第一眼看到方妻張昌碧陳屍手術台下,被膠帶綑綁雙腳和蒙眼,平躺地下,眉心中一槍貫穿,腦漿流出。回頭見旁邊廁所門開著,方保芳也被蒙眼坐馬桶上,穿著西裝,領帶略歪,手術服剛脫下放在旁邊,手上還戴著手術手套,兩手下垂,也是眉心中一槍,血液往下滴和往後噴。

女護士鄭文喻穿著護士服,蜷曲在一坪多的衛浴間,腳未穿鞋,眼同樣被蒙,上蓋一毛巾,兇手頂著毛巾近距離射擊,一樣一槍貫穿,腦漿噴出。三槍解決三個人,我當場起雞皮疙瘩,這是叫行刑,不是義憤殺人、情緒性殺人哦!兇手不是禽獸而已,簡直是妖魔了。

後來陳進興落網,我曾和他詳談,那時他已被判死刑確定,沒有心防了,什麼都講,他說當時高天民剛割完雙眼皮,一起身,把病人穿的手術服一脫下,兩個人就把方保芳拖進去槍斃,方妻直接在手術台旁斃掉。陳進興把女護士拖到雜物室,女孩子拜託他、求他都沒用,陳進興殘酷傷害她又拖到浴室,命她趴在地下,看著她全身顫抖,仍一槍給她斃命。

你知道嗎?陳進興描述這一段時,還邊講邊笑,口沫橫飛說「我就把他如何如何」、「他嚇個半死」等,像是完成一個非常棒的作品一樣,按理經過一段時間沉澱,談這個問題應該是慚愧、帶著悔過,不應該顯現輕蔑、愉快的心情。我當時想「這人根本是魔鬼,如果讓他出來,還得了啊!」

輕微犯罪增加 與執行死刑無關

講不客氣點,死刑犯要死還給他麻醉昏迷再打,很厚道,他們完全沒有,把三個無辜的人眼睛一蒙就槍斃,殺的還是幫你忙的人,比較之下,給他們死十次,也是應該的啊!

還有白曉燕,從排水溝撈上來,脖子、身體和腳被綁三十多公斤啞鈴,手指被剁,身體遭重擊毆打,你看嫌犯有多惡劣,人質已死掉八、九天,還繼續勒索要錢,勒索期間有四、五天沒電話進來,就是在處理屍體。像這種嫌犯,還要給他們機會?

我曾做研究發現,那種蓄意、惡性重大的、會犯下判死罪的都是前科累累,如果監所能讓人悔改,保證不再犯,那是OK的,但這些人哪個不是幾進幾出監所,都是經過監所教化後假釋出來的。

比如最近一位新加坡記者來採訪,我談到一件舞女分屍案,嫌犯方金義六十幾年先犯恐嚇罪,關出來再犯強盜案、性侵案,並殺害一名舞女,曾判死刑,後改判無期徒刑,關十幾年假釋出來再殺第二名舞女,還性侵分屍洗劫財物;他們都是先犯一些罪,一直累積,累積到一個程度,最後犯下駭人聽聞的案子。

高天民也是,早期犯強盜案,犯了五十幾件,假釋後再犯白案、方案。

廢除死刑人士看到的一面是「有機會讓他活下來,因為他會改過,對社會有正面貢獻」,事實上像這種累積犯罪的犯罪者,如果沒有一個遏阻,再給他出去,他會變好?要變好,早在輕刑犯、重刑犯的時候就變好了,死刑就是對這些嫌犯最後的一個遏阻。如果沒有這樣的一個遏阻,暴力犯罪就可能持續上升。

問:不過主張廢除死刑的人,認為死刑與治安沒有顯著關聯性。

答:他們拿出一些數據來支持論點,說看不出有特別變化,但他們是量化,不是質化,不能因為竊盜、詐欺案件增加,用輕微犯罪的增加掩蓋了死刑對質的影響。

比如擄人勒贖案,早期一年八十件,陸續有嫌犯被判死執行後,現降為不到二十件;父執輩那個時代,綁架案平均五件就有一名肉票被撕票,現在十件不到一件被撕票,因為有死刑在那裡,但只要不是惡意、蓄意殺害人質,法官會給他們機會,這樣直接、間接對生命的傷害就減低。

換句話說,綁架件數及手段方式,很清楚的因為有遏阻而有改變,我不是說量處死刑就一定對治安有改善,但起碼對某些犯罪類別,確實達到一個程度的遏阻效果。

施政要看民情 不能夠落差太大

問:人權團體認為將死刑犯終身監禁,即可遏阻再犯,你是否贊成用終身監禁替代死刑?

答:現在有些國家有終身監禁,但有一種,依我創造的名詞叫「虛擬的終身監禁」,雖判了終身監禁,但關上三、四十年,認為他老了、沒什麼作用了,還是給他出來,這種「虛擬的終身監禁」比例佔很多。

台灣經常有大赦、或用一個什麼理由來減刑,因此日後就算有終身監禁制度,實質的終身監禁也可能變成虛擬的終身監禁。每一個犯罪者都講得很好聽,說「如果把我關到死,乾脆把我槍斃算了」,嘴巴這樣說,但法律改為終身監禁,還是會期待,期待出現虛擬的終身監禁,讓他有機會可以出去,就算只有萬分之一的機會也會想。

死刑犯不到最後,都不會放棄希望,真要執行時,問問那些行刑法警就知道,被帶去槍斃的時候,哪個人的腳會不發軟。因此討論終身監禁其實沒意義。

再就終身監禁本身來說,就算真有,對監所也是極沉重的負擔,萬一他在裡面殺人,又多出一個案子要多審好幾年,甚至還可以放封出來走一走。




--- 本郵件來自HiNet WebMail ---



Arlen_Chang wrote:
看來台灣的善與惡教育真的很失敗
台灣人也很盲目與自私
只因為自己覺得怎樣是對的就認為別人是錯的
卻沒想到自己的理念卻導致影響全社會80%以上的人

你就是我形容那個教育失敗的人
wolf3wolf3 wrote:
這次申請釋憲是因為



只能說...別亂惡搞

刑訴對上什麼兩公約還是[ICCPR]
是法律對法律,頂多申請統一解釋

頂多看哪個法優先適用(特別法?普通法?)


.....以後刑事第三審都要言詞辯護,偏偏刑訴389第二項有規定,辯護人或代理需為律師
來來來


廢死聯盟的朋友們

你們要我們廢死 那請你們留下電話 跟地址

為什麼?

當人們有性衝動 想殺人 他們會去找你們

因為你們有大愛 被他們強暴 砍殺 你們會想 我會原諒他 忍一下 就過了



更值得廢死的行動而是在動物之家 那些沒有犯罪的小狗小貓 你們為什麼不去救!



看來這兩位人渣命在旦夕了
請支持廢死的大律師們務必要幫他們度過死劫喔

十年前聯手持蝴蝶刀猛刺陳姓女子四十八刀致死、甚至連路過目擊的農民張清木也慘遭滅口的郭俊偉、謝志宏,經台南高分院第六次更審後,合議庭還是依兩個殺人罪,判處二人各兩個死刑。
法官在判決理由指出,廿九歲的郭俊偉、卅一歲的謝志宏殘忍成性,案發迄今不見悔意,惡性重大,罪無可逭,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
郭俊偉、謝志宏,雖曾推說遭警方刑求逼供,但歷次審判都被判死。最近最高法院第六次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合議庭還是認為二人惡性重大,各判兩個死刑,纏訟十年期間,沒有任何一名法官認為他們值得同情。(新聞標題"性侵、滅口 兩嫌八度判死")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各位砲火非常猛烈
表示 各位很重視這個議題 非常好.....

我只是知道 廢死聯盟和反廢死人士
2方的立足點是在哪....如此而已
2方都在說 依法行政....

但是 多數人 真的知道什麼是 依法行政嗎?
說難聽一點 就是...只知道依自己心中的那個"法"

我沒有比較懂.....
但也並不是什麼都不知道
只會 盲從 意識形態 作祟

法律見解問題 每個人看法都不同
一樣的道理 ...
同一案件 證據力都相同
為何 不同法官 會有不同的判決....


所以
在那裡批 說誰比較懂法律 誰 ...怎樣怎樣
還有說 有法律顧問的 在那酸 在那砲 ....
有意義嗎? 很多問題不是你我說了算!!
這只是討論而已.....
要說口水之戰 或嘴砲都行...

現今 有高達7-80%的人反廢死
我提出跟反廢死 不同言論
當然會被人砲 或者 多人反對我的言論
這早就是 我意料之中...很正常
我也早已 練就一身 金剛不壞之身......

我的立場 很簡單
只不願意看到這個版 變成一言堂 如此而已....

以下 針對2位網友部分 做出說明:
Shuuta wrote:
非有事由 (好比可以大赦特赦的事由),總統若是表態就是明顯的行政干預司法,不覺得一整個亂了套了嗎?
五權分立分假的啊?!~

憲法 第四十條(總統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我國為行政 立法 司法 考試 監察五權分立制度
相關職權各有所司
但為因應國家社會特殊情勢
總統可依法行使大赦 特赦 減刑及復權之職權

這個 本來就是逾越 司法權 這有什麼好講的...
憲法在這裡 不然你覺得要修憲嗎?
Shuuta wrote:
非有事由 (好比可以大赦特赦的事由)....?!~

二公約施行法 已經實施 已具國內法效力
[ICCPR]第6-4條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以上是不是 事由...

總統依法 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依什麼法 憲法 赦免法

總統 不表態 才是整個亂了套...
不過 據我瞭解 總統是有表態的
表示 交法務部研議
但結果尚未出爐 人犯就已經被槍決
這就是 廢死聯盟質疑的地方...

以上 這麼簡單的道理 你會不懂嗎?
不...我相信你懂!!
觀念問題而已....

還記得 我跟你說過嗎?
"話不投機半句多"這句話嗎?
其它的 就不再多說了...!
========================================
TA292001 wrote:
還在提二公約
二公約早在2009因為該死的第2758號決議被聯合國
台灣在聯合國不具有合法的代表為理由退回

這個問題我來說明.....很簡單
我國二公約施行法 已經生效
施行法 第2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也就是 [ICCPR]雖然是國際公約 我國非締約國...
但我國仍需 遵守 [ICCPR]規定....
與第2758號決議 毫無關係...
TA292001 wrote:
公約裡面都沒說不能執行死刑了
學過邏輯都知道
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 得執行死刑者,以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
能不能不要一直跳針說籤了兩個公約就是該廢除死刑阿?

沒人說 簽署2公約就要 廢除死刑 或者 不能執行死刑

是因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
最終審沒有律師辯護 侵害被告的防禦權
違反ICCPR 第十四條刑事被告全程應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和第389條
我國沒有針對量刑程序作證據調查及進行辯論 導致法院量刑
特別應是最嚴謹的死刑 流於恣意模糊
有違反ICCPR第六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的規定 疑義

所以 申請釋憲....

而且 二公約施行法 第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也就是說 [ICCPR]已具國內法效力....
相關法律有可能需要檢討!!
TA292001 wrote:
我現在比較想知道他要怎要回答我問的二公約的問題

我以上的回答 你滿意嗎?
wolf3wolf3 wrote:
各位砲火非常猛烈表示...(恕刪)

你該罵的不是現在的總統~如果你知道前因後果你就會知道我在說什麼~
之前不罵~(依法行政)
那請問你現在是針對什麼在討論?
我想你太認真~認真到已經在知法玩法~
如果你當上法官~那我先恭喜你一聲~
只是~我想你討論出來的法律~基本上已經讓別人猜(大家也真的只是百分百支持你是偏廢死的)
你論點跟廢死團體一樣~沒有正向~何來討論之言~
01上的所有人都質疑並且提出討論~你提出的法並不能說服大家~那請你去提出釋憲案~我想大家會很樂意看結果
不要讓自己背上正義的十字架~因為你不是法官~
該罵的~你也沒寫在你的文章內~前因後果不追~為何現在才說~
希望你想想
一、
高涌誠律師 E-mail: yckao@justuslaw.com.tw
服務電話:(02) 2391-3808 分機:215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
服務地址: 10053 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4號8樓
服務專線: 02-2391-3808
傳真專線: 02-2391-3828

資料來源
http://www.justuslaw.com.tw/attorneys_detail.php?class=15


二、
輔 仁 大 學 吳志光 副教授
專任副教授 吳志光 Chih-kuang Wu
學 歷 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
學 術 專 長 憲法、行政法、國際人權法、歐洲聯盟法
教 授 科 目 憲法、行政法、地方自治法、被害者學、歐洲聯盟法、公民投票法專題研究
聯 絡 電 話 (02)2905-2710
E-MAIL 049555@mail.fju.edu.tw
地址:24205台北縣新莊市中正路510號

資料來源
http://laws.fju.edu.tw/article/show.php?itemid=238



三、
林欣怡(廢死聯盟執行長)
資料太多 無法過濾
請專業的網友補上


我只是在服務家裡有死刑犯的家屬喔




wolf3wolf3 wrote:
也就是 [ICCPR]雖然是國際公約 我國非締約國...
但我國仍需 遵守 [ICCPR]規定....


沒有簽約為什麼要遵守?

地球上有一百二十幾個國家不承認我們,想要簽個能彰顯人權的公約確被排擠在外,
有遵守可能博得美名,沒遵守也沒有幾個國家會關心。

這種可有可無的東西卻被你當成寶

再說前面灰太狼大也解釋過了中華民國的刑法並沒有違反ICCPR,你還是醒醒吧
nhobkimo wrote:
一、高涌誠律師 E-...(恕刪)

雖然我很討厭廢死聯盟
可是也無法認同你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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