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更新 結案 7-11 買家惡意不取貨付款 只有告他一條路

4371968 wrote:
(一)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如果已經決定不願買受的話,沒有必要再坐等企業經營者寄送該商品,而可以直接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以避免雙方在郵費、時間上之無益支出,並且可確保消費者不致因逾越自收受商品後起算之七日期間而喪失解除權。

(二)消費者既已決定不願買受,那麼他的解除契約不論在收受商品前或收受商品後,企業經營者均喪失請求給付價金的權利,所使消費者可以在收受商品前就可以解除契約,並不會影響企業經營者的利益,更可避免其為寄送商品所為之支出,且得及早確定雙方的法律關係。


紅字講的很清楚了啊,賣方還沒寄出前買方就要告知賣方「不用出貨了」,不是到店後不去領。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紅字講的很清楚了啊,...(恕刪)


又挑字來看了,買家在收受商品前與後,企業經營者均喪失請求給付價金的權利,需要我在幫你翻譯嗎?

就是企業賣家沒權利請求買家付運費的權利

這東西已經解釋的非常清楚,有疑問需要發問可以,請看完整篇再來論述,整篇都在說下單後,到簽收後,到七天鑑賞之前,消費者均可以解除契約

4371968 wrote:
又挑字來看了,買家在...(恕刪)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如果已經決定不願買受的話,沒有必要再坐等企業經營者寄送該商品,而可以直接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這句話講的很清楚了,賣方出貨前買方都可以解除契約,也就是取消訂單,這很正常,各大購物網都有這個功能,也就是你說的「直接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不去領貨的人有任何書面通知賣方解除契約嗎?
買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契約不用告知賣方?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如果已經決定不願買受的話,沒有必要再坐等企業經營者寄送該商品,而可以直接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這句話講的很清楚了,賣方出貨前買方都可以解除契約,也就是取消訂單,這很正常,各大購物網都有這個功能,也就是你說的「直接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不去領貨的人有任何書面通知賣方解除契約嗎?
買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契約不用告知賣方?


我跟你說我也不希望法條訂定就是如此,但就是這樣,而且難到賣家希望買家一定要收商品後再使用七天鑑賞在付一次? 大家都不希望麻

坦白說買家本來就可以單方解除契約,通知賣家只是為了收貨與拿回金錢,沒領貨就代表解除契約,難道不是嗎? 難道沒通知就不算是解除契約? 除非被認定是惡意下單,但是要提告之前必須確定賣方是否有辦法提出對方是惡意,如果對方說錢掉了,便利商店有5.6樣商品都沒辦法領,請問是惡意嗎?

取貨付款沒取貨,這東西上法院法官也會拿出第三方公證資料來參考,你認為結果會是?你可以思考一下
選商品,訂購,付款,有這麼難嗎?樓已經歪了!連最基本的買賣道德蕩然無存!相信很多網購買家都已經做足功課,甚至到實體店面看過商品才網購的,為什麼一定要搞到這麼麻煩?自己騙自己這商品我不了解,沒看過,然後用7天鑑賞期來凹廠商!明明都知道要購買商品規格適不適用,就鑽個漏洞買保險,反正不喜歡就退!
這社會真的生病了............
小楊5311 wrote:
選商品,訂購,付款,...(恕刪)


我已經說了,第一篇就說我佩服你的勇氣,我本身贊成"下標後一定要取貨付款" 但我建議你不需要開放此項,因為法律就是這麼訂,你也莫可奈何,本來這篇就不建議貼出,因為適法性一直就有爭議

4371968 wrote:
坦白說買家本來就可以單方解除契約,通知賣家只是為了收貨與拿回金錢,沒領貨就代表解除契約,難道不是嗎? 難道沒通知就不算是解除契約? 除非被認定是惡意下單,但是要提告之前必須確定賣方是否有辦法提出對方是惡意,如果對方說錢掉了,便利商店有5.6樣商品都沒辦法領,請問是惡意嗎?

說句直白的,這一段拗的很難看,做生意那麼多年,原來「買家本來就可以單方解除契約」,長知識了。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4371968 wrote:
我已經說了,第一篇就...(恕刪)


我的案件其實賣家並沒有錯,最後道歉賠錢寫道歉信都是買家!沒有錯幹麻賠錢認錯?而且有判例可詢,有起訴空間,只是這種案件到最後檢察官還是要雙方和解.如果賣家堅持不和解,還是有很大變化!
我不是有勇氣,只是林杯不爽,就是要告,這種爛咖告他剛好而已!版上這些嘴砲網哥敢告的PO圖出來,再來說吧!

討論到現在,連最基本的買賣誠信蕩然無存,少數買家利用消保法來玩經營者,但是不要忘了,消保法第一個字是消費者的消!真的走到了民法,買方賣方一律平等,消保法自動消失!檢察官不是笨蛋,網哥嘴炮哥馬上現出原形.

小楊5311 wrote:
我的案件其實賣家並沒...(恕刪)


嗯..辛苦了,你的感受我能體會,今天換做是我是賣家,我也會很生氣

絕代蝴蝶 wrote:
說句直白的,這一段拗...(恕刪)



我已經放棄了。

我的腦細胞不知道死了多少。




你節錄的重點是正確的。

你確定要再跟他繼續下去嗎....白頭髮會多喔!

4371968 wrote:
坦白說買家本來就可以單方解除契約,通知賣家只是為了收貨與拿回金錢,沒領貨就代表解除契約,難道不是嗎? 難道沒通知就不算是解除契約? 除非被認定是惡意下單,但是要提告之前必須確定賣方是否有辦法提出對方是惡意,如果對方說錢掉了,便利商店有5.6樣商品都沒辦法領,請問是惡意嗎?...(恕刪)





沒領貨代表解除契約?

不用通知就算契約解除?

所以.....................按照你意思。


我網購商品 我不領貨 也不通知賣家。 對方就算損失運費,也無權要求我賠償對吧?


因為按照你的說法。 我沒有領貨代表解除契約 我不用通知就算解除了。






錢掉了就可以不用履約?

真是的,我貸款幹嘛繳那麼痛苦。

我就說錢掉了,我沒辦法付錢.....我也並不是惡意的。


所以這樣法官是不是就能判我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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