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觀念是正確的如果公司覺得您不適任 >> 請公司依據勞基法辦理資遣,調職也有五原則, 其中一條就是交通,既然已經申請調解, 其實也算是撕破臉了目前就是每天準時打卡上班, 靜待調解日期,調解會裡, 請堅持自己的立場, 不要輕言改變對於一個可以接受資遣的人來說, 沒有什麼困難點了
Arlington wrote:爭取自身權益是ok的, 只是有時好聚好散..... 我也想好聚好散啊~~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以上缺一不可我只是認為該資遣,就資遣~~不用弄那麼多名目只是已經談過三次了,仍然沒共識所以我才想說:算了~~就協調吧!
cutepenny wrote:你的錯字好多哦~...(恕刪) 哈哈真不好意思讓你傷眼了但是錯字多就是我文章魅力所在我是不是有幻想症哈哈哈信義區到台北車站20分台北轉車10分鐘紅腺到紅樹林20分鐘除非他在八里很裡面吧不然怎超過1小時想到年輕時人家叫我去大陸我就去美國我也呆說真的現在還會懷念年輕時光
艾薇小姐 wrote:文前說明:我是在一家...(恕刪) 勸好聚好散,建議爭取最好之離職條件(爭取較多遣散費),但不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不要逼雇主失去僱用實習生之資格,如逼急了,雇主先將你掃地出門,等你上法院打官司,我相信對雙方都不利。只有律師有利。一份工作只是生命中之一段歷程,不要讓執著毀了雙方之未來。
台中小康 wrote:勸好聚好散,建議爭取...(恕刪) 這點我就不太能認同了....現在有太多的公司利用實習生的制度來胡搞瞎搞, 如果我是原po, 我也是會用相同的過程去爭取權益!個人認為, 要做到好聚好散, 是公司和員工都要互相體諒, 各退一步....在原po所提出的資料中, 並沒有看到公司對員工的體諒....況且, 也有不少的公司利用職務調動或是調動工作地點的權利去逼退員工, 久而久之就認為這樣的方式是合理的方法.....原po願意站出來爭取, 不只是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 換個角度想, 也是在教育其他人別漠視自己的權益
艾薇小姐 wrote:我也想好聚好散啊...(恕刪) 我不是要打擊你的士氣..... 原則不代表規定, 只能夠做裁量的一環不過既然你已經跟公司撕破臉, 最壞的打算就是鼻子摸一摸啥都沒有拿到的離開公司by the way, 你現在不會是在公司上網吧=.=?如果是的話, 可能到時候資訊部門會捅你一刀.....其實時機壞壞, 公司一開始也沒有要開除你, 只是調動換個角度想, 這也是種磨練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