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咪與貓貓 wrote:歷任法務部長就馬英九最支持廢除死刑任內更大幅降低假釋門檻...(恕刪) 咪咪與貓貓 wrote:...(恕刪)現在法務部長不簽死刑不也是在貫徹主子的信念嗎! 這都是在 沽名釣譽~對於已定讞的犯人,該有的人權就是,該關的關,該斃的斃;刑事案件假釋出來後再度犯案者,加重其刑...可惜的是,上有自以為寬厚的政府,下有自以為仁慈的人權團體(一直搞不懂他們的人權是給誰的?為有錢有勢的人準備的嗎?)...可惜的是,負責審判的法官姑且縱容,負責立法的立院諸公只會搶監委的事情來做(:『說,你到底有沒有跟誰誰誰去吃飯!』)...是以,亂象如此不堪...
Mikecn wrote:怪怪,我對陳進興...(恕刪) 陳進興是1988年釋放的,這不是在本篇的第18樓就有人提過了嗎?如果是有看帖子才回復,而不是光看標題就批評的話,應該都會知道的不是嗎?至於殺人關兩年就出來,如果依他的情節是過失、或是如本件新聞說的義憤殺人,照規定本來本刑就是不重,(本件依新聞所述,當事人還自首呢,依照當時的刑法第62條,自首是必減輕其刑的,這點你有想過嗎?)關兩年出來根本是正常的情況。你會有這種疑問,主要是你覺得『怎麼關這麼短?』請問你憑什麼決定當事人應該關多久?你看過相關資料或卷宗嗎?我打賭你沒有。那麼你在沒有看過資料或卷宗的情況下,憑什麼覺得看過相關資料、經過國家考試且受過多年專業訓練的多位法官,他們所做的決定是錯的?你要不要說說看?把你放在當初審理案件的時空條件下,你覺得你比當初審理案件的法官優勝在哪裡?你如何可以預料到一個人在16年後會殺另外一個人?並且為了避免他16年後的殺戮,多關他幾年?關於降低假釋門檻的部份,事實上是依刑法77條假釋門檻規定而決定,假釋門檻一直存在,只是本來是服滿刑期的二分之一,民國83年1月28日立法院將該條修改門檻為服滿刑期的三分之一以上,民國86年因治安惡化(陳進興案件的社會觀感太差),86年11月11日立法院又通過恢復原來的門檻二分之一。這裡似乎很多人還以為假釋門檻被立法院放寬後就一直寬到現在,事實上,假釋門檻早在86年11月11日就已經跟修改前一樣了,近期94年2月2日的刑法大修,更是調高了不少。但更重要的是,服滿刑期的幾分之一只是假釋的要件之一,其實條文的重點應該放在『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要強化的,老實說,應該把著眼點放在如何判斷當事人有真正的認錯反省了,如何讓當事人改過,發揮監所的教化功能。但是這麼多年,並沒有對這點有任何進步,這才是最該批評的地方。(不過放眼世界各國,也沒聽說那個國家有可以把人關到變好的能力就是,哈~這點大概是無解吧。)
懶懶的蟲 wrote:...(恕刪)如果再比對其他的報導,會發現所謂的「殺人關二年」說法,其實應該是不正確的,只看一篇報導,就很容易被誤導。 樓主說的應該是安親班老師被槍殺案,有看到記者採訪案發警局警員親口說,嫌犯十六年前殺人關二年就被放出來。
smallsea wrote:陳進興是1988年釋...(恕刪) 搞了半天,原來你不是陳進興的換帖喔? 還要把責任推給別人喔?好啦,"This man" 是無辜滴,判七年不是他的錯,關兩年也不是他的責任,都是別人不好,這其中一定有什麼誤會是吧?難怪有人管她叫不沾鍋呀... 哼哼
實在不了解這種人需要給他什麼機會,殺人就是殺人,行為偏差了要改回來除了砍掉重練沒別的方法了啦,現在的年輕小夥子都不把警察放在眼裡了,第一當然是家庭父母的教育失敗,第二就是法律死不管,更不用說那些腦袋有洞動不動就想殺人的人,想殺就殺,要關就給關,出來再殺,根本沒在會怕,氣的就是在台灣這種時代怎麼沒有一個專殺敗類的"幟天使",負責來執行政府不敢執行的而導致治安敗壞的死刑,像這種設會不定時炸彈、殺人狂、行為偏差的人種不留也罷
因為選舉快到了呀,今年有三合一的選舉,分別是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明年有北高市長、市議員選舉。後年有立委選舉。大後年則是總統選舉。不輕判的話,那些有錢的黑道更生人怎麼來的及為黨國服務,進行輔選兼喬利益呢,各位還看不懂嗎