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version wrote:不一定,他字案的關系...(恕刪) 一般來講,程序上應該是先傳喚,傳喚不到再拘。但是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如果有符合一定要件的話,可以未經傳喚,逕行拘提。閣下的案例,恐怕就是使用逕行拘提的規定,因此無需考慮傳喚是否合法。
goodversion wrote:我的意思是說,他的傳...(恕刪) 不會。以平信寄傳票的話,除非有逕行拘提的要件,否則不會直接進行拘提。如果以掛號寄,因為人不在,結果寄存在當地派出所,經十天後發生效力,就可以拘提,不管是否出國,不影響其合法效力。所以萬一出門比較久的話,搞不好回來後就變通緝犯也不是不可能的。
goodversion wrote:不一定,他字案的關系人(就是還沒長大的被告),...(恕刪) 法院沒有他字案,那是地檢署的。地方法院(歸司法院管)和地方法院檢察署(歸法務部管)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機關。
goodversion wrote:所以我被法院唬了囉?...(恕刪) 不一定。我前面有強調,如果有符合逕行拘提要件,不論傳喚是否合法,都可以拘提。我不清楚閣下的情形為何,但是以平信寄送傳票,一般來說是不會符合合法傳喚的規定,但是若是符合逕行拘提的規定,則當然可以發拘票拘提,所以是要看個別情況如何,才能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