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1968 wrote:
有些人,不懂裝懂,大放厥詞的批判,一堆不知道實務,任意批評,要講法律很多人真的沒接觸過,就以為自己是正確的,現在貼出壓倒性資料,不知道有些人怎看
4371968 wrote:
(一)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如果已經決定不願買受的話,沒有必要再坐等企業經營者寄送該商品,而可以直接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以避免雙方在郵費、時間上之無益支出,並且可確保消費者不致因逾越自收受商品後起算之七日期間而喪失解除權。
(二)消費者既已決定不願買受,那麼他的解除契約不論在收受商品前或收受商品後,企業經營者均喪失請求給付價金的權利,所使消費者可以在收受商品前就可以解除契約,並不會影響企業經營者的利益,更可避免其為寄送商品所為之支出,且得及早確定雙方的法律關係。
4371968 wrote:
坦白說買家本來就可以單方解除契約,通知賣家只是為了收貨與拿回金錢,沒領貨就代表解除契約,難道不是嗎? 難道沒通知就不算是解除契約? 除非被認定是惡意下單,但是要提告之前必須確定賣方是否有辦法提出對方是惡意,如果對方說錢掉了,便利商店有5.6樣商品都沒辦法領,請問是惡意嗎?
你所謂的壓倒性資料被你自己打臉了,你貼的法條裡面就寫的很清楚「可以直接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現在又變成「沒領貨就代表解除契約」,而且這兩點的意思就很明白的告訴買方是要在賣方出貨前告知取消訂單,跟我前面貼的律師解答八竿子打不著關係,不知道你為什麼要自我沿申到這種地步。
「沒領貨就代表解除契約」這是你在解釋的,不是行政院消保官在解釋,我貼的那個網址裡面還有很多篇是同樣的問題,律師都主張可以提告求償,你要不要再認真看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