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十一條:
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翻開許多國家如歐美的建築法規,均有法定空地的規定,均未聞有違憲問題,台灣比較起來算是寬鬆,可以蓋騎樓或當停車場,甚至分割、移轉。
至於當一個法律會藉著主張 [提高公共利益] 侵犯到已經付錢買斷的個人私產 -- [損害個人利益]問題,此屬於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問題,可以透過大法官會議解釋是否違憲。想了解大法官所解釋的 [公共利益] 究竟是什麼?就必須將全部大法官所解釋有關公共利益的全部解釋內容(含同意及不同意意見書)看完,就會有清楚概念。
騎樓是台灣建築特有特色,是屬於私人所有財產,可以處分,但是使用、收益權受到法律限制。國家就限制權利行使部分,於建物建築時,已提供補償。
看來我太認真了。
騎樓是公產還是私產??
有人說了!騎樓是私產,建物起來時就建商轉嫁給購戶!
行人有通行權這樣!所以若住戶或私家車開(騎)車停下去
算是停在自己建物,照理說是沒有違法~
有留通行空間就行了!
路霸,可是那就不是路阿!馬路在外面~所以這種問題才會難看!
那攪出這個名,行人通行權又要在私人土地擴權,
就是全部走開包括車輛物品!這...在沒糾紛或沒飽合的區域真是剛尬~
只是不夠美容但全擺外面空照下去也沒多漂亮阿!
(當然搶停私人土地就不行,所以只能畫路邊紅線阿!)
很多人誤停私人地爭吵,或是卡路邊擋車糾紛不就也在這狀況跳出來!
然後拖釣迴圈就跑出來啦!不然就是私人傷車來回~直到理性才安份!
我說的是早期台灣社會啦!不是現在~
只能說可以把一些老舊公寓收掉,改成停車大樓!
讓在地居民去吸收這才是治根,並讓交通局規劃,
會同地政局,縣警局和相關局室,地區市公所和永和警局貼出公告執行
成為全面禁停有效區,限制戶民汽機車配額!以戶為單位
多車的去和其它有空額戶居民協調!
這樣那邊全就ok阿!
在來有外地訪客亂停路邊沒格,或是騎樓就開單!
這種做法你能接受嘛?全部人能接受嘛?
若大樓隔音蓋的好,通口夠多!有配員管制或是機器!
這是我想到的!分散永和市各大區塊~
你意下勒?民眾買單~政府買單也是要轉嫁在地方稅上!
買1F的,同樣公平執行下~
要就這邊可以按建物使用損失比例,少付那邊的出資費
然後騎樓全還原國有!然後以後新建建物這小面積一樣要是建商
出前做好,以維持建物美觀!
這樣不就兩全其美!腳踏車也照開單喔!
不然腳踏車全跳出來,一堆鏽鐵還不是一樣!更難看了!
就白玩了~
請問生活中可能嘛?
ps.永和車有10,20年前那摸擠,交通打結嘛?
以前taxi不是都..
1589 wrote:
所謂法定空地,係指建........至於當一個法律會藉著主張 [提高公共利益] 侵犯到已經付錢買斷的個人私產 -- [損害個人利益],此屬於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問題,不是違法問題,可以透過大法官會議解釋是否違憲。想了解大法官所解釋的提高 [公眾利益] 究竟是什麼?就必須將全部大法官所解釋有關公眾利益的全部解釋內容(含同意及不同意意見書)看完,就會有清楚概念。
看來我太認真了。(恕刪)
假借 [提高公共利益] 而遂行 [損害特定個人利益] 的歷史真的會一再重演 . 而引起的後果絕非一般無權無勢者所樂見 . 回去讀一下近代史中 [金圓券] 的故事就知道此言不虛 !
http://zh.wikipedia.org/wiki/法幣
http://zh.wikipedia.org/wiki/金圆券
http://blog.dwnews.com/?p=51107
http://tw.myblog.yahoo.com/u2dh/article?mid=1440&prev=1483&next=1710&page=1
大法官所謂的 [公眾利益] 其實並不等於 [你我小民的生計與死活], 也就是大法官認為當事人/被徵收土地財產 [你我小民] 不屬於 [公眾] 的範疇. 推而廣之其實所有 [一般民眾] 皆不屬於 [公眾] 的範疇 . 那麼大法官所維護的 [公眾] 利益究竟是 [太陽王] 的利益還是 [秦皇漢武] 的利益 ?
法律基本概念就是 [定義要分明 , 邏輯要一致] : 如果 <自由是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邊界> . 大法官所主張的 [公眾利益] 自然必須以不侵犯 [個人利益] 為邊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