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公司的勞資爭議:46頁1110調解結果,48頁又翻盤了

idfour409 wrote:
哈哈多謝大大看的起我...(恕刪)


你的錯字好多哦~

板南線再轉淡水線再騎機車
也不可能一個小時到公司的
也是要2個小時

絕對不花錢買生命, 以認養代替購買, 以結紮代替撲殺
您的觀念是正確的

如果公司覺得您不適任 >> 請公司依據勞基法辦理資遣,

調職也有五原則, 其中一條就是交通,

既然已經申請調解, 其實也算是撕破臉了

目前就是每天準時打卡上班, 靜待調解日期,

調解會裡, 請堅持自己的立場, 不要輕言改變

對於一個可以接受資遣的人來說, 沒有什麼困難點了
Arlington wrote:
爭取自身權益是ok的, 只是有時好聚好散.....


我也想好聚好散啊~~

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以上缺一不可


我只是認為
該資遣,就資遣~~不用弄那麼多名目


只是已經談過三次了,仍然沒共識
所以我才想說:算了~~就協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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亍仧 wrote:
調解會裡, 請堅持自己的立場, 不要輕言改變

對於一個可以接受資遣的人來說, 沒有什麼困難點了
說的好...

這就叫... 置之死地而後生... 反正都是一死... 沒什麻好怕的!
cutepenny wrote:


你的錯字好多哦~...(恕刪)

哈哈真不好意思讓你傷眼了
但是錯字多
就是我文章魅力所在
我是不是有幻想症
哈哈哈
信義區到台北車站20分
台北轉車10分鐘
紅腺到紅樹林
20分鐘
除非他在八里很裡面吧
不然怎超過1小時
想到年輕時人家叫我去大陸我就去
美國我也呆
說真的現在還會懷念年輕時光

idfour409 wrote:
除非他在八里很裡面吧
不然怎超過1小時


呃~~不用爭了~
因為我沒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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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薇小姐 wrote:
文前說明:我是在一家...(恕刪)


勸好聚好散,
建議爭取最好之離職條件(爭取較多遣散費),
但不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
不要逼雇主失去僱用實習生之資格,
如逼急了,
雇主先將你掃地出門,
等你上法院打官司,
我相信對雙方都不利。

只有律師有利。

一份工作只是生命中之一段歷程,
不要讓執著毀了雙方之未來。



台中小康 wrote:
勸好聚好散,
建議爭取最好之離職條件(爭取較多遣散費),
但不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


我OK啊~~
但要看公司願不願意啊~~

感覺他們是魚與熊掌都想兼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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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小康 wrote:
勸好聚好散,建議爭取...(恕刪)


這點我就不太能認同了....

現在有太多的公司利用實習生的制度來胡搞瞎搞, 如果我是原po, 我也是會用相同的過程去爭取權益!

個人認為, 要做到好聚好散, 是公司和員工都要互相體諒, 各退一步....

在原po所提出的資料中, 並沒有看到公司對員工的體諒....

況且, 也有不少的公司利用職務調動或是調動工作地點的權利去逼退員工, 久而久之就認為這樣的方式是合理的方法.....

原po願意站出來爭取, 不只是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 換個角度想, 也是在教育其他人別漠視自己的權益

艾薇小姐 wrote:


我也想好聚好散啊...(恕刪)



我不是要打擊你的士氣..... 原則不代表規定, 只能夠做裁量的一環
不過既然你已經跟公司撕破臉, 最壞的打算就是鼻子摸一摸啥都沒有拿到的離開公司

by the way, 你現在不會是在公司上網吧=.=?
如果是的話, 可能到時候資訊部門會捅你一刀.....

其實時機壞壞, 公司一開始也沒有要開除你, 只是調動
換個角度想, 這也是種磨練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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