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更新 結案 7-11 買家惡意不取貨付款 只有告他一條路


4371968 wrote:
有些人,不懂裝懂,大放厥詞的批判,一堆不知道實務,任意批評,要講法律很多人真的沒接觸過,就以為自己是正確的,現在貼出壓倒性資料,不知道有些人怎看


4371968 wrote:
(一)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如果已經決定不願買受的話,沒有必要再坐等企業經營者寄送該商品,而可以直接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以避免雙方在郵費、時間上之無益支出,並且可確保消費者不致因逾越自收受商品後起算之七日期間而喪失解除權。

(二)消費者既已決定不願買受,那麼他的解除契約不論在收受商品前或收受商品後,企業經營者均喪失請求給付價金的權利,所使消費者可以在收受商品前就可以解除契約,並不會影響企業經營者的利益,更可避免其為寄送商品所為之支出,且得及早確定雙方的法律關係。

4371968 wrote:
坦白說買家本來就可以單方解除契約,通知賣家只是為了收貨與拿回金錢,沒領貨就代表解除契約,難道不是嗎? 難道沒通知就不算是解除契約? 除非被認定是惡意下單,但是要提告之前必須確定賣方是否有辦法提出對方是惡意,如果對方說錢掉了,便利商店有5.6樣商品都沒辦法領,請問是惡意嗎?

你所謂的壓倒性資料被你自己打臉了,你貼的法條裡面就寫的很清楚「可以直接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現在又變成「沒領貨就代表解除契約」,而且這兩點的意思就很明白的告訴買方是要在賣方出貨前告知取消訂單,跟我前面貼的律師解答八竿子打不著關係,不知道你為什麼要自我沿申到這種地步。

「沒領貨就代表解除契約」這是你在解釋的,不是行政院消保官在解釋,我貼的那個網址裡面還有很多篇是同樣的問題,律師都主張可以提告求償,你要不要再認真看看。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前面就已經有人po過民法的法條了
在消保法出現前 買賣相關的法條本來就是看民法的
阿不就好棒喔
某位一直用自己想法的在解釋硬凹法條
而且蝴蝶大大都提出了律師的見解
還硬要講要有判決書才肯信 呵呵
這個部份會沒有出現判決書
一來是因為金額小 二來是多走和解路線
會拼這口氣去告的多半是像樓主一樣
只為了讓不取貨讓賣家有損失的惡質買家知道"誠信"兩個字怎麼寫的
只要買家有悔意賣家也多半像樓主一樣選擇和解
另外 法院實務上也是多勸和解 這樣他們的考績才會比較好看
真的站到庭上我是不覺得樓主會輸拉

ps.我以為大家都知道司法官可以轉任律師所以覺得律師講的話沒啥大不了的是哪招????
還有法官判決基礎也往往是在雙方律師主張事實辯論下建立基礎的(有請律師的話)
好律師可以幫當事人打贏訴訟 律師擺爛讓本來可以贏的訴訟變輸的情況我也看過
所以律師真的不重要嗎??
上面都說了為啥這類的案件會沒判決出來的原因
某位一直堅持偉大的判決書至上的觀念那也沒啥好說的
會以為判決書都很棒的人根本不知道有些判決簡直爛到家 連司法界的人都批的要死
當然多數的判決是很棒的

台灣加藤鷹 wrote:
我已經放棄了。我的腦...(恕刪)


很多人都把檢察官當鄉民在看...............
絕代蝴蝶 wrote:
你所謂的壓倒性資料被你自己打臉了,你貼的法條裡面就寫的很清楚「可以直接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現在又變成「沒領貨就代表解除契約」,而且這兩點的意思就很明白的告訴買方是要在賣方出貨前告知取消訂單,跟我前面貼的律師解答八竿子打不著關係,不知道你為什麼要自我沿申到這種地步。

「沒領貨就代表解除契約」這是你在解釋的,不是行政院消保官在解釋,我貼的那個網址裡面還有很多篇是同樣的問題,律師都主張可以提告求償,你要不要再認真看看。


那你不是說你當過做生意這麼多年,你有提告過買家嗎? 如果有的話不就知道了?

你貼的網站很多都說對方是企業嗎? 如果是企業就適用消保法,你有看過嗎? 要不要認真看一看?
castriess wrote:
前面就已經有人po過...(恕刪)


買家本來只要賠60元,搞到台中開車到台北寫筆錄,過半個月再到台北開庭,不出庭依法拘提.然後再回台中開庭,再賠錢和解,寫道歉信,付出的成本跟尊嚴,比起訴還要大!這就是我要的!

我不是嘴炮,我就是硬幹,我沒錯怕什麼!管你消保法,民法,我就以刑就範!這就是對付爛人唯一方法
民事求償,官司當然可以打,贏了你有什麼好處? 輸了呢? 社會會因為一件小事情去改變什麼? 難到要整天叫人為了一件60元運費去打官司?
很多大型購物網站都延長到10天鑑賞,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物競天擇

法官是參考律師說法還是參考行政院消保會說法?法官判決都出來了,請問是律師判還是法官判,還是你判,台灣還需要什麼法律? 還在那邊律師說,律師重要責任是輔佐法官做出他認為的正確判決,他說的話可以讓法官當作參考,麻煩直接拿出判決結果,沒有的話麻煩別在發言了,看了一堆讓我覺得哭笑不得,

很多人只看自己想看的部分,喜歡看的部分,多看看大方向吧

這社會真的生病了

真無聊,討論到此

4371968 wrote:
那你不是說你當過賣家...(恕刪)
我說我生意做很多年,不是說我當賣家很多年,文字要看清楚,謝謝。

如果你沒有辦法直接回答我的問題就不要再回文了,在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服務網裡面有很多律師提供專業見解,你也可以貼出你的律師執照及見解,不過我想也算了,應該沒有律師會解釋出這段話:
4371968 wrote:
坦白說買家本來就可以單方解除契約,通知賣家只是為了收貨與拿回金錢,沒領貨就代表解除契約,難道不是嗎? 難道沒通知就不算是解除契約? 除非被認定是惡意下單,但是要提告之前必須確定賣方是否有辦法提出對方是惡意,如果對方說錢掉了,便利商店有5.6樣商品都沒辦法領,請問是惡意嗎?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我是以刑就範,是刑法不是民法!我只是買賣正義的伸張,對我沒什麼好處,只是把連結PO在拍賣網頁,這4個月完全沒有不取貨付款狀況發生!這就是人性.
對社會不會改變太大,但是不做一定不會改變!有240000以上點閱數,這篇文章被很多賣家要求轉貼,我只會回答:請服用!
中華民國憲法給予人民訴訟基本權利,不管是60元還是6億元一律平等.

小楊5311 wrote:
如果還是有網友覺得下標,選擇取貨付款,確定訂單,然後惡意不取貨付款是對的,歡迎向我挑戰,我開個賣場,然後惡意不取貨付款,來走一下"刑法"法律程序,全程MOBIL 01追蹤貼文,我也不和解,看最後一審地方法院法官怎麼判?亦或者偵察庭起訴與否?
這得請那位解釋出「沒領貨就代表解除契約」的網友跟您配合演出,我相信他會很樂意。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這得請那位解釋出「沒...(恕刪)


還有之前要跟全國電子訂貨再退貨的勇者,去訂阿!不然雞排從那來?網哥的網路嘴炮,有本事就做!PO圖出來!不然少在那自以為是,禍國殃民,誤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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